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盟誓之時,多設香火告神,我國佛徒沿用之;故謂彼此契合爲香火因緣,謂猶如結盟于宿世而逾分相愛。北齊書陸法和傳:“法和是求佛之人,尚不希釋、梵天王坐處,豈規王位?但于空王佛所,與主上有香火因緣,且主上應有報至,故相救援耳!”
(雜語)古人盟誓。多設香火告神。故佛家謂彼此契合曰香火因緣。謂如結盟于宿世。故逾分相愛也。北史曰:“與主上有香火因緣,故相救援耳。”白居易詩曰:“香火因緣久願同。”
“香火”指香燭或指香與燈火,泛指一切供佛之物。同信佛法,同在佛門,彼此往來的契合者,稱爲香火因緣。如唐·白居易《祭中書韋相公文》:“長慶初,俱爲中書舍人,日尋詣普濟寺宗律師所,同受八戒,各持十齋,由是香火因緣,漸相親近。”也可省爲“香火緣”。如清·袁枚《子不語·王莽時蛇冤》:“先生辭光武之聘,早登仙道,與吾有香火緣,故來相救。”至于佛門道友共同結合而成的念佛修持團體,則稱爲“香火社”。如白居易在“會昌中,請罷太子少傅,以刑部尚書致仕,與香山僧如滿結香火社”,自稱“香山居士”(見《舊唐書》本傳)。(李明權) - 中國佛教文化研究所 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