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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觀論頌講記▪P14

  ..續本文上一頁去,未去,因爲沒有動作的現象,他們不得不承認他無去;但去時,就是正在去的時候,他們以爲是離已去未去而別有的,所以去時有去。親眼見到世間的舉足下足,正在行動的當兒,這「動處」就「有去」,「此」動作的剎那「中」,不是明白的「有去時」嗎?不是「非已去未去」的第叁位嗎?有剎那頃去時的實體,「是故去時去」是可能的。前一頌雖開叁門,但主要的是迫走上去時去的死路。他既走上了這條路,下面就針對著這點,暴露去時去的矛盾不通。 [P86]

  

  辛二 破去時去 雲何于去時 而當有去法 若離于去法 去時不可得 若言去時去 是人則有咎 離去有去時 去時獨去故 若去時有去 則有二種去 一謂爲去時 二謂去時去 若有二去法 則有二去者 以離于去者 去法不可得

  這四頌是破去時去的。去時沒有實體,這在初頌中已顯示了。外人要執著有去時,去時中有去,那要觀察去時到底是什麼?要知道,時間是在諸法的動作變異上建立的,能離開具體的運動者,執著另有一實體的時間。時間不離動作而存在,這是不容否認的。那麼,怎麼「于去時」中「而」說應「當有去法」呢?爲什麼不能說去時中有去?因爲「若離于去法,去時不可得」。去時是不離去法而存在的,關于去法的有無自性,正在討論,還不知能不能成立,你就豫想去法的可能,把去法成立的去時,作爲此中有去的理由,這怎麼可以呢?譬如石女兒的有無,雙方正在討論;敵者就由石女兒的 [P87] 長短妍醜來證明石女兒之有,豈非錯誤到極點?這樣,去時要待去法而成立,所以不能用去時爲理由,成立去法的實有。「若」不知這點,一定要說「去時」中有「去」的話,此「人」就「有」很大的過「咎」,他不能理解去時依去法而存在,等于承認了「離去」法之外別「有去時」,「去時」是「獨」存的,是離了「去」法而存在的(獨是相離的意思)。自性有的去時不可得,執著去時有去,不消說,是不能成立的。

  有人說:離了動作沒有去時,這是對的,但去時去還是可以成立。這因爲有去,所以能成立去時,就在這去時中有去。執著實有者,論理是不能承認矛盾,事實上卻無法避免。所以進一步的破道:「若」固執「去時有去」,「則」應「有二種」的「去」:「一」、是因去法而有「去時」的這個去(去在時先);「二」、是「去時」中動作的那個「去」(去在時後)。一切是觀待的假名,因果是不異而交涉的。因去有去時,也就待去時有去,假名的緣起是這樣的。但執著自性的人,把去法與去時,看成各別的實體,因 [P88] 之,由去而成立去時的去,在去時之前;去時中去的去,卻在去時之後。不見緣起無礙的正義,主張去時去,結果,犯了二去的過失。有兩種去,又有什麼過失呢?這犯了二人的過失,因爲去法是離不了去者的。去者是我的異名;如我能見東西,說是見者;做什麼事,說是作者;走動的說是去者。佛教雖說緣起無我,但只是沒有自性的實我,中觀家的見解,世俗谛中是有假名我的。我與法是互相依待而存在的。凡是一個有情,必然現起種種的相用,這種種,像五蘊、六處等,就是假名的一切法。種種法是和合統一的,不礙差別的統一,就是假名的補特伽羅。假名我與假名法,非一非異的,相依相待而存在。所以去者與去法,二者是不容分離的,有去法就有去者,有去者也就有去法。這樣,「若」如外人的妄執,承認「有二去法」,豈不是等于承認「有二去者」嗎?要知道:「離于去者」,「去法」是「不可得」的啦。

  

  己二 觀去者不能去 [P89] 若離于去者 去法不可得 以無去法故 何得有去者 去者則不去 不去者不去 離去不去者 無第叁去者 若言去者去 雲何有此義 若離于去法 去者不可得 若去者有去 則有二種去 一謂去者去 二謂去法去 若謂去者去 是人則有咎 離去有去者 說去者有去

  上面觀去時中無去,這裏觀去者不能去。在去時去中,因二去法而談到二去者;接著上文,就從去者說不去。根據上文所說的,知道去法與去者,相依相待而存在,「離于去者」,「去法」是「不可得」的,去法不能離去者,去法就沒有決定性,去法的實性不可得,那裏還會有真實的去者?所以說「以無去法故,何得有去者」?上一頌,直從去者的待緣而有,掃除去者的妄執。下面四頌,是縱破,就是假使有去者,也仍然不能有動作的去。要有去,就不外去的那個人在那裏去,或者沒有去的那個人往那裏去。去的那個人能夠有去的動作,一般都看爲是的,其實去者就是已經去的人,動作也 [P90] 過去了,那裏可說去者還有去呢?所以「去者」「不去」,「不去者」當然也「不」能有「去」的動作,因爲不去,就等于沒有動作。去者,不去者,都不能去,或者以爲有第叁者能去,但是這第叁者,不是去了。就是沒有去,「離」了「去」者與「不去者」,根本「無第叁去者」的存在,所以第叁者去,同樣的不可能。

  執著去者能去的人,聽了上面的破斥,並不滿意,他沒有了解論主的深意,于是就說:你所說的去者去,與我所說的去者去不同。我所說的,是正在去時的去者;你卻看爲已經去到那裏的去者,這怎麼能承認呢?所以我說的去者,是可以去的。這樣的解說,並不能離去錯誤,他又走上第叁者的岐途了!「去者」能「去」,怎麼會「有此義」呢?去者之所以名爲去者,不是因爲觀待去法的動作而安立的嗎?現在去法的沒有實體,是一個問題,你卻豫想去法的成立,說有去者,並且想用去者來成立去法,這不是更成問題了嗎?要知道:「若離于去法,去者」是「不可得」的。去法既還是問題, [P91] 怎麼敢武斷的說有真實的去者呢?「若」一定說有「去者」能「去」,「則」應「有二種去」了。「一」、因去而名爲「去者」的「去」,「二」、是去者在那裏去的「去法去」。既沒有二種去,就不應說去者有去。並且,「若」說「去者」有「去」,「是人」就「有」很大的過「咎」;因爲他不能解緣起的人法相待,以爲「離」了「去」法而可以別「有去者」的,這才「說去者有去」。這樣,去法不可得,去者也就不可得,去者不可得,去者有去的妄見也就可以取消了!觀去者不能去,與上文的觀去時不能去,方法是一樣的,不過上文是從法與時的不離說,這裏是約法與我的不離說罷了!

  

  戊二 觀發不成 已去中無發 未去中無發 去時中無發 何處當有發 未發無去時 亦無有已去 是二應有發 未去何有發 無去無未去 亦複無去時 一切無有發 何故而分別

  這叁首頌,是破最初的發動不成。外人聽了去時去不可能,去者也不可 [P92] 能,但他的內心,總覺得有真實的去。他覺得眼見有開始動作的初發。有了發,不能說沒有去。從世間的常識說,最初提起兩只腳來是發,正在走的時候是去。約動作說:去發是沒有差別的;約先後說,那麼發是因,去是果。有發決定有去;他提出最初的發動,目的仍在成立他的有去。外人既執著初發的動作,那不妨觀察所說的初發,是在已去中,未去中,還是去時中呢?「已去中」是「無發」的,因爲去是發果,早已過去了,不可說還有去因的初發。「未去中」也無發,發是從靜到動的轉扭點,但已是動作,未去還沒有動作,所以不能有發。離已去未去,既沒有去時的別體,「去時中」也當然「無發」。在叁時門中觀察,求初發都不可得,叁時都不可得,「何處」還可說「有發」呢?作叁時門的推究,不說發則已,要說有發,那決定在已去或去時中,因爲發是發動,未去是沒有發的。但是,似乎應有發的去時與已去,要在發動以後才能成立,在沒有發動之前,根本談不上去時和已去。因此,在去時和已去中求初發,也同樣的不可得。所以說「未」曾「發」動 [P93] 時是「無」有「去時,亦無有已去」的。假定要說有發,就在這已去、去時的二者中;這「二」者,「應有發」而實際還是沒有,沒有動作的「未去」,那裏還會「有發」呢?這樣,「無」已「去」的發,「無未去」的發,也「無去時」的發,在「一切」時中都「無有發」,既沒有去因的初發,就沒有去法的實體,沒有去,「何故」還要「分別」已去,未去,去時呢?最初動作的發不可得,去法仍然不得成立。

  

  戊叁 觀住不成 去者則不住 不去者不住 離去不去者 何有第叁住 去者若當住 雲何有此義 若當離于去 去者不可得 去未去無住 去時亦無住 所有行止法 皆同于去義

  這叁頌是破住止不成的。外人聽了去不可得,發也不可得,心想,這不是靜止的住嗎?靜止的安住,這是明白見到的,可不能再說不成。住是靜的,去是動的,有住爲什麼沒有去呢?這樣,外人的成立有住,還是爲了成立 [P94] 他的去。其實論主只說無去,並沒有說有真實的住,他想用住成立去,還是不行,所以再予以破斥。前面破發,是以叁時破的,破住,卻用叁者門。你說有住,是什麼人在住呢?去的人在住嗎?正當行動的「去者」,論理是「不」是「住」止的。不去的人在住嗎?到那邊去,去了靜止下來,才叫做住;不去者,還沒有去,怎麼會有住呢?所以「不去者」也是「不住」的。「離」了「去」者與「不去者」,那裏還「有」個「第叁」者能「住」呢?這種破斥的方法,與上面是一樣的,利根者早可了解了。但是固執的人,常會走上第叁者的絕路。外人的意見,從此到彼的行動息下來,叫做住。這樣的住,在去者與不去者之中,說不去者不住是可以的,說去者不住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說去者正在行動的時候,現在就有住,這自然是不對的。正在行動的去者,在當來到達目的地時,從動而靜,說這樣的去者能住,是沒有過失的!論主的見解,這也不對,行動的「去者,若」說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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