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無外境,故不許戒體爲色法,而是一種心所法,且輪回的根本——煩惱妄念是心法,故只能有屬心法的戒體方可對治。因若戒體只屬心所法時,心所法是刹那的本性故,則必有于第一刹那得之戒體,無法接續到第二刹那以後之過。由此,必于産生心所法的同時,又安立了它在阿賴識上是以一種習氣式存在。這樣既避免了心所法刹那性的不相續,又免除了心所法于阿賴識中的常住不變性。
4、中觀宗:認爲別解脫戒是斷除的相應心。即戒體是善心,亦稱爲持戒度。
因爲大乘的修行者,甚至登地的菩薩、瑜伽士都必須要具足叁乘戒,故大乘弟子同樣應受持別解脫戒體。
第六節、戒律的主次之分
戒律的主次可從戒條本身與持戒補特伽羅二方面分析:
一、首先從戒的本身觀察:
1.按叁乘各戒所具有的功用講,上上乘的戒用爲主,下下乘的戒用爲次。因叁戒分別成就的是聲緣、菩薩、佛果故。其中,按叁乘戒爲主的對治力來看,它們又各自爲主相應了戒、定、慧叁學。叁學相生的次第亦是依戒生定、由定發慧,且這點也可以從下根性入密乘的次第上顯示的出來,如《普巴嗔怒續》中雲:
初授別解脫,傳彼聲聞法,
複授菩薩戒,講諸中觀法,
最後果大乘,灌頂傳果法。
《喜金剛二觀察續〈後戒品〉》亦作了相同的說明。
2.又從各乘戒條的本、末上分別時,其根本戒爲主,支分戒爲次。根本戒如命根,支分戒似肢體,支分爲守護根本的方便故。《誓言次第解脫海〉》中雲:“支分誓言是根本誓言的助緣,並且具有取舍勤作的特點,因此它可包括在根本誓言中。”
3.再從性罪與遮罪兩方面論,惡性罪爲主,佛製罪爲次。性罪本體即惡,必兼性、遮二罪故。《四分律戒疏》中雲:性罪具叁過,一違理惡行;二違佛廣製;叁能妨道業。而遮罪則僅具後二。
二、從戒被補特伽羅所持有後來對比看:
1.從戒的所依身是出家還是在家者來講:出家戒勝,在家戒劣。因出家戒主要成就決定勝;在家戒爲主成辦增上生故。又出家者已入了最極尊貴的叁寶種姓故。《大智度論》中說:
孔雀雖有色嚴身,不如鴻雁能遠飛,
白衣雖有富貴力,不如出家功德深。
《經觀莊嚴論》中雲:
一切出家衆,具無量功德,
勝過勤持戒,諸在家菩薩。
諸多密續中亦一致視出家身爲最尊勝,乃至于承侍方面亦分高低。《無垢光釋》中雲:“如果有比丘金剛持在的時候,不能對在家金剛持上師承侍。”
2、又出家七衆中,比丘爲主,其他次之。比丘不僅圓滿具足戒,亦是住持佛法的根本故。《毗奈耶經》中雲:
戒飾作嚴飾,調柔持淨戒,
斷懲諸鬼魔,即比丘沙門。
3、從聖、凡者所具之戒體講,聖者之戒爲主,凡夫之戒爲次。聖者的戒體爲無漏勝義戒,已超離了異生凡夫位故。
4、從初學與成熟相續者的爲主所應行上講,初學者以護持叁乘中的止惡行的律儀戒爲主;成熟相續者則相應自己的智悲力,行方便行饒益衆生爲主。《時輪金剛大疏》中雲:
故初業者莫做瑜伽事,瑜伽行者莫做成就事,
獲成就者莫做遍知事。
第七節、具足清淨別解脫戒的衡量標准
佛在世時,弟子們持戒非常清淨,連支分罪也不犯。但今非昔比,在此所講的並非是佛在世時所提倡的標准,而是針對末法時代的實際條件而相對提出的清淨戒律的標准。
佛在小乘戒律中嚴格遮止了飲酒,在此基礎上,再不犯四根本罪,其戒律已算清淨。佛在《毗奈耶經》中雲:“不造四根本罪(他勝罪),則可稱其爲戒律清淨。”釋迦光尊者的《戒律叁百頌自釋》也作了同樣的宣說。智賢律師的《日光疏》、《月光疏》中說:“不破四根本戒的他勝罪,對自性罪十分謹慎,如此則可稱其爲戒律清淨。”又因佛陀曾說:“若以我爲師者,乃至不得以茅端滴酒而著口中”,故即使在末法時代,在四根本戒的基礎上,也還應嚴守酒戒。大恩上師法王如意寶在《教誨甘露明點》中指出:
根本墮罪與自續,常非並存爲淨戒。
自相續中只要不存在根本罪,持戒已屬清淨。
因此,末法時代的持戒是否清淨,主要是觀察能否持守四根本戒,在五明佛學院,不論出家在家,只要持守四根本戒及不飲酒戒,就可算得上戒律清淨,可以常住,否則開除出院。
有人見出家僧人儀表整潔,就認爲是守護了淨戒,反之則以爲不如法,這只了解到戒律的一半。佛在《毗奈耶經》中指出,清淨的持戒有世俗不了義和勝義了義這兩層含義,在世俗而言,持淨戒就是在形相上的如理如法,如穿淨衣等;從勝義而言則是清淨心相續的煩惱,也即若他的煩惱很少,則表明其持戒很清淨。如是觀察我們相續就會明了自己持戒是否清淨,年輕人著重觀察貪心,老年人應著重觀察嗔心,同時他們應共同觀察癡心,故調伏自心煩惱爲守持淨戒的標准。否則身穿出家僧衣或手持居士皈依證,仍只是形像而已,並沒有太大的意義。
在小乘中,犯了根本罪後,下世必然墮入地獄(除四分律中的乞戒;相續中已發了菩提心;具足了四力忏悔等。)而犯支分戒卻不一定。處在末法濁時的現在,雖然已衰敗到僅以四根本戒與酒戒,來作爲衡量戒律是否清淨的標准了,但若犯了支分罪的學處,且不忏悔清淨時,縱然未必在下世馬上墮入地獄,然而,仍將在未來世中絲毫不爽地感受相應的苦果。因此,千萬不可積因愚知而引發輕視支分戒所造的種種墮罪。如是則必于來生墮大惡處受苦無量。《涅般經》中說:“諸愚癡者,如蠅粘涕不能脫離,雖于小罪不能脫離。由無悔心不能善行,由覆藏過,雖先有善爲惡染汙,故應現受異熟之因,變爲極重那落迦因。”尤其是現在已淪落至五濁興盛、正法衰微之際,雖重、輕戒同等淨持較難,且不可能,但是,還是應盡最大努力,以輕、重同等謹慎防護自己的相續較好。若實在守持不了的,也必須對所犯報大慚愧心,乃至要盡快尋求忏悔還淨的方便。如是才可保證少犯罪,輕受報。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生值犯緣多、持淨戒極難的時代,不離金剛薩垛淨障法門極爲重要。因它是不分宗乘、根機,既易修,又能速淨相續的殊勝方便法故。
第二章 、守持別解脫戒的方法
第一節、應認識學處
于得受戒體後,又必須做到持而不犯,才會使戒體無所損毀。因此,若欲免無知中的犯失等,則必須先要清楚地認識各自的所護學處。
居士的學處有五種,即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但從受持戒律的多少又可分爲下列幾種,只受叁皈依爲叁皈依居士,在此基礎上受五戒中的一條戒的爲一分居士,受二條戒爲少分居士,受持叁條戒和四條戒的爲多分居士,五戒全受稱爲滿分居士。另外還有八戒居士(又稱梵行居士),即終身守持八關齋戒者,如印度弘揚唯識的月官論師,即是終身奉持的八關齋戒。在戒律經論中,主要宣說了滿分居士戒的求受儀軌及學處。
八關齋戒爲:1、不殺生;2、不偷盜;3、不淫;4、不妄語;5、不飲酒;6、不坐臥高廣大床;7、不歌舞相視、不過往觀聽,不塗飾香鬘;8、不非時而食。
第二節、別解脫戒的共通犯緣
四根本戒和不飲酒戒是別解脫戒中最重要的戒律,只要違犯其中任何的一條,就已不是佛的弟子,也就不堪稱爲戒律清淨的佛的弟子。
犯根本罪必需全部具足各自的基(對境、事)、發心、加行、究竟四個條件,若只具足其中的一兩個條件則不犯根本罪。根本罪、支分罪等程度輕重不同的罪,各自都有特殊的條件,而同時它們又有共同的五個條件,只有在此五個共同條件都具足以及違反了特殊的犯緣基礎上,才能確定某個人造了最嚴重的佛製根本罪。否則,如果只具足其中一兩個共同條件,則只是造了支分罪,而並未造下最嚴重的根本罪。
五個共通犯緣是:
1、已受居士戒,得到了居士戒的戒體,並且從得戒體時起至此次犯戒期間沒有造根本罪。
2、在同一個戒品中(此條就沙彌、比丘而言,居士只有居士戒這一個戒品,故不存在這種情況)。
3、在同一戒體的相續中。如初時爲居士,在偷盜的過程中舍了居士戒,偷盜究竟後又重新受了居士戒這樣雖然他前後都是居士,但戒體相續曾經中斷過,故不犯根本罪,犯支分罪。
4、非初學者(初學者即是因所犯過失,而引起佛陀製定相應戒律的人,《毗奈耶經》譯作初犯人,此條專指比丘)。
5、非癡狂心亂。癡狂心亂分⑴、不定時發作型;⑵、終生發作型。若在癡狂心亂,即不能憶知自身是受戒者時,不犯衆戒。若時而癡狂心亂,時而正常,則在癡狂心亂時犯,不結罪,正常時犯,結罪。
以上五種條件貫通七衆弟子以及一切別解脫戒,故稱之爲五通緣(居士實則爲叁通緣)。若不具足五通緣,雖然別緣的對境、發心、加行、究竟四支都具足,也不會結罪或只得支分罪,但肯定得到自性罪。
第叁節、四根本罪與飲酒的不共同犯緣
一.斷人命(殺生)學處
1、所破法
智賢律師在《日光疏》中說,斷人命學處的所破法是因殺生而使他人命根受到損害。
2、犯緣
斷人命學處的犯緣有二:1、共同的五通緣,如上已述;2、不共同的四別緣,即基、發心、加行、究竟,在共同的五通緣與不共同的四別緣都具足後,會造下根本罪。
一、基:在《日光疏》中,把不殺戒的基分爲兩個方面:人、人胎;他人的相續命根。
㈠、 人、人胎。
人指男、女、黃門。人胎是只具有身、命、意叁根,尚未具足眼、耳、鼻、舌、四根的胎兒。自從具足五根之後直至老死,都稱爲人(衆生住胎的時間不盡相同,如佛子羅睺羅住胎六年,上座老生比丘住胎六十年,又有住胎一天、一月的,還有無情物上有父母精血而孕育的,這裏是就正常情況而言)。若有殺胎兒的發心,以服藥等種種墮胎的方法將胎兒殺死後,就會犯下根本罪。
殺非人與殺旁生都獲支分罪,但殺非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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