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叁種有爲法。又作叁有爲相、叁相。即:(一)色法,乃質礙之法,小乘俱舍指五根、五境、無表色之十一法;大乘法相指五根、五境、法處所攝色之十一法。(二)心法,乃慮知之法,俱舍指一心王及四十六心所;大乘指八心王及五十一心所。 (叁)非色非心法,異于前二者,俱舍指十四不相應法;大乘指二十四不相應法。此叁者皆有因緣之爲作,故稱有爲法。一切法中除無爲法,余悉有爲法。[大乘義章卷二“叁有爲義”]
指叁種有爲法。又作叁有爲相、叁相。即:一、色法,乃質礙之法,小乘俱舍宗指爲五根、五境、無表色之十一法;大乘法相宗指爲五根、五境、法處所攝色之十一法。二、心法,乃慮知之法,小乘俱舍宗指爲一心王及四十六心所;大乘唯識宗指八心王及五十一心所。叁、非色非心法,異于色、心二法,小乘俱舍宗指爲十四不相應法;大乘唯識宗指爲二十四不相應法。此叁者皆由因緣之造作,故稱有爲法。一切法中除無爲法,余悉有爲法。見《大乘義章》卷二。 - 于淩波居士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