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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觀論頌講記▪P41

  ..續本文上一頁,同樣的不能成立,是可以比例而知的。還有上、中、下的叁根,如因上有中下,中下應在上;不因上而有中下,中下就不可得。因上有中下是這樣,因不因中有下上,因不因下有中上,也是這樣。還有一與異,如同證一解脫而說有叁乘。如因一有異,異應在一中;如不因一而有異,異就不可得。因異有一也如此。其它如長短、高低、大小、好歹,都是可以此觀門而破他們的實有執。所以說:「以」上面 [P356] 所說的這些意「義」,可以「知」道其「余」的「二時」,「上中下」的叁根,「一異」,這一切一切的「法」,都「無」所有了。

  

  己二 破即法之時 時住不可得 時去亦叵得 時若不可得 雲何說時相

  上面所說的,主要在破外道。大智度論卷一,也有此文。此下,主要是遮破佛教內的有所得人──依法立時。現在觀察此法,還是住而後知時間?不住而後知時間?佛教內的學者,每執著實有剎那,剎那時是最短的一念。分析時間到最短的一念,以爲一切法是剎那剎那生滅的。剎那生滅的法,有以爲有剎那住相,住是剎那間的安定不動。因爲分析到了這不可再分割的時間點,那就此是此而不是彼,彼是彼而不是此的住相了。諸法的生滅流動,是在從未來到現在,從現在到過去,相續變遷上所表現的;一念中是可以有此暫住的性質。諸法作用的起滅中,有此暫住,因此可以知剎那的時間。然而,時間決不能因諸法的住相而成立的。如有一念或更短的不動,這住相的當體,就不知他是時間了。時間是有前後的,有前後就有變遷。沒有變動相 [P357] ,就失去時間的特性了。所以說:「時住不可得」。有以爲:諸法沒有住相,念念不住,息息不停,所以知道是時間。其實,「時」間在諸法「去」相中,也是不可「得」的。在此又在彼,這才顯出時間相;既不住,那怎麼知有時間呢?要知道,念念不住,與念念暫住,不過是同一內容的不同說法。住與去,「時」間都「不可得」,怎麼還可「說」依法而有「時」間「相」呢?所以,時間爲緣起的,剎那是假名的,時間並不能分割。叁世相待不相離,而叁世各有如幻的特相。不相離,所以不斷;不相即,所以叁世宛然而不常。住與去是動靜的別名,在去來品中已說過的了。緣起法的似動而靜,靜而常動,叁世並非隔別,而前後的時間性宛然。如偏執實有,實有剎那,即一切難通了。因此,說有去的流動相,是對執常者說的。其實,無常是常性不可得;如以無常爲剎那滅盡,即是斷滅的邪見。

  

  因物故有時 離物何有時 物尚無所有 何況當有時

  色心具體的法,是存在的,有作用起滅,所以依此而立過、未、現的叁 [P358] 世。時間是不實在的,而物是實在的,這是實在論者的見解。現在評破他們說:有實在的事物,或許可說「因物故有時」。既知因物而有,那就「離物」沒「有時」了,爲什麼還戲論時間相呢?況且,切實的觀察起來,是沒有真實物體的。既然「物」體「尚無所有」,那裏還可說「有時」呢?這不過是從他所承認的而加以破斥吧了。中觀者的真義:『若法因待成,是法還成待』。所以,不但時是因物有的,物也是因時而有的。物與時,都是緣起的存在,彼此沒有實在的自性,而各有他的緣起特相。 [P359]

  觀因果品第二十

  本品的內容,與十二門論的觀有果無果門相似,十二門論還要說得詳細些。因果法則的觀念,是很普遍的。某一法的發現,必有使他發現的另一事相(或多種事相)的現起作前提;也即因此見到另一事相的現起,就能判定某一法的可以生起。推果知因,據因知果,産生因果的觀念,確見事事物物間的因果性。因果性,是依因緣和合生果的事相而存在的。印度、西洋與我國的學者,都是談到因果的(無因論是少數的),佛法更徹底的應用因果律。沒有因果關系的,根本就不存在;存在的,必然是因果法。然而,因緣和合生果,如加以深刻的考察,從因緣看,從果法看,從因緣與果看,從和合看,就發覺他的深秘;如執因果有實性,即不能見因緣和合生果的真義。他們在不可通中,起種種的妄執。單是約因緣說,就有五對的十大異說:一、有果與無果,二、與果不與果,叁、俱果不俱果,四、變果不變果,五、在 [P360] 果與有果,現在以性空的因果深見,給予一一的批判,從推翻他們的妄見中,顯出因果如幻的真義。

  

  戊二 觀因果

  己一 約衆緣破

  庚一 有果與無果破 若衆緣和合 而有果生者 和合中已有 何須和合生 若衆緣和合 是中無果者 雲何從衆緣 和合而果生 若衆緣和合 是中有果者 和合中應有 而實不可得 若衆緣和合 是中無果者 是則衆因緣 與非因緣同

  因緣和合生果,原則上是大家共認的。但在果法未生以前,因緣中已有果或沒有果,這就有不同的見解了。一、數論師主張因中有果,如說菜子中有油,油是果,菜子是因。如因中沒有果,菜子中爲什麼會出油?假使無油可以出油,石頭中沒有油,爲什麼不出油?可見因中是有果的。二、勝論師 [P361] 主張因中無果,如說黃豆可以生芽,但不能說黃豆中已有芽。不但有的黃豆不生芽,而且生芽,還要有泥水、人工、日光等條件。假使因中已有果,應隨時可以生果,何必要等待那些條件?可見因中是無果的。他們執有果與無果的理由,還有很多。除這兩大敵對的思想外,耆那教的學者,有主張因中亦有果亦無果,有主張因中非有果非無果的。現在破斥他們,以因中有果論者的思想,難破因中無果論者;以因中無果論者的思想,難破因中有果論者。揭出他們的矛盾、沖突、不成立。

  第一頌破因中有果論:「若」如所說,在「衆緣和合」的時候,「而有果」法的「生」起,那就有不可避免的過失。因緣「和合中」,既「已有」了果法,爲什麼還要等待因緣「和合」才能「生」呢?要等待衆緣的和合,豈不是說明了沒有和合時,衆緣中即無果嗎?否則,就不必和合而生?

  第二頌破因中無果論:「若」說「衆緣和合」「中」沒有「果」,而果是從衆緣和合中生的;這同樣的不合理,既承認衆緣和合中無有果,就不可 [P362] 說「從衆緣和合而果生」!如一個瞎子不能見,把許多瞎子和合起來,還不是同樣的不能見?所以,因緣和合中沒有果,即不能說從因緣和合生果。

  第叁頌再破因中有果論:如以爲無果論者的所說不成立,仍主張因中有果,這是明知有過而更犯了。「衆緣和合」「中」,如已「有」了「果」體;那麼在衆緣「和合中」,即和合而未生起時,「應有」這果體可得。但沒有理由,知道是已有果體的。如泥中的瓶,不是眼見、耳聞所得到的,也不是意識比量所推論到的,果體「實不可得」,怎麼還要說因中有果呢?外人說:不能因爲不見,就否定他的沒有。有明明是存在的,因有八種的因緣,我們不能得到:有的太近了不能得到,如眼藥。有的太遠了不能得到,如飛鳥的遠逝。有的根壞了不能得到,如盲人。有的心不住不能得到,如心不在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有的被障礙了不能得到,如牆壁的那邊。有的相同了不能得到,如黑板上的黑點。有的爲殊勝的所勝過了不能得到,如鍾鼓齊鳴時,不能覺輕微的音聲。有的太細了不能得到,如微細的微塵。這可見 [P363] ,不能因爲自己得不到,就否定因中果體的存在。但這種解說,不能挽救過失。如太近了不可得,稍遠點該可得了吧!太遠了不可得,稍近點該可得了吧!……太細了不可得,稍粗的該可得了吧!可是,如泥中的瓶,無論怎樣都不可得。所以因中有果,是絕對不能成立的。

  第四頌再破因中無果論:因果實有論者,不說因中有果,即是因中無果;見到不能實有,就實無;實無不通,就實有。所以本論錯雜的難破,使他們了解二路都不可通,無法轉計詭辯。若見有果不成,又執著「衆緣和合」「中無」有「果」法。然說種是芽的因緣,種與芽果間必有某種關系。如說種中沒有果,以爲什麼都沒有;那爲什麼稱之爲因緣呢?如豆中無芽,泥中、木中也沒有芽,彼此都沒有芽,爲什麼說豆種是因緣?同時,因緣中沒有果,非因緣中也沒有果,那「衆因緣與非因緣」,不是相「同」而沒有差別了嗎!

  十二門論中,廣破因中有果與無果後,又破因中亦有果亦無果。第叁門 [P364] 實是上二過的合一;有果無果還難以成立,這當然更不可了。要破斥他,也不過是以有奪無,以無奪有,顯合他的矛盾,所以本論沒有加以破斥。

  

  庚二 與果不與果破 若因與果因 作因已而滅 是因有二體 一與一則滅 若因不與果 作因已而滅 因滅而果生 是果則無因

  與果,是說因緣有力能達果體;在果法成就時,因體能以生果的功力影響他。不與果,是說因體的功力,不到果位,不給果體以助力。這兩種見解,在理論上都是不能成立的。假使說「因」體能給「與果」法以助力,爲「因」能生果,這就含有矛盾。因先而果後,這是因果間必有的特性。如承認因體有生成果法,能到達果法的功能。這樣,如因先果後,即因滅了而果法生,不能說因有與果的功能。如因果二體相及,同時存在,可以說與,然又破壞因前果後的特性。因果,必有能生所生;有能生所生,就有他的前後性,怎麼可以說相及?所以,如主張與果,說因體爲果「作因」,完成了他的 [P365] 任務後就「滅」去。雖似乎是單純的因性,實際上這「因」應是「有二體」了:「一」是「與」,「一」是「滅」。明白的說:一方面,因先滅而果生;一方面,又有因體到達果法與果的力量。滅即不能與,與即不能滅;世間的一切,那裏有一法而有二體的呢!所以,因與果而滅,是論理所不通的。假使說因先果後不相及,「因不」「與果作因」,先就「滅」去;「因滅」了「而果」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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