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可洪音義卷十五之說,烏回鸠羅乃梵語平等無二之意,後引申爲僧衆中決斷爭論者之職位。十誦律卷二十(大二叁·一四五下):“若是烏回鸠羅不能如法、如比尼、如佛教斷是事者,應更立烏回鸠羅。”
(雜語)譯曰無二平等。可洪音義十五曰:“梵雲烏回鸠羅,此雲無二平等。薩婆多律雲:烏回名二,鸠羅名平等。其心無二平等如稱,名烏回鸠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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