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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若品易解句義釋·淨水如意寶講記(叁十一)

  戊二、受念住分四:一、觀察受性 二、觀察受因 叁、觀察受果 四、觀察受者

  觀察受有四個方面:一、觀察苦、樂、舍叁種受的自性;二、觀察能生受的因——觸;叁、觀察受所生的果——愛;四、觀察領受者。如果受是實有的法,受的自性、受的因、受的果和領受者就應當是實有的、或者是常存的。而如果觀察到這四者都是無生空性,那就能斷定不存在實有的受。

  己一、觀察受性

  分叁:一、就體性觀察受非實有;二、就體性觀察受是分別妄計;叁、宣說耽著受的對治。

  一、就體性觀察受非實有分二:(一)以理成立;(二)斷除诤論。

  (一)以理成立分二:1、證成受不是心上的實法;2、證成受不是境上的實法。

  如果受是實有的法,那它的住處就只有心和外境兩種。下面以正理證成:受既不是心上存在的實法,也不是境上存在的實法。這樣就能認識受是無實有的。

  1、證成受不是心上的實法

  若真實中苦受是以自性存在于心相續而有,則爲何不損害心中生起喜樂呢?即當損害而不起樂受。然非如此固定故。

  雖然名言中沒有作審察時是有個如夢的受,但這裏“受”不是指名言中緣起如夢的法,而是指真實中並非空性、以自性存在于內心中的受。像這樣自性成就的苦受,爲什麼不損害心中生喜樂呢?苦和樂是相違的體性,如果心還在苦的感受中,就沒有樂,心不可能既是苦的感受、又是樂的感受。好比一個物體不可能既是亮的又是暗的。所以如果心中有自性成就的苦,那就恒時都保持這種苦的感受,不會轉成樂的感受。但心上的狀態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苦樂交替顯現。

  這跟上面講的“聲識若是常,恒時應取聲”相似。如果有自性成就的苦,就恒時都處在同一種苦的感受中,不會出現任何別的感受。事實上,心上不是只有固定的一種感受,而是時而苦、時而樂,不斷地在轉變。因此苦的感受沒有什麼實體。

  同理,若真實中有樂受,也將對生苦受損害。此義可知,無須多言。

  同樣,如果樂的感受是心中實有的存在,也將對生起苦受作損害。原因是:如果某種樂的感受是自性成就的法,那心就始終處在這種樂的感受中,不可能變成苦的感受。事實上心不是這樣恒時處在樂的感受中,而是時而樂時而苦。這證明樂的感受不是實有的。

  如是苦樂二者相違,何者自性存在,則不能是余者,有事不可能棄自法性故。以此闡述了心上不成立實有的受。

  像這樣,心上的苦樂感受是像明暗那樣體性相違,在一者的自性還存在時,就不可能是另一者。就像在光明存在的地方不可能有黑暗一樣。原因是:在事物正存在時,不可能舍棄自身的體性,就像正當火存在時,不可能舍棄熱性而成爲寒性;正當燈光閃亮時,不可能舍棄光明而成爲黑暗。如果苦是不觀待因緣、自性本來成就的法,那就一直在心中存在,這樣在苦存在的當時,不會舍棄它自身的體性,因此就不會出現其它感受。樂也是如此。事實上,不是這樣一向固定的,因此不成立心上有實有的受。

  “以此”就是以論中“苦若自性有,何不損極樂”這兩句。寂天菩薩說這兩句的用意是爲了闡明心上不成立實有的受。

  實際上,在沒有以勝義理作審察時,名言中的苦、樂受是按心上不同的狀態安立的。實事師根據這一點,就安立苦、樂是心上實有的法。但中觀師觀察到心上不存在實有的受,但可以安立心上有緣起假立如夢的受。對于後者,中觀師不作破除。

  2、證成受不是境上的實法

  次就外在而言,數論派等說的樂受也不成立在外境上實有。如果妙色、美味等境是自性之樂,爲何對喪子而憂傷、恐怖而神智不清等,以美食、娛樂等不能令其生歡喜心?美食等外物上實有樂故,如火之熱性。

  數論派和世間人認爲在色法、聲音等上有苦、樂存在,也就是悅意的色法上有樂,不悅意的色法上有苦;悅耳的音聲上有樂,不悅耳的音聲上有苦(比如在美麗的風光上有樂,在鳥語花香上有樂,在悠揚的樂曲上有樂,在美味佳肴上有樂,在刺耳的躁音上有苦,在苦澀的藥物上有苦等等。)

  如果在外境上實有樂存在,爲什麼失去兒子的母親沈浸在憂傷中時,無論吃山珍海味、看輕歌曼舞,都生不起歡喜心呢?爲什麼人被老虎嚇得神智不清時,再看精彩的節目等,生不起歡喜心呢?既然在美食等外物上實有樂存在,在見、聞等接觸的當時,就應當生起喜樂!就像火有熱性,悲傷時摸到火有熾熱的感受,快樂時摸到火還是有熾熱的感受,如果外物上有樂或有苦的自性,也應成不論心情如何,一接觸就應當有樂受或苦受。

  (二)斷除诤論

  若說:真實中並非心無苦受,但被內在有力量的樂壓製後,心不領受,如日光映蔽星光。

  上面中觀師說:如果苦是實有的法,在有苦受時爲什麼不損害心中生喜樂呢?

  對方說:這不一定。當時心裏雖然有苦受,但心裏的樂受很強,被強大勢力的樂受壓製後,心裏不領受苦。就像白天星星並沒有消失,只是因爲日光太強,映蔽了星光,使得星光不顯現。夜晚日光消失,星光又顯出來了。

  駁:何者非領受性,彼者雲何爲受?無受相故。若無領受也能安立爲受,則應成感受空花的香氣!

  你說苦受被強大的樂受壓製,而心沒有領到,那這個苦受就不是心領受的法,怎麼能說是“受”呢?受的體性就是以心領受,心沒有領受過,怎麼能安立是受呢?如果沒有領受過也能安立是受,那領受空花的香氣也應當成立了。

  以此理,若說“憂者以美食等不喜,是因爲被強大憂苦壓製而不感覺”,則應對此作同類觀察。

  “以此理”,就是以“何者非受性,雲何爲領受”這個理。如果說:憂傷者受用美食等不生歡喜,是因爲當時的憂苦很強,壓製住了心裏的樂受,所以感覺不到。

  對此要這樣觀察:如果說當時心裏有樂受存在,只是沒有被心領到,那就反問:心沒有領到的法,怎麼能說是感受呢?凡是安立感受,一定是被心領受到的法,如果沒有領受到還能安立是感受,那就應成感受空花的香氣。

  對此,彼等思量後又說:全無領受不應是受,因此正領受強力喜樂時,並非畢竟不領受苦,但是僅有細苦的緣故,不覺知彼受,如同大量的糖水中只滴入少分鹽水。

  “彼等”是指執著苦、樂受實有的人。他們考慮後,又說:“確實沒有領受到的法不應當說是受,所以正當領受強大勢力的樂時,不是畢竟不領受苦,但因爲當時苦受太細,內心感覺不到心裏有苦受。就像在大量的糖水中只滴入幾滴鹽水,喝糖水的當時雖然喝到了鹽水也領受了鹹味,但感覺不到裏面有鹹味。

  (對方認爲當時心裏有苦、樂兩種感受,但樂的勢力很強,消減了苦的勢力,就使得苦的感受變得很細,心覺知不到。)

  下面針對他說的“細苦和樂同力並存”這一點,用兩條理由來破除:一是以“見不到並存”這條理由來破除;二是以“遣除了粗分就必定遣除了細分”來破除。

  駁:同一相續上沒有細苦與樂同力並存,若有苦樂同時並存于一相續,應能見到,然而不可見。

  第一句是所立的宗義——“在同一相續上沒有細苦和樂勢力均衡的並存”。之後是講述理由。

  第一、如果在同一個心上有細苦和樂同時並存,那應當能見到,但是見不到。比如如果承許講堂裏有大象,就應當能見到,如果講堂裏見不到大象,就證明沒有大象。那麼,我們的經驗是:對同一個分別心,在正感受樂時是得不到苦的,在正感受苦時也得不到樂。所以實際並沒有細苦與樂同力並存。這是以心上的經驗來破除。

  (下面是以“遣除了粗分就必定遣除了細分”來作破除。)

  再者,你不是承許彼苦的具力粗分爲樂所遣嗎?如此爲何不同樣遣除細分呢?其大力對治正安住故,如烈火在處,絕無寒冷。因此,正領受大力之樂時,其相違的細苦並未領受。

  (“彼苦的具力粗分”就是指有勢力的粗大的苦。)

  中觀師又破斥說:你承許強大勢力的樂生起時,把有勢力的粗大苦消除掉了,那它爲什麼不同樣消除細苦呢?樂和苦是相違的體性,在苦的大力對治正安住時,是絕不會有小苦存在的。就像有烈火的地方就不會有寒冷。

  有人也許會想:烈火和寒冷可以共存,比如屋子裏燒著烈火,屋子外卻非常寒冷,這不是共存嗎?這裏說的是同一處不能共存,也就是在烈火燃燒的當處,不可能還有寒冷。如果還不理解,可以把手伸進烈火裏,在感受熾熱的同時是不是還感受小的寒冷呢?絕對不是。有人又想:在烈火所在之處,不但有光,而且有熱,光和熱不是可以並存一處嗎?這又要知道,光和熱的體性不相違,所以可以共住。但寒和熱的體性相違,所以不可能在同一處共住。

  像這樣,苦和樂是相違的體性,在正感受樂的心上,絕不可能還有苦的感受。這個“絕不可能”是指任何粗的苦、細的苦、各種各類的苦都絕對是沒有的。就像在感受熱時,不論大的寒冷、小的寒冷都一點沒有一樣。所以這裏說:正當心領受強大的樂時,體性相違的細苦絕沒有領受。

  回應:雖有細苦,然發不出己力,而被具力之樂所轉故,成爲大樂外的其余一般樂,即領受細樂,如玻璃塗以紅塵而現紅色時,非無玻璃。

  對方回應:雖然這時有細苦存在,但被大勢力的樂壓住了,自己的力量發不出,被有力量的樂轉變的緣故,成了大樂以外的其余一般樂,也就是成了感受很細的樂。就像白色的玻璃塗上紅色就現成紅色,但在現紅色時並不是沒有白玻璃。

  這是說,白玻璃用紅色塗抹後,白色就顯不出來,但在這樣被紅色所轉而現成紅色時,裏面還是玻璃。這意思是說,眼識領受到的是紅色的玻璃,但這樣的紅色是本質爲玻璃、感受上是紅色的情況。“白色的玻璃”比喻細苦,“白玻璃現成紅色的相”比喻細苦現成一般樂的相。“雖然玻璃顯成紅色,但不是沒有白玻璃”,比喻雖然細苦被強大的樂轉成了感受細樂的相,但不是沒有細苦。

  駁:既然一般樂的細樂也是樂的一種,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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