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明了作業的作者不可得;觀本住品,說明了受用的受者不可得;本品觀然可然,是約喻總顯作受者的空無自性。然是火,可然是薪;然可然就是火與薪。以火與薪,比喻我與五蘊。因此也可說:前二品是依法破,這品是就喻破。外道及小乘的犢子系,都愛用薪火喻,建立他的我。佛世破外道的神我,是以離蘊、即蘊的方法,顯示我不可得。所以,他們就用不即不離的然可然喻,解救自己。意思是說:離了可然就沒有然,但也不能說然就是可然,然與可然,是不即不離的。五蘊(可然)和合有我(然),也是這樣:說離五蘊別有一我,是不可;但說我即是五蘊,也同樣是不可。我與五蘊,是不即不離的。雖不離五蘊,但也不就是五蘊。中觀家說不即不離的緣起我,與外道、犢子系說的不即不離的神我及不可說我,有什麼不同?一、他們說的我,總覺得是有實在性的,或者是神妙的;中觀家說的我, [P198] 是如幻如化緣起假名的。二、他們說不即不離的然可然喻,主要的是建立他們的我實有,而不是爲了成立五蘊;中觀家說五蘊和合的我,不但我是不即五蘊不離五蘊,就是五蘊,也是不即假我不離假我的。五蘊與假我,一切都是相依而有的假名,是空。從空無自性中,有相待的假我,也有相待的假法;五蘊與我,一切都是假名有。這樣的有,自然與他們所說的有不同。所以,雖同樣的說不即不離的我,而意義完全不同。這是在本品破然可然時,應先有的根本了解。不然,破他的結果,連自宗的正義,也誤會被破了。
己叁 觀然可然
庚一 廣破喻說
辛一 一異門
壬一 總破一異 若然是可然 作作者則一 若然異可然 離可然有然
一般人的見解,或以爲我與法是一體的,身體是我,知覺是我。或者見 [P199] 到身心的變異,又覺得是別體的。但我法別體,又不能漠視我與五陰有關系,于是乎主張別體實有而不離。性空者不承認他,他們就以然可然的譬喻來救。世俗谛中,然可然相待,而可說有然可然的不同;但勝義的見地,是不可以說實體的。勝義有是真實的自性有,那就非一即異,不能說相因而別體。所以破斥說:然是火,可然是薪。假定說:「然」就「是可然」,那「作作者」就應成「一」。作是所作事,作者是能作人,能作人與所作事,說他是一,不特有智者不承認,就是常識的見解,也認爲不可能的。所以他們也就轉計說,然與可然是各別的。但這還是通不過。假定真的「然」與「可然」是各別的,那就應該「離」了「可然有然」,也就是說離柴有火,因爲二者是完全獨立的。從所喻說,離五蘊法應有我,我法是各異的,但法外之人憑什麼能證實他的存在呢?
壬二 別破各異
癸一 破不相因 [P200]
子一 破異然之可然 如是常應然 不因可然生 則無然火功 亦名無作火 然不待可然 則不從緣生 火若常然者 人功則應空
一般人大致主張因法有我,而我有別體,所以此專從別體,去破他的無因。如離可然的柴有然燒的火,那就有四種的過失:一、然燒的火,既離可然的柴,那就「常」時都「應」該有火「然」燒著,可以不問有柴無柴的。二、不但有常時火燒著的過失,更應該自住己體,「不因可然」的柴而有火「生」起,這是無因過了。叁、除了常時不待可然因而火能生起以外,既是常然的,也就「無」須有「然火」的人「功」了。四、然是不離可然有的,現在說離可然有然,這然燒的火,到底然燒些什麼?沒有所然燒的柴,那火就失卻了火的作用。所以說:「亦名無作火」。把這四失歸結到根本,問題在無因無緣;有了自性見,這可說是必然的結論。所以說:然可然如真的是各各獨立的,「然不待」于「可然」,那就是「不從」因「緣生」起;不從 [P201] 因緣生起的「火」,如常「常」的「然」燒,那添柴吹火的「人功」助緣,也就「應」該是「空」無所有了。但事實上,然與可然,何嘗如此!
子二 破異然之可然 若汝謂然時 名爲可然者 爾時但有薪 何物然可然
外人說:離可然有然,不是像你那樣說的。我的意思,以爲可作然燒的柴薪,早就是有了的,他與然不同。不過到了「然」燒的「時」候,起火燒著了,那時因可然而有然,柴也就才成「爲可然」。然可然雖有別體,但並無無因常然等過失。這在論主看來,有很大的錯誤。柴薪之所以成爲可然,是因他爲然所然的。在沒有燒的「時」候,不是「但」只「有」柴「薪」,不是可然嗎?你說燒時才成爲可然的,那麼,在未燒時的薪,燒時的薪,自性實有,是沒有差別的。沒有燒時只叫做薪,不叫做可然;燒時,有什麼力量使薪成爲可然呢?所以說:「何物然可然」。
癸二 破不相及 [P202] 若異則不至 不至則不燒 不燒則不滅 不滅則常住 然與可然異 而能至可然 如此至彼人 彼人至此人 若謂然可然 二俱相離者 如是然則能 至于彼可然
若一定還要執著柴與火是「異」的,那火與薪就各住自體,火就「不」能到達可然的薪上。如火不能從這裏到那裏,使二者發生關系,而使可然發火,那麼,可然的柴就燒不起來,所以說「不至則不燒」。「不燒」就沒有火,沒有火也就「不」會有火可「滅」;火「不」可「滅」,就成爲「常住」,失去因緣義了!
外人救道:那個說然可然異就不能至?依我們說,正因爲柴與火是異的,才可以說他至。假使不異,是一體的,這才真沒有至與不至可談了。所以,「然與可然」是差別各「異」的,「而」然才「能」夠「至」于「可然」。這如有兩個人,人異、地異,「此」男人可以到那個女「人」那裏,那個女「人」也可到這個男「人」這裏來。這豈不因爲他別異不同,而可以說至 [P203] 嗎?(頌中的此彼,原語爲男女)。
外人所舉的譬喻,與所說的法,根本不合。假使真的離了然有可然,離了可然有然,「然」與「可然」的「二」者,一向是「相離」的,那或者可以如男女一樣,可以說這個「然」「能」夠到那「可然」。可是事實上,二者是不相離的。離了然,根本就沒有可然;離了可然也就沒有然。既不能相離,你說此譬喻,以成立然與可然異而又可以相及,豈不是不通之至!
辛二 因待門
壬一 破成已之待 若因可然然 因然有可然 先定有何法 而有然可然 若因可然然 則然成複成 是爲可然中 則爲無有然
外人立相因而相異。上面已破斥他的異體,現在要研究他的相因相待。空宗也說相因相待,但是沒有自性的,是如幻的觀待安立。沒有自性,是說沒有真實自性。互相因待,也是說:不因相待而有自性。但外人就不然,他 [P204] 聽說相異不得成立,就轉而計執自性的相因相待。不接受性空唯名說,執有實在的自性,那就也不能成立相待,所以這裏又提出來破斥。相待有多種:一、通待,如長待不長。這不但觀待短說,凡是與長不同的法,都可以相待。二、別待,加長待短。這唯長與短,互相觀待,不通于其它的法,所以是別待。叁、定待,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互相對待著,如色與心,有生物與無生物。四、不定待,這與通待是一樣的。
假定說:然與可然二者,是相因相待有的。「因可然」而觀待有「然」,「因然」而觀待「有可然」。那應該推問:是先有然而後有然可然的觀待?是先有可然而後有然可然的觀待?還是先有然可然而後有然可然的觀待?所以說:「先定有何法,而有然可然」。假定先有然可然而後有二者的相待,二者的體性既已先有了,那還說什麼相待呢?相待,本是說相待而存在。假定先有可然而後有二者的相待,那就不應該說待然有可然,因爲可然是先有了的。假定說先有然而後有二者的相待,那就不應該說待可然有然,因爲 [P205] 然是先有了的。這樣,可見然與可然,在實有自性的意見下,觀待是多余的。各有自性,是不能成立相待的。
一般人的見解,以爲先有然燒的火,後有可然燒的柴,這是不通的;如火與柴同時都在,也不能說他有相待的;所以大都以爲「因可然」而有「然」。不知道這種看法,仍免不了過失。一、重成過:在然可然還沒有觀待以前,說已有可然,這等于已意許然的存在。如沒有然,怎麼會有可然呢?既已有了然,而現在又說因可然而有然,這不是犯了然的成而複成的過失嗎?所以說:「則然成複成」。反之,可燃之所以稱爲可然,是因然而成爲可然的。現在說:因可然而後有然,那又犯了第二不成過。因爲因可然而有然,就是那「可然中」根本「無有然」;如可然中沒有然,可然就不成可然,那又怎麼可說因可然有然呢?
壬二 破待已而成 若法因待成 是法還成待 今則無因待 亦無所成法 [P206] 若法有待成 未成雲何待 若成已有待 成已何用待
外人想:已成確是不須觀待的,觀待也不可能,這應該是相待而後成,就是因待而後有自性。但這還是不成立的。因待,該是二法相待的。假定甲「法」是「因待」乙法而「成」的,而甲「法」又「還成」爲乙法所「待」的因緣,甲乙二法有他的交互作用,方可說爲因待。現在既主張待已而成,那就根本沒有一法可作爲「因待」的對象;無所待的因,那因待「所成」的果「法」,當然也就沒有了。所以然與可然,並不能因觀待而成立。假定還要說甲「法」是「有」所「待」而「成」的,縱然有乙可待,但在甲法未待以前,就是自體「未成」,既甲體未成,憑什麼去與乙相「待」呢?假定又改變論調,說甲法先已「成」就而後「有待」。這更不通!法已「成」就了,還要「用」因「待」做什麼?因待的作用,是爲了成立呀!所以,如說然與可然有自性,因相待而成,從未成已成中觀察,都不能建立。
辛叁 因不因門 [P207] 因可然無然 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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