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之碎末。俗稱抹茶。敕修百丈清規卷六日用軌範條(大四八·一一四五中):“若有茶,就座不得垂衣,不得聚頭笑語,不得只手揖人,不得包藏茶末。”[禅林象器箋飲啖門]
(飲食)禅林之語。茶之爲細末者,所謂末茶是也。見象器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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