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能去罪得福,婆羅門並不享有不受惡報的特權。一切衆生悉皆平等。佛陀對婆羅門教主張的婆羅門從梵口出生的觀點進行了猛烈抨擊:“愚冥無識,猶如禽獸,虛假自稱,婆羅門種最爲第一,余者卑劣;我種清白,余者黑冥;我婆羅門種出自梵天,從梵口生,現得清淨,後亦清淨。今我無上正真道中,不須種姓,不恃吾我 慢之心,俗法須此,我法不爾。”(《長阿含經》卷6)佛陀的這種抨擊和打破種姓差別的思想,反映了深受種姓製度壓迫的廣大人民群衆的心聲。所以毛澤東曾說過:“釋迦牟尼也是貴族,是個王子,但他和人民一起搞改革,得到人民的擁護,因而人民就紀念他。”(1977年9月23日《人民日報》)
佛陀主張一切衆生,不管你是誰都是苦的,但是每個人都可以依靠自已的修行達到涅槃解脫,因而一切人都可以參加佛教僧團,不分種姓。“我法中有四種姓,于我法中作沙門,不錄前名,更作余字。猶如彼海四大江河皆同于海,而同一味,而無余名。”(《增一阿含經》卷37)僧團中除教主佛陀之外,大家同爲“善友”、“道友”,沒有等級關系。其原則是六和合,即一戒和同修,二見和同解,叁利和同均,四身和同住;五口和無淨,六意和同悅。和合意謂團結一致,平等和樂相處。初入僧團的人有指導者和教誡者阿 梨,但這只是個人對個人的關系,而不是權力、義務的從屬關系。所以原始佛教僧團是開放的,在名義上也是平等的。因此,在宗教信仰方面,佛教向一切階級、一切種姓、一切人們開放,社會上種姓不平等,可以在佛教中得到解決,在佛法面前一律平等,沒有差別。
首先,就佛門內的僧衆關系來說,是沒有種姓差別的,是人人平等的,在《長阿含經》中佛陀向悉吒說:“汝今當知,今我弟子,種姓不同,所出各異,于我法中出家修道,若有人間,汝誰種姓,當答彼言,我是沙門釋種子也。”(《長阿含經》卷6)這就是說,進入佛門後,就不再論種姓,在這裏每個人只有一個種姓,即沙門釋種。這種無種姓差別的情況,在當時世俗社會中是完全不可能存在的,但在佛門內就已成爲事實。優婆離是釋迦族理發師,屬首陀羅姓,但在佛門內是受僧衆尊敬的善知識。當佛陀的堂兄弟阿難入教時,也不得不向他敬禮。優波離精通戒律,後來成爲佛陀的十大弟子之一,號稱“持戒第一”。一個被人認爲是下賤的傭人,出家後的名次在他過去服待的王子之前,在僧團中受到和諸王子同等的待遇,這在當時四種姓懸殊的印度社會,是破天荒的事情。摩登伽女,亦屬首陀羅種姓,而佛陀卻允許她出家,她出家後不久即證得阿羅漢果,受到僧俗兩面衆的尊敬。此外,佛陀的弟子中,善尼達是一個清道夫,茶谛是漁夫之子,吒波是獵鹿人之子,蘇哈密瓜是鐵匠的女兒,潘喃是女奴等。因此佛陀的教法,是自由平等慈悲的,不論屬何種姓,不分職業高低,只要能遵守清淨的戒律,學佛修道,是誰都可以做佛陀的弟子,是誰都可以出家,是誰都可以證得無上的正覺。所以曾有一婆羅門向佛陀問道:汝生何處,爲何姓何等?佛陀就用一首偈答道:“不應問生處,宜問其所行;微木能生火,卑賤生賢達。”(《雜阿含經》卷42)意即種無貴賤,人的尊卑,不決定于出身,應觀其所行。
其次,就四姓的業報和證果來說也是完全平等,因爲人人的智慧本體是相同的。婆羅門聲稱:“謂諸白業,婆羅門有,余叁族無”。佛教反對這種說法時說:“于是四族中,造黑業者,感黑業報,……死墮惡趣;又四族中,有造白業者,感白業報,……死升天趣”。(《佛說白衣金幢二婆羅門緣起經》卷上)白業即善業,黑業即惡業。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無論哪個種姓都是一樣。因爲善惡果報,自作自受,因果不爽,不分種姓。各種姓的智慧本體亦是一樣,無有差別,只要認真修道,每個人都可以達到涅槃境界,證得阿羅漢果。這使廣大的被壓迫人民,看到了光明的希望,看到了黑夜的明燈,從中得到鼓舞的力量,使他們的的確確在佛教的領域內獲得了新生,獲得了解放。佛陀的這種平等觀。在當時的人類社會中,是一個偉大的理論,進步的理論,它給予等級森嚴的四種姓製度,給予一切世俗社會的不平等觀念以巨大的沖擊,動搖了婆羅門種姓的優越地位,否定了婆羅門種姓所維護的一切不平等製度。因此我們不能把佛陀的平等觀看作是空頭口號,看作是空想,我們不能要求佛教馬上去改變現實的不平等製度,顯然這不是實事求是的態度。
當然,盡管佛陀的平等觀在當時來說是進步的,但在實踐上尚有一定局限性。這主要表現在男女不平等方面,佛陀當初並不允許女性加入教團,當其養母摩诃婆 波提夫人要求出家時,佛陀不同意,由于她意志堅定,又經阿難說情才被接受。但佛陀說,如果正法能延續千年,由于女人出家就只能延續五百年了。佛陀不贊成女子參加僧團,除了女子修道困難,女性參與會影響男人修道的考慮外,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對女性的輕視。佛陀要求弟子對女人不見面、不交談、不動心。對出家女人則規定了八敬法。八敬法,又名八敬戒、八尊師法、八不可越法、八不過法等。其內容爲:一,雖百歲之比丘尼,見新受戒之比丘,應迎接禮拜,敷淨座而請坐。二,經丘尼不得罵謗比丘。叁,比丘尼不得舉比丘之罪,說其過失。四,比丘尼應從比丘求受具足戒。五,比丘尼犯謗罪,應于半月內在二部衆(比丘、比丘尼)中自行請罪。六,比丘尼應于每半月內,于比丘中求教誡之人。七,比丘尼在比丘處不可夏安居。八,比丘尼夏安居後,應于比丘前自陳已過,對衆忏悔。此外,比丘受具足戒爲250條,而比丘尼則達到348條之多。在古印度婦女的社會、經濟地位極其低下,佛教作爲古代印度社會的産物,要它完全不受當時世俗社會的影響是不可能的。
《試析原始佛教的哲學思想(王路平)》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