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能去罪得福,婆罗门并不享有不受恶报的特权。一切众生悉皆平等。佛陀对婆罗门教主张的婆罗门从梵口出生的观点进行了猛烈抨击:“愚冥无识,犹如禽兽,虚假自称,婆罗门种最为第一,余者卑劣;我种清白,余者黑冥;我婆罗门种出自梵天,从梵口生,现得清净,后亦清净。今我无上正真道中,不须种姓,不恃吾我 慢之心,俗法须此,我法不尔。”(《长阿含经》卷6)佛陀的这种抨击和打破种姓差别的思想,反映了深受种姓制度压迫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所以毛泽东曾说过:“释迦牟尼也是贵族,是个王子,但他和人民一起搞改革,得到人民的拥护,因而人民就纪念他。”(1977年9月23日《人民日报》)
佛陀主张一切众生,不管你是谁都是苦的,但是每个人都可以依靠自已的修行达到涅槃解脱,因而一切人都可以参加佛教僧团,不分种姓。“我法中有四种姓,于我法中作沙门,不录前名,更作余字。犹如彼海四大江河皆同于海,而同一味,而无余名。”(《增一阿含经》卷37)僧团中除教主佛陀之外,大家同为“善友”、“道友”,没有等级关系。其原则是六和合,即一戒和同修,二见和同解,三利和同均,四身和同住;五口和无净,六意和同悦。和合意谓团结一致,平等和乐相处。初入僧团的人有指导者和教诫者阿 梨,但这只是个人对个人的关系,而不是权力、义务的从属关系。所以原始佛教僧团是开放的,在名义上也是平等的。因此,在宗教信仰方面,佛教向一切阶级、一切种姓、一切人们开放,社会上种姓不平等,可以在佛教中得到解决,在佛法面前一律平等,没有差别。
首先,就佛门内的僧众关系来说,是没有种姓差别的,是人人平等的,在《长阿含经》中佛陀向悉吒说:“汝今当知,今我弟子,种姓不同,所出各异,于我法中出家修道,若有人间,汝谁种姓,当答彼言,我是沙门释种子也。”(《长阿含经》卷6)这就是说,进入佛门后,就不再论种姓,在这里每个人只有一个种姓,即沙门释种。这种无种姓差别的情况,在当时世俗社会中是完全不可能存在的,但在佛门内就已成为事实。优婆离是释迦族理发师,属首陀罗姓,但在佛门内是受僧众尊敬的善知识。当佛陀的堂兄弟阿难入教时,也不得不向他敬礼。优波离精通戒律,后来成为佛陀的十大弟子之一,号称“持戒第一”。一个被人认为是下贱的佣人,出家后的名次在他过去服待的王子之前,在僧团中受到和诸王子同等的待遇,这在当时四种姓悬殊的印度社会,是破天荒的事情。摩登伽女,亦属首陀罗种姓,而佛陀却允许她出家,她出家后不久即证得阿罗汉果,受到僧俗两面众的尊敬。此外,佛陀的弟子中,善尼达是一个清道夫,茶谛是渔夫之子,吒波是猎鹿人之子,苏哈密瓜是铁匠的女儿,潘喃是女奴等。因此佛陀的教法,是自由平等慈悲的,不论属何种姓,不分职业高低,只要能遵守清净的戒律,学佛修道,是谁都可以做佛陀的弟子,是谁都可以出家,是谁都可以证得无上的正觉。所以曾有一婆罗门向佛陀问道:汝生何处,为何姓何等?佛陀就用一首偈答道:“不应问生处,宜问其所行;微木能生火,卑贱生贤达。”(《杂阿含经》卷42)意即种无贵贱,人的尊卑,不决定于出身,应观其所行。
其次,就四姓的业报和证果来说也是完全平等,因为人人的智慧本体是相同的。婆罗门声称:“谓诸白业,婆罗门有,余三族无”。佛教反对这种说法时说:“于是四族中,造黑业者,感黑业报,……死堕恶趣;又四族中,有造白业者,感白业报,……死升天趣”。(《佛说白衣金幢二婆罗门缘起经》卷上)白业即善业,黑业即恶业。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无论哪个种姓都是一样。因为善恶果报,自作自受,因果不爽,不分种姓。各种姓的智慧本体亦是一样,无有差别,只要认真修道,每个人都可以达到涅槃境界,证得阿罗汉果。这使广大的被压迫人民,看到了光明的希望,看到了黑夜的明灯,从中得到鼓舞的力量,使他们的的确确在佛教的领域内获得了新生,获得了解放。佛陀的这种平等观。在当时的人类社会中,是一个伟大的理论,进步的理论,它给予等级森严的四种姓制度,给予一切世俗社会的不平等观念以巨大的冲击,动摇了婆罗门种姓的优越地位,否定了婆罗门种姓所维护的一切不平等制度。因此我们不能把佛陀的平等观看作是空头口号,看作是空想,我们不能要求佛教马上去改变现实的不平等制度,显然这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当然,尽管佛陀的平等观在当时来说是进步的,但在实践上尚有一定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男女不平等方面,佛陀当初并不允许女性加入教团,当其养母摩诃婆 波提夫人要求出家时,佛陀不同意,由于她意志坚定,又经阿难说情才被接受。但佛陀说,如果正法能延续千年,由于女人出家就只能延续五百年了。佛陀不赞成女子参加僧团,除了女子修道困难,女性参与会影响男人修道的考虑外,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对女性的轻视。佛陀要求弟子对女人不见面、不交谈、不动心。对出家女人则规定了八敬法。八敬法,又名八敬戒、八尊师法、八不可越法、八不过法等。其内容为:一,虽百岁之比丘尼,见新受戒之比丘,应迎接礼拜,敷净座而请坐。二,经丘尼不得骂谤比丘。三,比丘尼不得举比丘之罪,说其过失。四,比丘尼应从比丘求受具足戒。五,比丘尼犯谤罪,应于半月内在二部众(比丘、比丘尼)中自行请罪。六,比丘尼应于每半月内,于比丘中求教诫之人。七,比丘尼在比丘处不可夏安居。八,比丘尼夏安居后,应于比丘前自陈已过,对众忏悔。此外,比丘受具足戒为250条,而比丘尼则达到348条之多。在古印度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极其低下,佛教作为古代印度社会的产物,要它完全不受当时世俗社会的影响是不可能的。
《试析原始佛教的哲学思想(王路平)》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