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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缘起深般若 第二章 龙树四重缘起 3 四重缘起观的例证▪P2

  ..续本文上一页两种情形来证成甲不可能为有,如是便彻底否定了“业因有”,亦即证成了“业因有”的空性。在这观察中,甲与乙便只因为相依才成立为有。如上例,即是果法只能与因缘相依而成为有;去法只能与去者相依而成为有。

  这就是相依缘起的破立了。行者的具体修证,即可由不生不灭、显现不显现,来现证相依缘起的破立。

  (二)不常不断

  龙树在《中论》虽然提出“不常不断”,然而他却没有说明为何不常不断。不过他在观“去非去”时,成立四门破立,此中即有与之相应的观法,这便是青目所说的“因缘门”。

  因缘门的破立,是由成立“相对有”来破“相依有”的有实自性,在《中论》中只有两首偈颂,首颂说——

  因去知去者 不能用是去

  先无有去法 故无去者去

  青目对这首偈颂的解释,很值得注意。现在且将他的释文用语体来表达——

  无论用甚么去法来认识去者,这个去者都不能令去法发挥作用。为甚么呢?这去法未有时,便应无有去者,因为无有去者,是故亦无去时、已去,未去。

  如果先有人,当有城邑时,人可以去城邑居住。但去法与去者则不同这个例子,去者因去法而成立,去法亦因去者而成立(是故就不同人与城邑的例)。[注17]

  现在,我们且先说“去与去者”跟“人与城邑”的分别。

  当成立为“相依有”时,去与去者便受到“相依”的范限,因此,他们一定要同时成立,而且不能离异。人与城邑则不同,他们不是相依,而是相对,是故人就可以先成立,当城邑成立后才去居住,这即是不同时、可离异。

  龙树便是根据相对缘起的这两个原则,否定了去与去者在相依中可以有实自性。即是说,若说是“相依有”时,就不能先有一个去者,然后才说有去法,无论你将去法说成怎么样,说为未去、说为去、说为已去,在这情形下,去者一定不能令这去法产生“去”的功能。因为先未成立去法而说有去者,这去者又如何能去呢,必须依着同时成立的去法,去者才能说去。

  这就是说,去与去者的“相依有”一定不能成立,因为他们实在是相对,先有去者这个人,然后才有去这动作,这已经是常识范围内的事。是故便只能成立其为“相对有”,而“相依有”则不能说为有自性而可成。

  然而,或者可这样说:先有一个去法来成立去者,然后去者用另一个去法而去,那岂不是虽彼此相依,亦可成立他们有实自性吗?

  所以接着下去的论颂即说——

  因去知去者 不能用二去

  于一去者中 不得二去故

  这即是说,若坚持此二者为“相依有”,那就依然是由去才能成立去者,由去者才能成立去,在这相依的原则中,只有一个去法,即是与去者不能离异而且同时成立的去法,既然这样,又怎能说既有成立去者的去法,又有另一个与去者同时不离异的去法呢。

  这样的观察,就可以否定去与去者既能相依,又有实自性了,所以就否定了“相依有”,亦即成立“相依有”为无自性。与此同时,去与去者于观察中即成为“相对有”,即二者实在是可离异、不同时的成立。

  这种观法何以称为“因缘门”呢?在这里,“因缘”是相依的表义。因为当因缘和合而生起一法时,因与缘实不可离异,而且亦必唯于生起果法的同时始成为因与缘。

  为甚么呢?因为因与缘必须同时发挥作用,且不能相离,然后才能说是“和合”。

  现在,我们再来看看“常”与“断”的问题。

  龙树提出“不常不断”,但在论颂中却未说须如何观察来证成。青目的解释则是——

  若深求不常不断,即是不生不灭。何以故?法若实有则不应无,“先有今无”是即为“断”、“若先有性”是即为“常”,是故说不常不断即入不生不灭义。[注18]

  先有、今无,即是断,这一点不须解释,但对于“若先有性是即为常”,却须稍作解说。

  “若先有性”,是由相依缘起而说先后,一如上来所说的“决定有去者”的先作“决定”,这决定便是先决定有一个具实自性的去者:在说常断的情形下,则是先决定一切法为有实自性的“常者”。

  然而,若建立一切法为有实自性,其实便已经同时建立了“常”这现象。因为在相依缘起中,“常与常者”须同时而不离异。所以对于“常”的破立,便即等同前述对于“去”的破立。

  当“常”受破,不能成立为具自性的“相依有”时,“断”亦便同时受破,因为它只是“先有后无”的现象,亦即依于常法的先有后无才能成立为断。若“常”受否定,“断”便亦同时受否定。

  至此为止,相对缘起便容易理解了。对于互相观待而成立的事物,须观察他们到底是相依抑或是相对,条件是,相依则必须同时而且不能离异,两个条件任缺一即成相对。

  由这样的观察,便可以否定“相依有”,因为我们说之为相依有的事物与现象(如去与去者、常物与常法、常与断等),实在并非相依,只是相对。

  在修证中,行者若落在相依缘起来看待心识,便是不知道心识的垢与离垢相其实只是相对的心理状态,并不是有实自性的垢成为心的行相与心识相依。从相对缘起作观察,便否定了心识与外境的“相依有”为实自性,而同时成立了“相对有”,亦即垢与离垢、或杂染与清净,究竟则说为能受杂染的阿赖耶与不受杂染的如来藏。

  (三)不一不异

  当事物或现象成立为“相对有”后,便产生一、异的问题。青目只说《中论》的外义,因此在他的《释文》中,便依然举世间事物来解说。例如他说——

  不一,何以故?世间现见故。世间眼见万物不一。如谷不作芽、芽不作谷。若谷作芽、芽作谷者,应是一,而实不尔,是故“不一”。

  不异,何以故?世间现见故。世间眼见万物不异。何故分别谷茅、谷茎、谷叶,不说树茅、树茎、树叶,是故“不异”。

  他的意思是,看起来“谷”似乎是一,但却有谷实与谷芽的分别,是即“不一”;而世间万物都有分别,如分别谷芽等时,不与树芽等相杂,即是谷与树具相异性。

  但其实青目亦并非全说外义,因为他还说了一句话——

  若“一”则无缘;若“异”则无相续。

  那就是内观的观察。当将一切法观为同一,那么,便没有生起一切法的因(在此处说为“缘”);将一切法视为别异,那么,事物就不能延续,如谷芽不能延续而成为谷。

  为甚么会有一与异的观察呢?

  因为在相对缘起中,定义为不同时、可离异,那么,相对而起的对法是否即是为“异”呢?但他们却又有由相对而依存的关系,那么,他们是否即“一”呢?这是修行人在观察阿赖耶与如来藏时应有的问题(此如密法中二十一瑜伽的观修)。

  这问题,弥勒的《辨法法性论》给出了答案。在观察“法”与“法性”的一异时,弥勒说——

  此二既非一 亦复为非异

  以有与及无 具有无差别

  对这论颂,世亲的解释是——

  “此二”即指法及法性,不许其为一为异。何以故?以“有”与“无”,既具“有差别”,亦具“无差别”故。……

  法性是“有”、法是“无”,二者既具有与无之差别,如何能许其为一。

  复次说二者非异。何以故?以有与无实无差别故。云何无差别耶?以法性唯藉法之无有而显现故;以无有所取等差别故。[注19]

  所谓“法”,弥勒说指“虚妄分别”,那就即是依于阿赖耶而起的心理状态;所谓“法性”,弥勒说是指“都离分别”的真如,那就即是呈现为不受杂染相的如来藏。二者非一非异,即是说阿赖耶与如来藏虽相对而成有,但若于相碍缘起中观察,则不能视为同一,亦不可视为相异。

  为甚么呢?因为二者实在是由相碍而说为有、无。这里说“有”,是指本然状态的有,亦即“法尔而有”,并不指有实自性。此即是:如来藏是法尔清净的心性,这心性本然。但阿赖耶却因受杂染(虚妄分别而起的行相),是故便无这本然状态。由是不能说二者为同一。

  但却又不能说二者相异。为甚么呢?因为我们能现证如来藏,实藉着“无有”了那个阿赖耶而现证,这即是说,二者只是一个心识呈现出来的两种相状,并非有两个心识,由是不能说二者相异。

  这样由观察而作论证,就此观察谷与谷芽、观察谷芽与树芽要深刻,因为弥勒所说的是内义,亦即说“中道”的修证。

  上来的说法,实在是用“相碍缘起”来成立“相碍有”,同时否定“相对有”具实自性。

  因为阿赖耶跟如来藏不能相对而成为实自性的有,所以就不能说是“一心二门”。这即说是,要超越“一心二门”,一定要在相碍的层次上加以超越,二者的关系才能说为不一不异。由二者的有差别,可以说为“不一”;由二者的无差别,可以说为“不异”,这才是于观修中对“一心二门”的超越。

  由此超越,我们就可以知道,如来藏并非新成,成佛亦不是新成。并非舍弃了阿赖耶,得到一个如来藏:亦非世间少了一个凡夫,涅槃界多一个佛。这就即是“不增、不减”。

  现在我们且回过头来,看在说“来去”(去非去)的“四门”中,龙树怎样说“一异”门。

  首先,龙树先确立“去法”与“去者”的不一不异,这即是相碍缘起的成立。论颂说道——

  去法即去者 是事则不然

  去法异去者 是事亦不然

  这论颂,跟前说弥勒的论颂同一旨趣。弥勒说为“此二既非一,亦复为非异”。但如何论证这个结论呢?弥勒说得明快,只说:“以有与及无,具有无差别”。这是直接的现观,因此不须论证。龙树则依然循着观修的脉络来说,所以一步步观察,一步步分析。他说——

  若谓于去法 即为是去者

  作者及作业 是事则为一

  在观察中,若将去者与去法视为同一,那么就等于说,作业的人与业的造作是同一。这不合理,因为这有“人”与“造作”的分别,所以二者不能同一。

  这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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