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這在限于時機的聲聞法中,還不能充分的發揮出來!
第二節 定
離欲與定
依戒生定,是在叁業清淨的基礎,修得清淨的禅定(叁昧、瑜伽等大同小異),爲內心體驗必要的修養法。印度從奧義書以來,已極其流行。釋尊參學時,也曾學過。佛雖不滿于一般的禅,但從引發真慧來說,不能不說是方便;所以在佛法的德行中,還是有此一著。習定的方法,盡可不同,但大扺調身、調息、調心,使精神集中而歸于平靜。這有一重要事實,即修習禅定,必以離欲爲先。如貪戀一般的現實生活,那是不能得定的。換言之,非鄙視──輕視現實生活,而傾向于內心──身心的理想生活不可。厭人間,欣天國;厭此間,慕 [P230] 他方,都可以得定的。禅定的本質,不外乎厭此欣彼,厭塵欲而欣心樂。由于禅定的離欲,所以初下手時,先「呵五欲」──對于微妙的色、聲、香、味、觸,認識他的過患而厭棄他,尤其是男女欲。叁界中的欲界,側重于五欲及性欲。非離這物欲與性欲,即不能得定,不能生色界天,色界是沒有這些欲的。所以如不能依定發慧,那末厭離物欲,厭離男女欲,專心修定,即是外道的天行。印度一般的出家者,即是這樣的。佛法的出家生活,也即適應這一類根性。
禅定必須離欲,欲到底是什麼呢?微妙的五欲,不過是誘發情欲的因緣。內心一向受著環境的誘惑,所以呵責五欲。欲是習以成性,隨境染著的貪欲。所以說:「欲,我知汝本,意以思想生,我不思想汝,而汝則不有」(法句經)。『雜含經』(卷四八‧一二八六經)說:「非世間衆事,是則之爲欲。心法馳覺想,是名士夫欲」。佛法的修定離欲,重于內心煩惱的調伏,並非拒絕世間一切。否則,守護根門,遠離五欲,會同于外道波羅奢那的堵塞聰明了(雜含卷一一‧ 二八二經)。人類有眼等五根,即不能不受用五境;生存人間,即不能不衣食資 [P231] 生。所以佛法的離欲,不是拒絕這些,是淨化自心而適當的──合于社會情況,合于身心需要而受用這些,不爲環境的愛著而牽轉。所以『雜含』(卷二一‧五六四經)說「叁斷」,有「依食斷食」;『中含』『漏盡經』說「七斷」,有「從用(資生具)斷」。特別是釋尊自身的生活,可作確切的證明。釋尊的生活,不但是糞掃衣,也有名貴的金縷衣;不但是粗食,也有百味食;不但樹下坐,也住高樓重閣;不但獨住山林,也常與四衆共住。佛雖如此,還是被稱爲少欲、知足、無事、寂靜(中含箭毛經)。這可見問題在內心;不系戀于環境,不追逐于塵欲,那末隨緣適量的享受,無不是少欲知足。反之,如貪欲熾盛,那即使遠離人間,粗衣惡食,也算不得少欲,離欲(參雜含卷一叁‧叁0九經)。同樣的,如說女人爲男人的戒垢──男人爲女人的戒垢,而戒垢實是內心的情欲。所以犯淫戒,也不像理學者那樣重視肉體的貞操。有比丘因淫欲心重,將生殖器割去。佛呵責他:當斷的──貪欲不斷,不該斷的倒斷了!然而,人類生而有男女根,淫欲不是生死根本,佛法的出家衆,爲什麼要嚴格禁絕,不像對于衣食資生的相 [P232] 對節製呢?這可以說:衣食是無情的,雖與社會有關,但比較容易的自由控製。男女的牽製,系縛力特別強;在男女相互占有的社會結構中,苦痛是無法避免的,實是障道的因緣。在當時的社會中,適應當時的出家製,所以徹底戒絕男女的淫欲。如人間爲北俱羅洲式的,依此而向出世,男女問題也許會像衣食一樣的解決了。大乘淨土中,有菩薩僧而沒有出家衆,即是這社會理想的實現!
一般的禅定,也有觀慧,如厭此欣彼的「六行觀」;又如四無色的「唯心觀」;「不淨觀」與「九想觀」等,都可從定中去修習,也可修此來得定,但這不一定能解脫。佛法常說依定發慧,所依的定不必是極深的,多少能集中精神就可以了。所以不得「根本定」的,或但得「未到定」的,但是一念相應「電光喻定」的,都可以引發勝義慧,離煩惱而得解脫。如「慧解脫阿羅漢」,不得禅定,但對于生死的解脫,已切實做到。否則,定心愈深,愈陶醉于深定的內樂中,即愈對佛法不相應。如因定而生最高或頂好的世界,也不能解脫,反而是「八難」的一難。佛法修定而不複位,是毫無疑問的。偏于禅定的,必厭離塵境而陶醉于 [P233] 內心。久而久之,生恬必流于忽略世間的現實生活,思想必落于神我型的唯心論。佛法是緣起論,從現實經驗的有情著手。立足于心色依存的緣起論,有自他和樂的僧製,這不是傾向獨善,唯心者的境界。後期佛法的唯心論,與禅師瑜伽師結不解緣,這是有他發展的必然性的。禅定,要遠離物欲與男女欲,但不知定境也同樣的是貪欲。『中含』『苦陰經』中,論到「五欲」,主要的是物質占有欲。論到「色」,即是男女互相占有的淫欲。論到「覺」,即四禅定的定相應受。經中一一說明他的味著,過患與出離;禅定以離物欲及性欲爲主,而不知禅定也還是無明貪欲的産物。這對于專談「受用」的學者,是怎樣適當的教授!
定與神通
佛教的聖者,如「慧解脫阿羅漢」,雖究竟解脫,還是沒有神通的。反之,外道得根本定的也有五通。依禅定而發神通,這是印度一般所公認的。神境通、天眼通、天耳通、他心通、宿命通──五通,是禅定所引發的,常人所不能的超常經驗。這究竟神奇到什麼程度,姑且不談;總之,精神集中的禅師,身心能有某些超常經驗,這是不成問題的。這不是佛法的特色,不能獲得正覺 [P234] 的解脫,是外道所共有的。古代宗教的神秘傳說,與有人利用這些神秘現象,號召人民作軍事的判變,這都是事實。佛法所重的是漏盡通,即自覺煩惱的清淨。佛弟子能深入禅定的,即有此五通,佛也不許他們利用這些來傳布佛法,更不許利用來招搖名利。非特殊情形,不能隨便表現。如有虛僞報道,爲佛法的大妄語戒,勒令逐出僧團。神通,對于社會,對于自己的危險性,惟有釋尊才能深刻理會得。那些以神秘來號召傳布佛法的,真是我佛罪人!
第叁節 慧
聞思修與慧
無漏慧的實證,必以聞、思、修叁有漏慧爲方便。如不聞、不思,即不能引發修慧,也即不能得無漏慧。『雜含』(卷叁0‧八四叁經)曾說四預流支:「親近善男子,聽正法,內正思惟,惟法次法向」。這是從師而起聞、思、修叁慧,才能證覺真理,得須陀洹──預流果。這是修行的必然程序,不能躐等。然從師而起叁慧的修學程序,可能發生流弊,所以釋尊又說四依:「依 [P235] 法不依人,依義不依語,依了義不依不了義,依智不依識」,做爲修學的依准。一、親近善知識,目的在聽聞佛法。但知識不一定是善的,知識的善與惡,不是容易判斷的。佛法流傳得那樣久,不免羼雜異說,或者傳聞失實,所以品德可尊的,也不能保證傳授的可信。善知識應該親近,而不足爲佛法真僞的標准,這惟有「依法不依人」。依法考辨的方法,『增一阿含經』「聲聞品」,曾略示大綱:「便作是語:我能誦經,持法,奉行禁戒,博學多聞。正使彼比丘有所說者,不應承受,不足笃信。當取彼比丘而共論議案法共論。……與契經相應,律法相應者,便受持之。設不與契經、律、阿毗昙相應者,當報彼人作是語:卿當知之!此非如來所說」。考辨的方法,佛說爲四類:一、教典與「契經、律、阿毗昙都不與相應,……不與戒行相應,……此非如來之藏」,即否認它是佛法。二、如教典不合,而照他的解說,都是「與義相應」的。這應該說:「此是義說,非正經本。爾時,當取彼義,勿受經本」。這是雖非佛說而合于佛法的,可以采取它的義理。叁、如不能確定「爲是如來所說也,爲非也」,而傳說者又是「解味 [P236] 不解義」的,那應該「以戒行而問之」。如合于戒行,還是可以采取的。四、如合于教典,合于義理的,「此真是如來所說,義不錯亂」,應該信受奉行。這即是以佛語具叁相來考辨。釋尊或專約教典,說「以經爲量」。或專約法義,說「叁法印」。或專約戒行,說「波羅提木叉是汝大師」。這依法不依人,是佛法慧命所寄,是古代佛法的考證法。在依師修學時,這是唯一可靠的標准。我們要修學佛法,不能爲宗派所縛,口傳所限,邪師所害,應積極發揮依法不依人的精神,辨別是佛說與非佛說,以佛說的正經爲宗,以學者的義說爲參考,才能引生正確的聞慧。二、從師多聞正法,要從語言文字中,體會語文的實義。如果重文輕義,執文害義,也是錯誤的,所以「依義不依語」。經上說:「聞色是生厭,離欲,滅盡寂靜法,是名多聞」(雜含卷一.二六經)。正法的多聞,不是專在名相中作活計,是理會真義而能引解脫的行證。多聞,決不能離聖典語文而空談,但也不能執文害義。否則盡管博聞強記,在佛法中是一無所知的無聞愚夫!叁、義理有隨真理法相說,有曲就有情根性說,這即是了義與不了義,勝義說與世俗 [P237] 說。如不能分別,以隨機的方便說,作爲思考的標准,就不免顛倒。所以說:「依了義不依不了義」。這樣,才能引發正確深徹的思慧。如以一切爲了義,一切教爲圓滿,即造成佛法的儱侗與混亂。四、法次法向是修慧。依取相分別的妄識而修,無論如何,也不能得解脫,不能引發無漏正智,所以說「依智不依識」。應依離相、無分別的智慧而修,才能正覺,引導德行而向于正覺的解脫。佛法以正覺的解脫爲目標,而這必依聞,思,修叁而達到;聞慧又要依賢師良友。這叁慧的修學,有必然的次第,有應依的標准。這對于正法的修學者,是應該怎樣的重視釋尊的指示!
慧與覺證
在家出家的聖弟子,依八正道行,確有如實的悟證境地,這是經中隨處可見的。到此,淨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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