..續本文上一頁降之禍。胡不勉而行之?”佛家講以因地芬敷萬行來莊嚴果地萬德。這都是講要得到果地的受用,必須要有善行的積累。如果每個人都能好善如好色一般,口誦心惟,持之以恒,串習不已,向上的善業力自然會越來越強,這樣就有力量突破頑固的宿業障锢,從而升華自己的人生境界。
昔有莆田林氏老母,樂善好施,常作粉團布施給人,凡有索求當即給予,毫無厭倦之色。有一仙人化爲道人,每晨都來索食六七團,老婦日日與之,這樣叁年如一日地行施。仙人知其布施心虔誠,就告訴她:“我吃了你叁年的粉團,應當報答你的恩德。你府後有一塊地,若將陰宅安葬于此,後代子孫中封官授爵者,會有一升麻子的數目那麼多。”老婦死後,其子按照所指示的地方而安葬,初世子弟就有九人登第。之後累代顯貴,福建民間遂有“無林不開榜”的美談。
宋鎮江太守葛繁,每日行持幾件善事,四十年堅持不廢,有人請問,葛繁說:“我沒有什麼奇特之處,只是每日力行一兩件利人的善事。”因指座間的踏子說:“比如此物放得不正,就會蹙人的腳,我就將它放正。如人口渴施予杯水,這都是利人的事。上至卿相、下至乞丐,誰都可行。只不過行之悠久,方能有所利益。”
以上依五門宣說了善惡力強之業。另外,對善惡業,無著菩薩在《瑜伽師地論·本地分》中曾講,以下六種情況,造業尤爲嚴重:
(一)加行方面,由猛厲的貪嗔癡叁毒或由猛厲的無貪、無嗔、無癡而發起的諸業;(二)串習方面,即指恒常親近修習,數數修習善惡二業;(叁)自性方面,即指身(殺生、不與取、邪淫)語(妄語、離間語、粗惡語、绮語)七支,前前比後後更重,而意叁支(貪、嗔、邪見),後後比前前更重;(四)事方面,即指對于佛法僧等嚴厲對境損害或者利益;(五)所治方面,即是乃至命存,一向受行不善之業,未曾有一次受行善法(如邪教徒爲邪見所使,所作都是不善。);(六)所治損害方面,即是永遠斷除諸不善品,令諸善業離欲清淨(如諸聖者)。
此中,(一)加行方面歸屬于意樂門,(二)串習方面歸屬于串習門,(四)事方面歸屬于田門,(五)所治方面及(六)所治損害方面歸屬于所依門。
第(叁)自性方面詳作解釋:身叁業中,因殺生斷衆生的命根,衆生最執著的就是自己的生命,而不與取雖然竊奪他人的財産,但衆生爲了保全性命,大都可以放棄自己的財産,所以殺生要重于不與取。邪淫不需害他,夫妻間非時非處而行就已違犯,所以不與取要重于邪淫。語四業中,因有欺騙他人之心才屬妄語,而離間語既便不騙他人亦會有犯,所以妄語要重于離間語;又離間語要有破和合之心才犯,而粗惡語在不破人關系時也會犯,所以離間語要重于粗惡語;又粗惡語要有傷人之心才造,但绮語沒有傷人之心,不觀察時隨口說無義之語即已造下,所以粗惡語要重于绮語。以上從損他而論,身語七支前前重于後後。意叁業中,貪心生起並不象嗔心那樣僅生一念亦會摧毀多劫的善根,故嗔心惡重于貪心;嗔心與邪見相比,邪見可以失毀一切戒律,此後即使行善也不能趨入解脫聖道,造罪也沒有忏悔的對境,所以邪見惡重于嗔心。以上從斷善根而論,意業叁支後後重于前前。
龍樹菩薩在《親友書》中說:“無間、貪著、無對治,以德、尊重所起業,是五重大善、不善,其中應勤修善法。”這裏無間指恒時串習所作,貪著是猛厲樂作,無對治指造業之後沒有生起反向的對治力(如作惡無忏悔心,行善之後不後悔,或行善未被嗔心、邪見等摧毀),德指叁寶、尊重指父母等,前爲功德田,後爲恩德田,無論行善行惡,以此五種所造之業爲重。
以上開示了造業具力之門,我們明了後就應在田、所依身、意樂、事、加行各方面主動地依理而行,使自己在善法方面具足造業的巨大勢力,這樣即使行一小善也會産生很大的福德。每行一事之時,都要調正好自己的發心和身語行爲,首要發菩提心,以菩提心攝持則任行一善都將成爲大乘道無量福德的津梁。如果真實菩提心尚不能發起,那麼相似菩提心也要勉勵自己時時發起,以意念緣想爲利益天邊無際的衆生志求佛道而行此事,僅生此一念也與不起此念在造業的福力上大不相同。行持之時,應身語專注、殷重猛厲,這樣加行之力強,遠勝過散心作。在所行事方面,則要選擇對己對人能予以真實利益之事,如依教修行、轉*輪等,所以應分清主次輕重,擇其要者而行之,當然也並非偏廢他行。在對境方面,接觸叁寶、上師、父母等重境之時,尤要戒慎畏敬、清淨調柔,對于上師、父母吩咐之事,應當恭敬順從、盡心成辦,平時應主動勵力常作供養。上師叁寶爲殊勝大福田,要懂得在大福田前勤作佛事,如此積福至爲迅速。在供僧方面,如五明佛學院舉行盛大法會時,以萬千僧衆爲對境僅供一碗茶,也勝過在他處百千萬倍。又行善要恒時不斷,日久天長,由串習力使一小善也成大福德之因,比如每日供水七杯,常年堅持不斷,則善業會逐漸累積終成巨大。
所以行持之前先應明理,如果懂得創造大福德的方法,如法而行,必能一日千裏,迅速高效地累積善業功德。
第五節 定業與不定業
造業的力量有強有弱,所以在感果方面,有決定受報和不一定受報的差別。在感果的時間上,也有遲速的不同。業力強大的有一種難以逆轉的趨勢,決定了將來必定要受報,就象蘋果熟了就要落地一樣,這種必然要受報的業稱爲定業。另有一種業是否會受報,何時何地受報都不決定,這種業稱爲不定業。
關于定與不定業的相,《瑜伽師地論·本地分》明確抉擇爲:所謂的順定受業,即是故思已,若作若積集業;而順不定受業,即是故思已,作而不積集業。所以定業有叁個條件:(一)造業先經過思維,是故意的;(二)造業不僅是故意的,而且發之于身口,身體或語言在造作。(叁)不僅是作業,而且作業的同時,即已在相續中積集業。
作與積集的差別爲:作是思業或思已所起的身語,積集業是除開不積集業的其余的業;身語七支所造作的是作業,意之叁支恒常發起猛厲思作的是積集業。不積集業共有十種:(一)夢中所造的業;(二)無知所造的業,比如鋤草時會傷及蟲類,但自己當時不知道;(叁)無意所造的業,如擠牛奶用力過猛導致牛死,即是無心所造;(四)不是猛厲作及數數作的業;(五)錯亂所作的業,如醫生本應給病人開心髒病的藥,卻錯開成胃病的藥;(六)失念所作的業,即忘記而作的業;(七)非樂欲所作的業;(八)自性無記的業,象日常的行住坐臥,都是無記業;(九)于所損害生悔心,即正在造時或已造之後,生起反悔之心;(十)對治所損的業。
由作與積,可將業分爲四種:作而又積、作而未積、積而未作、不積不作。積與作兩者兼具,則定受無疑。如作之後發露忏悔、防護未來,則是作而未積之業。如身語未作,但時時思維蓄意要作,則是積而未作之業。《攝抉擇分》以殺生爲例,釋此四種業爲:(一)作而未積。即指①智者所作;②夢中所作;③不是故意而作;④自己不願意,被他人逼迫而作;⑤雖作一次,隨即發起猛厲的追悔,心生厭患,並自發願將來不再複作,且從此之後正受律儀,令前惡業趨薄;⑥還未成熟異熟之前,便發起離諸世間貪嗔之心,且壓伏煩惱、損彼種子;⑦已得出世永斷叁有之道,可以斷煩惱種子。(二)積而未作,指在長時期內,心中常常思想要殺害衆生,但並未作身口的殺業。(叁)作且積集,指除前兩種情況外的一切殺生。(四)非作非積,即除前叁。
《俱舍論》對積集業,直接從五個方面作了抉擇:
由審思圓滿,無惡作對治,
有伴異熟故,此業名積累。
其中審思指不是率爾思作,也非先全不思,是有意而造的;圓滿指造業的支分條件均已圓滿;無惡作對治指作後不反悔,不受善行作爲對治;有伴指有隨喜助伴;異熟指此業定成熟果報。
《俱舍論》對定受業的相,這樣判定:
由重惑淨心,及是恒所造,
于功德田起,害父母業定。
即在四種情況下所造的業爲定業:(一)發心方面,即所造的業是由粗重的煩惱或清淨的信心所發起;(二)串習方面,是恒常不斷造作的;(叁)功德田方面,是指對佛法僧或勝補特伽羅(即得勝果勝定之人),即使沒有起粗重的煩惱或清淨心,也非恒時不斷地作善或不善的業,只要略作損益,即爲定業;(四)父母恩田方面,不論發心輕重,只要對父母作了損害之事,便成爲定業。
在決定受之中,又可根據受報的時間分成叁種:(一)現法受,即此生造業,當生便開始成熟果報;(二)順生受,即此生造業,第二生開始成熟果報;(叁)順後受,即此生造業,第叁生以後成熟。而現法受不僅限于現生所受,而且包括第二生乃至其後繼續所受者,順生受與順後受均應如是理解。
哪些業會現世成熟果報呢?《瑜伽師地論·本地分》中抉擇造業有八種情況,當在現世受報。即(一)如果由增上顧戀意樂,顧戀身體、財物等,爲此而造作不善之法;(二)或由增上不顧戀意樂,不顧戀身體、財物等而作諸善法;(叁)或對有情衆生,增上損惱;(四)或對有情衆生,增上慈悲;(五)或對叁寶、上師等對境,增上憎害;(六)或對叁寶、上師增上淨信,勝解意樂;(七)或對父母諸尊重等有恩的對境,由增上品,以酷暴背恩等所有意樂,造作不善;(八)或對父母等,由報恩的意樂所作之善法。
以下就現法受報的八種情況列舉公案爲證:
隋朝終南山釋普安,乃一聖僧。凡他所到之處,信衆雲集,人們競相設齋供養。一日至大萬村,村人田遺生,家徒四壁,十分貧寒,家中四女均衣不蔽體。長女華嚴,年已二十,自顧毫無他物,只有粗布兩尺,欲供之財。痛念此生赤貧不能作福,華嚴仰屋悲歎,這時忽見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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