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楞伽經卷叁所說之“相”與“非相”、“因”與“果”、“我”與“無我”、“人”與“所修法”,皆各平等,無有高低、勝劣、廣狹等之對立或差別,此乃大乘思想中超越有無二邊,不執于相又不墮于無相之最高境界。楞伽經卷叁之偈言(大一六·五○○中):“有四種平等,相及因性生,第叁無我等,第四修、修者。”
(名數)相非相平等,因果平等,我無我平等,人與所修法平等也。見楞伽經。
相非相平等、因果平等、我無我平等、人與所修法平等。 - 陳義孝編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關於菩提下聯系我們赞助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