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語mama-ka^ra-dr!s!t!i。妄執五蘊之法爲我所有,稱爲我所見。據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載,此見有叁,即:(一)相應我所,謂我有物質之形;如謂“我有色”乃至“我有識”,即執著色等五蘊與我身相應,故稱相應我所。(二)隨轉我所,謂物質之形屬于我;如謂“色屬我”乃至“識屬我”,是執著五蘊之法從屬于我,由我之自在力而轉,故稱隨轉我所。(叁)不離我所,謂我在物質之形中;如謂“我在色中”乃至“我在識中”,即執著實我不離色等,乃處在蘊中,遍體隨行,故稱不離我所。
五蘊之法,一一皆具此叁義,故總稱十五我所見;此十五我所見再加上五種我見,即成二十種薩迦耶見。[大毗婆沙論卷八、卷九、卷四十九、俱舍論卷十九、成唯識論卷四、卷六、俱舍論光記卷十九、成唯識論述記卷五本、卷六末]
(術語)執我所有之偏見,即不知一切之事物本爲假有,無自他所屬,而誤固執爲我所有之偏見也。
妄執五蘊之法爲我所有,稱爲我所見。《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載,此見有叁,即:一相應我所,謂我有物質之形;如謂“我有色”,乃至“我有識”,即執著色等五蘊與我身相應,故稱相應我所。二、隨轉我所,謂物質之形屬于我;如謂“色屬我”,乃至“識屬我”,是執著五蘊之法從屬于我,由我之自在力而轉,故稱隨轉我所。叁、不離我所,謂我在物質之形中;如謂“我在色中”、乃至“我在識中”,即執著實我不離色等,乃處在蘊中,遍體隨行,故稱不離我所。五蘊之法,一一皆具此叁義,故總稱十五我所見;此十五我所見再加上五種我見,即成二十種薩迦耶見。見《俱舍論》卷十九。 - 于淩波居士著
具有我所擁有的;屬于我的之觀念。 - 莊春江居士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