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執著「燈」體不能碰「及暗」「而」是「能」夠「破」除黑「暗」的,那麼,一盞透明的「燈」,放「在」這個地方,就應該「破」除「一切」地方的黑「暗」了!這因爲燈在這兒,碰不著暗而可以破暗;其余一切地方的黑暗,也碰不著,也應該有力量可以破除了!此間的暗,與一切世間的暗,有什麼差別呢?事實上,此間的燈光,只能破此間的黑暗,不能遍破一切世間的黑暗。可見燈未及暗而能破暗的話,是不合道理的!
再進一步說:明與黑暗的體性,是相反的。假定「燈」光「能」夠「自」己「照」自己,也「能照」及「于」其它的一切;那麼,黑「暗」也「應」「自」己「暗」蔽自己,「亦能暗」及「于」其它的法。這樣說來,你想以光朋去照他,他還要以黑暗來障蔽你哩!燈的自照照他,既在勝義谛中不可得,那怎能用作自生生他的比喻呢? [P157]
古代叁論師,是常時活用燈破暗喻的。光明猶如智慧,黑暗等于煩惱。智慧的破除煩惱,是怎樣破的呢?癡與慧是不並存的,般若現前,那時本沒有愚癡,你說斷個甚麼?假定說,般若將生未生的時候可以斷煩惱,未生就沒有能破的力量,已生又沒有煩惱可破!假定說:現在一念煩惱滅,後念的智慧初生,稱爲破除。那麼,煩惱在前念,智慧在後念,兩者不相及,怎麼可以說破?又有什麼力量,可以保證煩惱的不再生?如不相及而可以相破,見道的智慧生起時,修所斷的一切諸惑,也就應該斷除了!還有,智慧既能有力破煩惱,煩惱也有力蒙蔽智慧。豈不要成個相持不下的局面,還能說破嗎?大乘的不斷煩惱,煩惱悟時即菩提,都在這性空的見地上成立。
卯二 破其法 此生若未生 雲何能自生 若生已自生 生已何用生
現在再直接從自生生他的見地,加以觀察。你說生能自生,也能生他,是怎樣生的呢?是未生而能生自生他呢?是已生而能自生生他呢?如未生能 [P158] 夠自生,這「生」還「未」曾「生」起,還沒有自體,怎麼「能」夠說「自」能「生」自呢?如已「生」後能「自生」,「生」體既「已」成就了,還「用生」做什麼?老實說:自就不生,生就不自,說生能自生,是不合理的。生還不能自生,更談不上生他了。
子二 已未門破
醜一 總遮叁時生 生非生已生 亦非未生生 生時亦不生 去來中已答
中論用叁時破,雖說已生、未生,主要的是逼他走上生時生的絕路。如去來品中叁時破去,也就是如此。上面說,「生」相不是在「生」起了「已」後有「生」的,因爲生的作用已過去了。也不在沒有「生」的時候已有「生」的,既然未生,那裏會有生相呢?或者說:已生、未生都不可,生時生該是沒有問題了!這仍不行。要知道:生時是依已生、未生而建立的,離了已生、未生!那裏還有生時?所以,「生時」也是「不生」的。這個道理, [P159] 在去來」品的破去「中」,「已」詳細的解「答」過了。
醜二 別破生時生
寅一 破緣合之生時生 若謂生時生 是事已不成 雲何衆緣合 爾時而得生若法衆緣生 即是寂滅性 是故生生時 是二俱寂滅
論主說:叁時中都不可生。外人意中,一定承認生時生;但要免除生時無體的過失,就轉計衆緣和合的時候可以生。雖說衆緣和合生,意許上還是成立他的生時生。所以論主批評他:「生時生」,這「事」在上面「已」說過「不」得「成」了,怎麼又說「衆緣」和「合」的那個「時」候「而得生」呢?衆緣和合時生,不仍舊是生時生嗎?外人心目中的因緣和合生,或者是同時因果,或者是異時因果。不問同時、異時,因法與果法,都是各有自相,獨立存在的。因緣和合是這樣,不和合還是這樣。所以說有自性,又說衆緣和合生,這是不合理的!依中觀的正見,「若」諸「法」衆緣和合而「 [P160] 生」起,那就是無自性的;無自性的緣生,當體「是」本性空寂的「寂滅性」。寂滅性的緣生法,不應執有實在的自性法在生時生。所以「生」法與「生時」,「是」觀待的假名,在緣起的無自性中,「二」者都是「寂滅」無生的。
寅二 破已有之生時生
卯一 約所生之生破 若有未生法 說言有生者 此法先已有 更複何用生
因緣生法,是釋尊的根本教義。外人雖不能正確的把握,也有他的根據,他是不能輕易放棄的。所以現在再破已有的在因緣和合時生。像說一切有系,主張未來具足一切法的,不過沒有遇到緣的時候不生起,因緣和合時就生起了。這近于因中有果論者。性空論者說:凡是存在的,必是生起的,沒有生就不存在。所以,說「有未生」的「法」,先已存在,一碰到緣就可以「有生」的話,這未生的(所生)「法」既是「先已有」了,「更」要「用 [P161] 」(能生的)「生」做什麼呢?因爲生是使法從無到有的;既已有了,生就無用,那怎麼可說先有而後生呢?
卯二 約生之能生破 若言生時生 是能有所生 何得更有生 而能生是生 若謂更有生 生生則無窮 離生生有生 法皆自能生
假使說未生的法,在因緣和合的「生時生」,這法依不相應行的生而生,姑且說「是能有所生」的。但生相又從何而生?「何得更」另「有」一個「生」相「而能」「生」這個「生」?假定說:「更有」一個「生」,能生此生,那麼「生」又從「生」,就「無窮」了!假定說:離「生生」而能有本「生」,本生能生有爲法,而自己能自生,不須另外的生法生;生既可以自生,一切「法」都是「自」己「能生」自己的,又何必要這能生的生相呢? [P162]
子叁 有無門破
醜一 就體有無破 有法不應生 無亦不應生 有無亦不生 此義先已說
實有論者,說有就是實有,說無就是什麼都沒得。現在就以外人的觀點,實有自體和自體都無,破斥他的生。其中,先從有爲法體的有無破;再約有爲的標相有無破。叁有爲相,是有爲法的相,而生、住是有相,滅是無相。
所說的生,是有實在的自體法而生?還是沒有實在的自體法而生?或者是亦有法亦無法而生?假定「有」實在的自體「法」,就「不應」該「生」。爲什麼呢?法既然已是實有的,何必還要生?假定沒有實在的自體法,沒有就根本沒得;沒有,能生個什麼呢?所以說:「無亦不應生」。常人以爲有了不生,這是可以說得過去的;無,爲什麼也不能生?要知道:生是因果相生,果法既根本沒得,能生的因及緣,自然也都談不上。因果必有能生所生,必有能所相及的作用。現在果法既一切都無,不能有因果能所相及的關 [P163] 系。所以有固不能生,無也不能生。有無都不可生,說亦「有」亦「無」,當然更是「不」可「生」的了。這詳細的意「義」,在前觀因緣品的『若果非有生,亦複非無生,亦非有無生』的頌中,「已」明白的「說」過了。
醜二 約相有無破 若諸法滅時 是時不應生 法若不滅者 終無有是事
上面都是以生破生,現在以滅與生相待,破生的不成。你所說的生,是在滅的時侯生,還是不滅的時侯生?假定是在「諸法滅」的「時」候有生,正在滅「時」,實不「應」有「生」,因爲生滅是相違的。滅時非生,生時非滅,滅是損害生的。假定說:在法不滅的時候生,這也不合道理。一切有爲法,是念念生滅,即生即滅的。生不離滅,沒有滅的生,是不會有的。所以說:「法若不滅者,終無有是事」。
癸二 破住
子一 已未門破 [P164] 不住法不住 住法亦不住 住時亦不住 無生雲何住
上面已破叁相的生,現在接著破住,也有叁門。不住法是未住法,住法是已住法,前者是不安定不靜止的,後者是安定不動的靜止。不安定不靜止的動相,說他是住,這當然不可以,因爲動靜是互相乖違的。所以說:「不住法不住」。安定的不動的靜止,說他是住,這也不可以。因爲,住似乎是安定相,但他是從動到靜的,離卻從動到靜,就不能了解什麼是住。所以已「住」的「法」,也「不住」。除了未住的法和已住的法,更沒有住時,所以說:「住時」住也是「不」能「住」的。還有,住是從生發展來的一個階段,要有生才有住。如上所說,生是不可得的,沒有生,那裏還談得上住呢?所以說:「無生雲何住」?
子二 有無門破 若諸法滅時 是則不應住 法若不滅者 終無有是事 所有一切法 皆是老死相 終不見有法 離老死有住 [P165]
前叁時門破,用無生故無住的類例破;本門是以滅與住相待而破住的不成。是滅時住,還是不滅時住?假定說:「諸法」正在「滅」的「時」候有住,這是不可以的。因爲一法中的滅、住二相(住是有,滅是無),是相違的,住就不滅,滅就非住。滅是破壞住的,所以說「是則不應住」。假定說:法不滅時住,這也有過。因爲諸「法」「不」剎那「滅」,是「無有是事」的。「一切」有爲「法」,在有情分上,具有「老(異相)死(滅相)相」;在衆多的無情分上,具有異滅相;在整個器界分上,具有壞空相;法法都在不斷的演變過去的過程中,所以從來「不見有」一「法」,離了「老死」相而「有」安住的。這可見不滅時住,是怎樣的錯誤了。
子叁 自他門破 住不自相住 亦不異相住 如生不自生 亦不異相生
不論住相的能否使有爲法住,現在問:住相是本身能自有住力而住?還是也像其它法一樣,要假藉其它的住力才能住?假定說:住是自體能住的, [P166] 那法也就應該能自體住;法既不能自相住,「住」自然也「不」能「自相住」的。假定說:住的本身無力自住,要藉他住才能住,那就住更要住,成無窮過。所以說:「亦不異相住」。這「如」上面說的「生不」能「自生」,也「不」由「異相生」的道理一樣。但上面廣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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