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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談皈依作法成就的條件和皈依體破失的因緣及守護(釋宗舜)

  略談皈依作法成就的條件和皈依體破失的因緣及守護

  論文提要:皈依是佛教最基本,但也是最重要的問題之一。過去對這一問題的討論,多集中在叁歸體性、爲什麼要皈依等問題上,而對羯磨成就條件、皈依體破失的因緣及如何防護破失皈依未能深入研究。本文依據戒經及有關論典的敘述,著重討論了以上叁個方面的問題,不僅有拾遺補阙的效用,對進一步規範叁歸授受及指導佛子加強防護皈依體的意識,也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關鍵詞:皈依、作法、破失因緣、守護

  作者簡介:釋宗舜,比丘,戒幢佛學研究所講師。

  皈依是入佛法門的第一步。《優婆塞戒經》說:“若男若女,若能叁說叁皈依者,名優婆塞、名優婆夷。”(淨叁歸品第二十)宗喀巴大師在所造《菩提道次第廣論》中說:“是故皈依,是于佛教,能入大門。”(卷四,116頁)是否獲得皈依體是“內”道與“外”道的分水嶺。而皈依體能否獲得,根本在于叁歸羯摩是否如法。佛教傳入中國已有二千年了,但是皈依問題並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現在雖然經過教內一些大德的提倡,叁歸五戒的傳授儀軌已經逐漸完備,在正規的法會中也能依照施行,然而,在傳授叁歸時,對作法的要求,卻常常被忽略。往往是臺上法師唱念俱佳,臺下信衆不知所雲。尤其是授皈依的一些耆德法師,話語中帶有濃重的家鄉口音,南北軒轾,更令聽者一片茫然。一、二個小時的法會之後,領到皈依證一冊,就算是皈依叁寶了。至于羯摩是否如法,信衆的皈依體是否獲得,則少有人過問。甚至有人做了很多年的“居士”,再對照羯摩的要求一看,自己當初受皈依時“作法不成”,連“叁歸居士”的資格都成問題,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嚴重的問題!而另外一些居士則在皈依之後,既信這個教,又信哪個神,對自己皈依體早就破失的事實猶然不知,實在令人痛惜。因此,強調皈依作法成就的條件和皈依體破失的因緣與守護,實在是一件很有必要的事情。

  現代佛教界集中討論皈依問題,是在一九五叁年六月中國佛教協會成立之後。在成立的代表大會上,即一致根據經論認定“佛教徒以受持叁歸爲基本條件”。隨後《現代佛學》即在七月號刊出演濟法師《論佛教徒的基本條件》一文,此後的半年時間裏,每期均有文章討論叁歸問題。然而這些文章多從叁歸體性、如何受持、叁歸的現實意義等方面立論,僅有二埋法師《論叁歸的授與受》(十一月號)涉及授受時應注意的問題,但也略而不詳。至于破失的因緣以及如何防護,則更是罕見涉及。本文擬根據弘一律師所輯《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以下簡稱《備覽》)及《菩提道次第廣論》(以下簡稱《廣論》)、《菩提道次第略論》(以下簡稱《略論》)等典籍的論述,就皈依作法的成就與皈依體破失的因緣及防護等問題作一次淺略的探討。

  皈依作法成就的條件

  《備覽》引《羯摩注》指出必備的條件是:《善見論》雲:“並須師授,言音相順。若不出言或不具足、不稱名、不解故不成。”(第18頁)下面,我們將根據這段話分別進行解釋。

  〈一〉對授皈依師長的要求:

  1、身份必須是出家衆。

  《事鈔》雲:“《智論》雲:互跪合掌,在比丘前五衆得作,當教言:我某甲盡形壽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叁說。即發善法。次結雲:我某甲盡形壽皈依佛竟、皈依法竟、皈依僧竟叁結。”(《備覽》第18頁)這裏所說的五衆,即出家的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而且一般多由比丘傳授,在沒有比丘時,才能按比丘尼等次序依次進行。至于在家居士,在有出家衆的時候,是沒有資格傳授皈依的,更不要說借傳授皈依來“收徒弟”、求利養了。寄禅法師在《在家二衆不應剃度收徒說》中明確指出:“如《報恩經》所明:叁寶不現前,不得成皈依。即內秘菩薩行,外現居士身者,引人皈依則可,如自據師位,即毀律儀,必以善因而招惡果,教有明文,甯無驚懼!”並說:“余遍閱大藏,不見有聽從在家二衆邊受皈依法者。”(海潮音文庫第叁編,第35頁)對此問題,或有居士另持異說,和“居士也可以稱僧寶、也可以受禮拜收供養”等觀點一樣,多是不知慚愧,以同文殊、普賢等大乘菩薩聖僧並肩自許,不僅違背戒律精神,而且有大妄語的嫌疑。由于這一問題超出了本文的討論範圍,當另文研究,此不具述。

  2、作法時要用受皈依者能聽懂的語言。

  受皈依者獲得皈依體的關鍵在于叁白羯摩,即叁說:“我某甲盡形壽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所以《業疏》說:“作法之時,知叁說已,無作(指皈依體)便生,故能所不昧于作業也。”(據《備覽》第19頁所引)正作法時,必須由授皈依師教導(引導)受者叁說。假如授皈依師的口音受者聽不懂,使得受者對叁白羯摩的內容不能正確了解、如法隨說的話,皈依體就不能生起。顯然,授皈依師在作法時要用受皈依者能聽懂的語言,這一點是極爲重要的。

  〈二〉對受皈依弟子的要求:

  1、叁說之時必須出聲。

  一般說來,是以身語業及能生起身語業的心和心所法、諸隨行等善之五蘊爲能皈依之體,所以,身語業不可缺一。窺基大師在分析皈依與敬禮的差別時說:“皈依義重,必合身語;敬禮統輕,唯一即是。”(《大乘法苑義林章》“歸敬章第十二”)由于受者有了身業的跪禮、語業的叁說、意業的殷重心,才會發無作的戒體。若不出聲,皈依是不能成就的。《優婆塞戒經》說:“阿那邠坻教告家內在胎之子,悉受皈依,是胎中子實不成就。何以故?是法要當口自宣說。雖不成就,亦能護之。”(淨叁歸品第二十)

  所說內容必須完整。

  這裏包含這樣二層意思:

  第一,叁白羯摩必須完整。即一定要說叁次:“我某甲盡形壽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少于叁說,作法即不成,受者不能生起皈依體。也不能分別向叁位師長各受一歸。《濟緣釋》解釋說:“叁師各受。答不得者,人法俱異故。”(據《備覽》第19頁所引)

  第二,叁寶必須具足。這裏有二層涵義,即首先一定是皈依佛、法、僧,不能只皈依“一寶”或“二寶”。 所以《薩婆多毗尼毗婆沙》(以下簡稱《多論》)說:“問曰:若稱佛及法不稱僧者,成叁歸不?若稱法僧不稱佛寶,成叁歸不?若稱佛僧不稱法寶,成叁歸不?答曰:不成叁歸。”(卷一,第506頁)窺基大師在分析皈依與敬禮的差別時說:“具歸叁寶,方是皈依;但敬一尊,即是敬禮。”(《大乘法苑義林章》“歸敬章第十二”)其次,一定是皈依事、理兩類叁寶。現在有些法師偏重教導弟子只皈依理體叁寶,不皈依事相叁寶(住持叁寶、化相叁寶),或者用皈依賢聖僧(如觀世音菩薩、大勢至菩薩)取代原本通于凡、聖二種僧寶的泛指--“僧”等等作法,表面看來立意甚高、用心頗深,而實際上按照皈依作法的要求來說,這樣的皈依,作法也是不能成就的。《多論》明確指出:“問曰:爲皈依俗谛僧、爲皈依第一義谛僧?若皈依第一義谛僧者,佛與提謂、波利受叁自皈,不應言“未來有僧汝應皈依”,第一義谛僧常在世間故。答曰:以俗谛僧是第一義谛僧所依,故言“未來有僧,汝應皈依”。有欲尊重俗谛僧故如是說。”(卷一,第506頁)

  的確,理體叁寶是我們的究竟皈依處,是本體;但是,住持叁寶,卻是我們這些未開悟、未證得自性真如的凡夫的根本皈依處,他是理體叁寶的作用。理體叁寶和事相叁寶,是缺一不可的。印順法師指出:“但皈依世俗,自不免流于形式的崇拜;而專重勝義(真實),也不免過于高深,不是一般所能明了。所以必須皈依現實事相的住持叁寶,依此進向真實的叁寶。佛教的重視“像教”,其理由就在此。”(《成佛之道》第一章“歸敬叁寶”,第30頁)聖嚴法師也說:“信仰佛教,應從信仰住持叁寶開始。信仰住持叁寶的目的,乃在追求理體叁寶的顯現(發明)。今有在家的佛弟子,自己未證理體叁寶,便以只信理體叁寶爲理由,而不敬住持叁寶的,那是本末倒置,求升反墮的行爲了。”(《戒律學綱要》第一章“叁寶與皈依”,第35頁)

  還有些人學了一點教理知識,了解佛從覺照義上說爲佛寶,佛德具軌持義說爲法寶,從合和無诤義上說爲僧寶,本身即使一體具足叁寶,所以認爲只須皈依佛寶即是皈依叁寶,不必一一皈依;甚至有些人因見出家人之過失,而只皈依佛寶、法寶、不皈依僧寶的作法,都是錯誤的。這樣的皈依,無法生起皈依體來。“二寶居士”或者僅以法寶爲皈依的義理研究“居士”,可以說不是佛教信仰者。聖嚴法師曾嚴肅指出:“如說,不受叁歸,便想成爲一個正信的佛教徒,那是不可能的事;如果只信佛法,而不禮僧寶,他根本先就違背了佛法。佛法之中,叁寶不能分家,強予叁寶分家,他便破壞了佛法。一個違背佛法而又破壞佛法的人,仍能得到學佛的善果,那是永遠不會有的事。”(《戒律學綱要》第一章“叁寶與皈依”,第29頁)

  3、說時必須自稱名字。

  受皈依的根本目的在于向叁寶求救,所以叁寶以“救濟爲義,由彼爲依,能永解脫一切苦故。”(《俱舍論》卷十四,第21頁)《瑜伽師地論》說:“齊四緣故,說能皈依。一、知功德故;二、知差別故;叁、自誓願故;四、更不說有馀大師故。”(卷六十四,第1頁)其中“自誓願”表明受者求受的態度是自願非受強迫,這就要求在作法時,受者必須自稱法名或者俗名,即“我某某(一般寫作“某甲”)皈依佛法僧”。如果不稱名字,皈依作法不成。應該注意的是,現在通行的傳承宗派的法名帶有濃厚的中國色彩,在佛陀時代並未見有用這種方式起法名的記載,所以無論是阿難、難陀出家,還是迦葉、舍利弗出家,用的仍然是自己的本名。給出家人起法名還有助于區別僧俗,“以法名來表示已經進入了佛門,一切重新開始。故由法名的取得,也表明了一個新人生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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