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兩種情形來證成甲不可能爲有,如是便徹底否定了“業因有”,亦即證成了“業因有”的空性。在這觀察中,甲與乙便只因爲相依才成立爲有。如上例,即是果法只能與因緣相依而成爲有;去法只能與去者相依而成爲有。
這就是相依緣起的破立了。行者的具體修證,即可由不生不滅、顯現不顯現,來現證相依緣起的破立。
(二)不常不斷
龍樹在《中論》雖然提出“不常不斷”,然而他卻沒有說明爲何不常不斷。不過他在觀“去非去”時,成立四門破立,此中即有與之相應的觀法,這便是青目所說的“因緣門”。
因緣門的破立,是由成立“相對有”來破“相依有”的有實自性,在《中論》中只有兩首偈頌,首頌說——
因去知去者 不能用是去
先無有去法 故無去者去
青目對這首偈頌的解釋,很值得注意。現在且將他的釋文用語體來表達——
無論用甚麼去法來認識去者,這個去者都不能令去法發揮作用。爲甚麼呢?這去法未有時,便應無有去者,因爲無有去者,是故亦無去時、已去,未去。
如果先有人,當有城邑時,人可以去城邑居住。但去法與去者則不同這個例子,去者因去法而成立,去法亦因去者而成立(是故就不同人與城邑的例)。[注17]
現在,我們且先說“去與去者”跟“人與城邑”的分別。
當成立爲“相依有”時,去與去者便受到“相依”的範限,因此,他們一定要同時成立,而且不能離異。人與城邑則不同,他們不是相依,而是相對,是故人就可以先成立,當城邑成立後才去居住,這即是不同時、可離異。
龍樹便是根據相對緣起的這兩個原則,否定了去與去者在相依中可以有實自性。即是說,若說是“相依有”時,就不能先有一個去者,然後才說有去法,無論你將去法說成怎麼樣,說爲未去、說爲去、說爲已去,在這情形下,去者一定不能令這去法産生“去”的功能。因爲先未成立去法而說有去者,這去者又如何能去呢,必須依著同時成立的去法,去者才能說去。
這就是說,去與去者的“相依有”一定不能成立,因爲他們實在是相對,先有去者這個人,然後才有去這動作,這已經是常識範圍內的事。是故便只能成立其爲“相對有”,而“相依有”則不能說爲有自性而可成。
然而,或者可這樣說:先有一個去法來成立去者,然後去者用另一個去法而去,那豈不是雖彼此相依,亦可成立他們有實自性嗎?
所以接著下去的論頌即說——
因去知去者 不能用二去
于一去者中 不得二去故
這即是說,若堅持此二者爲“相依有”,那就依然是由去才能成立去者,由去者才能成立去,在這相依的原則中,只有一個去法,即是與去者不能離異而且同時成立的去法,既然這樣,又怎能說既有成立去者的去法,又有另一個與去者同時不離異的去法呢。
這樣的觀察,就可以否定去與去者既能相依,又有實自性了,所以就否定了“相依有”,亦即成立“相依有”爲無自性。與此同時,去與去者于觀察中即成爲“相對有”,即二者實在是可離異、不同時的成立。
這種觀法何以稱爲“因緣門”呢?在這裏,“因緣”是相依的表義。因爲當因緣和合而生起一法時,因與緣實不可離異,而且亦必唯于生起果法的同時始成爲因與緣。
爲甚麼呢?因爲因與緣必須同時發揮作用,且不能相離,然後才能說是“和合”。
現在,我們再來看看“常”與“斷”的問題。
龍樹提出“不常不斷”,但在論頌中卻未說須如何觀察來證成。青目的解釋則是——
若深求不常不斷,即是不生不滅。何以故?法若實有則不應無,“先有今無”是即爲“斷”、“若先有性”是即爲“常”,是故說不常不斷即入不生不滅義。[注18]
先有、今無,即是斷,這一點不須解釋,但對于“若先有性是即爲常”,卻須稍作解說。
“若先有性”,是由相依緣起而說先後,一如上來所說的“決定有去者”的先作“決定”,這決定便是先決定有一個具實自性的去者:在說常斷的情形下,則是先決定一切法爲有實自性的“常者”。
然而,若建立一切法爲有實自性,其實便已經同時建立了“常”這現象。因爲在相依緣起中,“常與常者”須同時而不離異。所以對于“常”的破立,便即等同前述對于“去”的破立。
當“常”受破,不能成立爲具自性的“相依有”時,“斷”亦便同時受破,因爲它只是“先有後無”的現象,亦即依于常法的先有後無才能成立爲斷。若“常”受否定,“斷”便亦同時受否定。
至此爲止,相對緣起便容易理解了。對于互相觀待而成立的事物,須觀察他們到底是相依抑或是相對,條件是,相依則必須同時而且不能離異,兩個條件任缺一即成相對。
由這樣的觀察,便可以否定“相依有”,因爲我們說之爲相依有的事物與現象(如去與去者、常物與常法、常與斷等),實在並非相依,只是相對。
在修證中,行者若落在相依緣起來看待心識,便是不知道心識的垢與離垢相其實只是相對的心理狀態,並不是有實自性的垢成爲心的行相與心識相依。從相對緣起作觀察,便否定了心識與外境的“相依有”爲實自性,而同時成立了“相對有”,亦即垢與離垢、或雜染與清淨,究竟則說爲能受雜染的阿賴耶與不受雜染的如來藏。
(叁)不一不異
當事物或現象成立爲“相對有”後,便産生一、異的問題。青目只說《中論》的外義,因此在他的《釋文》中,便依然舉世間事物來解說。例如他說——
不一,何以故?世間現見故。世間眼見萬物不一。如谷不作芽、芽不作谷。若谷作芽、芽作谷者,應是一,而實不爾,是故“不一”。
不異,何以故?世間現見故。世間眼見萬物不異。何故分別谷茅、谷莖、谷葉,不說樹茅、樹莖、樹葉,是故“不異”。
他的意思是,看起來“谷”似乎是一,但卻有谷實與谷芽的分別,是即“不一”;而世間萬物都有分別,如分別谷芽等時,不與樹芽等相雜,即是谷與樹具相異性。
但其實青目亦並非全說外義,因爲他還說了一句話——
若“一”則無緣;若“異”則無相續。
那就是內觀的觀察。當將一切法觀爲同一,那麼,便沒有生起一切法的因(在此處說爲“緣”);將一切法視爲別異,那麼,事物就不能延續,如谷芽不能延續而成爲谷。
爲甚麼會有一與異的觀察呢?
因爲在相對緣起中,定義爲不同時、可離異,那麼,相對而起的對法是否即是爲“異”呢?但他們卻又有由相對而依存的關系,那麼,他們是否即“一”呢?這是修行人在觀察阿賴耶與如來藏時應有的問題(此如密法中二十一瑜伽的觀修)。
這問題,彌勒的《辨法法性論》給出了答案。在觀察“法”與“法性”的一異時,彌勒說——
此二既非一 亦複爲非異
以有與及無 具有無差別
對這論頌,世親的解釋是——
“此二”即指法及法性,不許其爲一爲異。何以故?以“有”與“無”,既具“有差別”,亦具“無差別”故。……
法性是“有”、法是“無”,二者既具有與無之差別,如何能許其爲一。
複次說二者非異。何以故?以有與無實無差別故。雲何無差別耶?以法性唯藉法之無有而顯現故;以無有所取等差別故。[注19]
所謂“法”,彌勒說指“虛妄分別”,那就即是依于阿賴耶而起的心理狀態;所謂“法性”,彌勒說是指“都離分別”的真如,那就即是呈現爲不受雜染相的如來藏。二者非一非異,即是說阿賴耶與如來藏雖相對而成有,但若于相礙緣起中觀察,則不能視爲同一,亦不可視爲相異。
爲甚麼呢?因爲二者實在是由相礙而說爲有、無。這裏說“有”,是指本然狀態的有,亦即“法爾而有”,並不指有實自性。此即是:如來藏是法爾清淨的心性,這心性本然。但阿賴耶卻因受雜染(虛妄分別而起的行相),是故便無這本然狀態。由是不能說二者爲同一。
但卻又不能說二者相異。爲甚麼呢?因爲我們能現證如來藏,實藉著“無有”了那個阿賴耶而現證,這即是說,二者只是一個心識呈現出來的兩種相狀,並非有兩個心識,由是不能說二者相異。
這樣由觀察而作論證,就此觀察谷與谷芽、觀察谷芽與樹芽要深刻,因爲彌勒所說的是內義,亦即說“中道”的修證。
上來的說法,實在是用“相礙緣起”來成立“相礙有”,同時否定“相對有”具實自性。
因爲阿賴耶跟如來藏不能相對而成爲實自性的有,所以就不能說是“一心二門”。這即說是,要超越“一心二門”,一定要在相礙的層次上加以超越,二者的關系才能說爲不一不異。由二者的有差別,可以說爲“不一”;由二者的無差別,可以說爲“不異”,這才是于觀修中對“一心二門”的超越。
由此超越,我們就可以知道,如來藏並非新成,成佛亦不是新成。並非舍棄了阿賴耶,得到一個如來藏:亦非世間少了一個凡夫,涅槃界多一個佛。這就即是“不增、不減”。
現在我們且回過頭來,看在說“來去”(去非去)的“四門”中,龍樹怎樣說“一異”門。
首先,龍樹先確立“去法”與“去者”的不一不異,這即是相礙緣起的成立。論頌說道——
去法即去者 是事則不然
去法異去者 是事亦不然
這論頌,跟前說彌勒的論頌同一旨趣。彌勒說爲“此二既非一,亦複爲非異”。但如何論證這個結論呢?彌勒說得明快,只說:“以有與及無,具有無差別”。這是直接的現觀,因此不須論證。龍樹則依然循著觀修的脈絡來說,所以一步步觀察,一步步分析。他說——
若謂于去法 即爲是去者
作者及作業 是事則爲一
在觀察中,若將去者與去法視爲同一,那麼就等于說,作業的人與業的造作是同一。這不合理,因爲這有“人”與“造作”的分別,所以二者不能同一。
這觀…
《四重緣起深般若 第二章 龍樹四重緣起 3 四重緣起觀的例證》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