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于接受他人之禮遇時,亦給予對方同等之對待者,稱爲回禮。又作還禮、複禮。敕修百丈清規卷五遊方參請條(大四八·一一四○上):“參頭領衆至客司,(中略)歸旦過,知客尋往回禮。”用以張貼回禮之通告之榜,稱爲回禮榜。[禅苑清規卷七請立僧條、禅林象器箋禮則門]
(雜語)禅院之語。答他之禮也。見象器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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