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二義:(一)體與義之並稱。體,指諸法平等之理體;義,指諸法差別之相用。(二)以義亦含第一義谛之義,直指法界平等之體性,故體亦即義。
(術語)體者諸法平等之理,義者諸法差別之相。又義如第一義谛之義,直指平等之法體,故體即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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