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身有觸覺神經;神經系的中樞是大腦。依神經的感受作用,就可以說, 明知覺者。但有的說:神經與感覺,雖確乎有關,但物質的神經系,怎能轉起主動的意識 [P187] 作用?依他們說:神經傳達感覺,像郵差的敲門送信;而接信以後,如何處理,卻另有門內的主人。在古代,一般人覺得意識作用的起落複雜,並且也有不自覺有意識的時候,所以都覺得在身心中,別有一常住不變的神我。佛法是不許有常住神我的,這神我的不存在,大致無問題;而意識活動的依根身而不就是根身,在現代又引起辯論。那自性的意識論,已發現破綻了。性空者要破斥自性我與自性識,從假名緣起中給予解說。清辨論師說:本品也破犢子部。但主要爲破外道離蘊即蘊的我。外道神我論的根本思想有二:一、有神我才有眼等根身及苦樂等的心心所法;二、依眼等根身苦樂心法的生起,推知有神我。眼等必須依我才能發生作用;死人的眼等諸根。不再起取境的作用,證明神我的離去了。有神我才可用眼等見色。本品的觀破本住,就針對這兩點。
己二 觀受受者
庚一 別破 [P188]
辛一 離法無人破
壬一 敘外計 眼耳等諸根 苦樂等諸法 誰有如是事 是則名本住 若無有本住 誰有眼等法 以是故當知 先已有本住
這是外道建立自己的主張。他說:「眼耳」鼻舌身「等」的「諸根」,情感的「苦」痛、快「樂」、不苦不樂,以及意志的、思想的「等」等一切心心所「法」。這些,是誰所有的「事」呢?依他們說:這唯有本住。所以說:「是則名本住」。假使無有本住者,那「誰」能「有眼等」諸根,苦樂等諸「法」呢?「以是」,應「當知」道,有情是「先」「有本住」存在的。有本住就有作者,有作者就有作業。如外道的本住能確然成立,那作者作業等也不成問題了。
壬二 破妄執 若離眼等根 及苦樂等法 先有本住者 以何而可知 [P189] 若離眼耳等 而有本住者 亦應離本住 而有眼耳等 以法知有人 以人知有法 離法何有人 離人何有法
現在要破斥外道的計執。他們說:本住是先有的。要有本住而後才有眼等。那就是承認先有我而後有法。假定真的如此,離了「眼等」的諸「根」,以「及苦樂」的情感,與意志「等」的心心所「法」,「先」已「有」了「本住」的存在;那以什麼「知」道先有這本住的呢?這問題是外道最感困難的,因爲要因眼等諸根及心法,才知道有主體的我;離了這些,就無法說明他的存在。假使以爲「離眼耳等」的諸根,苦樂等的諸法,別「有」「本住」的存在,只是微妙而不易體認,而不是沒有。但這同樣的不可能,因爲如本住可以離眼等而存在,這必然的也「應」該「離本住」「而有眼耳等」諸根、苦樂等諸法的存在。果真是這樣,那又怎麼可說『若無有本住,誰有眼等法』呢?如此反複推征,可見先有本住的主張,達到沒有成立本住的必要,自己取消自己。同時,眼耳、苦樂等是法,本住是人,如要有眼等諸「 [P190] 法」,才「知」道「有」本住──「人」,那當然也要有本住──「人」,才「知」道「有」眼耳等諸「法」。假使「離」了眼等「法」,那裏還「有」本住的「人」?「離」了本住的「人」,又那裏「有」眼等的「法」呢?
古代叁論師說:這是約觀待不相離破。就是說:眼等與本住,互相觀待,有此就有彼,有彼就有此。如法不可得,人也就不能成;人不可得,法也歸于無有。嘉祥大師說:前兩句是外人的轉計,因爲破執的第二頌中,曾經說他離眼等有本住,就不可說有本住能利用眼等,而眼等也應該是離本住的。所以他又轉救說:人不是離眼等諸根,苦樂等法,知有他的存在,而是因法才知有人的;法也不是離本住的人,知有他的存在,而是因人才知有法的。他們雖各有別體,而在認識時,是彼此相待的。所以下兩句就破斥道:人與法既是互相觀待有的,觀待是相依的假有,離法怎麼還有人自性?離了人又怎麼會有自性法呢?
壬叁 顯正義 [P191] 一切眼等根 實無有本住 眼耳等諸根 異相而分別
這一頌,一方面以自己的正義。顯示法有我無的思想;一方面又引誘外人另作一解釋,自討沒趣。「一切」的「眼」耳「等」的諸「根」,苦樂等的諸法,是因緣和合而存在,決不由本住而後是有。所以合理的說,「實」在是「無有本住」的。本住雖然沒有,「眼耳等」的「諸根」,苦樂的諸法,各各「異相」「分別」,各有他自己不同的作用。如眼有分別色的作用,耳有分別聲的作用,受有分別苦樂的作用,想有取相構畫的作用等。外人所以要建立本住的我,無非要成立身心的作用;現在沒有本住,眼等的作用已有了,還要本住做什麼呢?
辛二 即法無人破
壬一 敘轉救 若眼等諸根 無有本住者 眼等一一根 雲何能知塵
外人轉救說:如說眼等各各有他異相不同的分別作用,所以不要本住, [P192] 這是不可以的。假使真的「眼」耳」等」的「諸根」,苦樂等的諸法,沒「有本住」去統一他,使用他,這「眼等」的「一一根」,怎麼「能知」道外界的一一「塵」呢?眼等根之所以認識色等塵,這是由我去使用根的關系。可以說:眼等根是認識的工具,他本身是沒有認識作用的。這見解,近于常識的見解。常人大抵以五官爲司理外界的五個官職,內在還有一個支配統一者;這統一者,就是外道所說的神我。
壬二 破邪執 見者即聞者 聞者即受者 如是等諸根 則應有本住 若見聞各異 受者亦各異 見時亦應聞 如是則神多 眼耳等諸根 苦樂等諸法 所從生諸大 彼大亦無神
這是破斥外人的轉計。照外人的意思說:眼根中有我,說眼見是見者;耳根中有我,說耳聞是聞者;感受中有我,說感受是受者。……那麼,這見聞覺知的我,是一還是多?如是一,這就應該「見者即」是「聞者」,「聞 [P193] 者」也「即」是「受者」。這有什麼妨難呢?不知道承認了本住是一,在和合的身心作用中,就成爲混亂。因爲眼見者不但有見,也應該可以聽;耳聞者不但是聞,也應該可以見。本住既然是唯一的,何必此見彼聞,有差別的作用!必須「如是等諸根」互用,才可說「有本住」。但事實上,見者是見者,只有他的見用,並不能聞;聞者是聞者,只有他的聞用,並不能見。所以說本住是一,這是不合理的;也可見本住不能成立。假定說,見者是見者,聞者是聞者,受者是受者,想者是想者,知者是知者,覺者是覺者:「見聞」覺知者是「各」各差「異」的,「受」想「者」也是「各」各別「異」的,那麼見者「見」的「時」候,不但有見,也「應」當有「聞」;因爲見聞者是各異的。既然見者與聞者各別,那見者見時,自然也不妨礙聞者的能聞。反過來說,聞者聞的時侯,不但有聞,也應當有見。聞見者是各異的,所以聞者聞,自也不妨礙見者的能見。這樣說,諸根中,受想中,可以同時有很多的知覺,神我(本住)就成爲衆多了。所以說:「如是則神多」。這 [P194] 樣的破斥,因爲空宗的法相,同于上座系的舊義:見時只能見,聞時只能聞,五識不共生,與意識也不同時起。所以,中觀家不用唯識家五識同時可以發生作用的理論。假使承認同時能起五識,雖可以破斥外人的同時多我,外人也可以反破佛法的同時多心了。
數論外道立二十五谛,其中有地、水、火、風、空的五大,五大是由自性的轉變而生的。五大從五塵生;五大又生五知根、五作業根及意根。一般的身心知覺作用,都是依五大而起的。所以,「眼耳」等的「諸根」,「苦樂」等的「諸法」,是五大「所從生」的,「諸大」是能生的。此中說的諸大,不是佛教的四大,而是數論的五大說。假定是指佛法的四大說,只可說所造的眼耳等諸根,從能造的諸大生,不可說苦樂等的心心所法也從四大生。現在既說根等苦等從諸大所生,可見是指數論外道的五大說。論主上面從神不離身心而約一神多神作難,現在再指出身心的能生諸大中也無神。所以說:不但從諸大所生的眼等根、苦等法,沒有實在的我;「彼」能生的諸「 [P195] 大」,也是「無」有「神」我的。大中尚且無我,所生的身心中,又怎會有我呢?
壬叁 顯正義 若眼耳等根 苦樂等諸法 無有本住者 眼等亦應無
前離法無人破的顯正中,是依法有我無的思想而顯示的。這即法無人破的顯正中,是依我空即法空的思想而顯示的。我法是相因相待的假名有,並沒他的實自性。外人雖也采取因人知法,因法知人的相待安立,但他執有實自性,所以上面也破斥了他的相待。這裏是說:假使「眼耳等」的諸「根」,「苦樂等」的諸法中,沒「有」實在的「本住」;本住沒有,那裏還有眼等、苦樂等的諸法呢?所以說:「眼等亦應無」。前者是破人我,顯示了我空;後者是破法我,顯示了法空。在清辨論中,沒有這顯正的一頌,破後接著就是結呵,似乎要文氣相接些。現在依青目釋本頌,所以別判爲顯正。
庚二 結呵 [P196] 眼等無本住 今後亦複無 以叁世無故 無有無分別
外人說:在眼等諸根、苦等諸法前,先有本住。在上面的諸頌中,以種種的方法,觀察尋求,成立在「眼等」之前,並沒有實在的「本住」。眼等以前,即是過去的。由過去的尋求不可得,現在眼等中,未來眼等以後,也當然同樣的不可得。所以說:「今後亦複無」。過去、現在、未來的「叁世」中,均「無」所有,那就可以確定的說:本住是于一切時中「無」所「有」的。若無所有,那裏還可「分別」本住是先有、今有、後有呢?如石女兒根本是沒有的,當然不可分別他是黑是白、是高是矮了。 [P197]
觀然可然品第十
作作者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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