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語prasava-dharma,prasava-dharmin。又作人法、我法。具有心之作用者,稱爲生,即有情;不具心之作用者,稱爲法,即非情。例如衆生依因緣和合而成立,是爲生;五蘊爲構成衆生之要素,是爲法。又或指與生(給與生)之性質。佛所行贊卷叁(大四,二叁下):“我觀是生法,亦爲種子法。”
(術語)又曰人法,我法。有情曰生。非情曰法。如雲生法二空,生法二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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