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語an!u-raja 或 an!u-rajas,巴利語同。音譯阿拏、阿耨。單稱微、塵。即眼根所取最微細之色量。極微,爲俱舍論卷十、卷十二所說色法存在之最小單位。以一極微爲中心,四方上下聚集同一極微而成一團者,即稱微塵。合七極微爲一微塵,合七微塵爲一金塵,合七金塵爲一水塵。此外,諸經論亦每以“微塵”比喻量極小、以“微塵數”比喻數極多。[法華經卷五如來壽量品、分別功德品、大智度論卷七十、大毗婆沙論卷一叁六](參閱“極微”5479)
(術語)色體之極少爲極微,七倍極微,爲微塵。七倍微塵,爲金塵。金塵者,得遊履金中之間隙也。俱舍論十二曰:“七極微爲一微量,積微至七爲一金塵。”
細微的灰塵。 - 陳義孝編
如色之分齊中說。 - 朱芾煌
世界之界,向體質析之,如雲微塵。微塵者,色體之極少爲極微,極微之七倍曰微塵,微塵之七倍曰金塵,遊履于金中間隙而得之。 - 明·楊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