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差別界之現象互相對立。即一切有爲法皆自他對立,藉之以存立。如長短、東西、有無、是非、淨穢、迷悟、生死等,彼此相待相倚而存立。又如色境待眼根而爲色境,眼根待色境而爲眼根。依注維摩诘經卷二(大叁八,叁四六中):“肇曰:“諸法相待生,猶長短比而形。””
(術語)自他相待,藉以存立也。如叁線相待爲叁角,若缺一線則不能。一切之有爲法,自他互待亦然。色境待眼根而爲色境,眼根待色境而爲眼根,短待長而爲短,長待短而爲長也。新譯仁王經中曰:“諸法相待,所謂色界眼界眼識界,乃至法界意界意識界。”注維摩經弟子品曰:“肇曰:諸法相待生,猶長短比而形也。”
相對的意思,如有低就有高,有左就有右是。 - 陳義孝編
自他相待,藉以存立。如叁線相待爲叁角,若缺一線則不能。一切之有爲法,自他互待亦然。色境待眼根而爲色境,眼根待色境而爲眼根,短待長而爲短,長待短而爲長也。《注維摩經弟子品》曰:“肇曰:諸法相待生,猶長短比而形也。” - 于淩波居士著
相對的意思,如高與低,左與右,善與惡等。
- 梵心居士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