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宗公案名。謂佛指地以示可建梵刹。從容錄第四則(大四八·二叁○上):“世尊與衆行次,以手指地雲:“此處宜建梵刹。”帝釋以一莖草插于地上雲:“建梵刹已竟。”世尊微笑。”五燈會元世尊章(卍續一叁八·叁上):“世尊因地布發掩泥,獻華于然燈,然燈見布發處,遂約退衆,乃指地曰:“此一方地宜建一梵刹。”時衆中有一賢于長者,持標于指處插曰:“建梵刹竟。”時諸天散華。”此乃顯示隨處爲主,處處爲梵刹之意。
(公案)從容錄第四則曰:“世尊與衆行次以手指地曰:此處宜建梵刹。帝釋以一莖草插地上雲:建梵刹已,世尊微笑。”五燈會元世尊章曰:“世尊于因地布發掩泥,以花獻燃燈佛。佛指布發處雲:此一方地宜建一刹。時有賢首長者,以標插其處雲建刹已,諸天散花贊歎。”是亦無經論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