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梵語mano-vijn~a^na。六識(或八識、九識)中之第六識。在西洋哲學中視之爲“能把握客觀對象之心機能”。廣義言之,即吾人所有諸種經驗,從原始之感覺至高度之思考均包括在內。凡能統攝多種經驗內容之作用,皆稱爲意識。至于意識與物質之關系,乃哲學上之核心問題,觀念論(唯心論)否定物質之獨立性,視意識(思考、精神)爲一切之根源;反之,唯物論視意識爲物質(存在、自然)之産物。佛教則將精神分爲叁:(一)心(梵citta ,集起),即精神之主體。(二)意(梵manas ,思量)。(叁)識(梵vijn~a^na ,了別),即精神之作用。意識所附帶微細之精神作用(心所),雖有各種類別,但與心、意、識能完全把握對象之綜合性精神作用(心王)仍有其區別。狹義而言,意識即指六識或八識中之第六識。意識與物質界、現象界之關系,在大乘佛教,以唯識宗爲典型代表,特別強調物質界爲意識所現,此即佛教所謂之唯心論,而非存在論立場所謂之唯心論,乃系自實踐論立場來強調心之整體性,不主張心和意識爲唯一之存在。故知佛教所謂之心,並無實體可得(無自性),此爲佛教教義之根本原理。
蓋依唯識宗之說,眼、耳、鼻、舌、身等前五識各緣色、聲、香、味、觸等五種對境,然此五識僅由單純的感覺作用來攀緣外境,而不具有認識、分別對境之作用;第六意識始具有認識、分別現象界所有事物之作用,故又稱分別事識;乃前五識共同所依據者,故又稱意地。五識即須與此第六識共同俱起,方能了別對境。又以五識僅能各緣自境,故又稱各別境識;意識則能遍緣一切境,舉凡對內對外之境,不論有形無形,皆可廣緣,或過去、現在、未來叁世,皆可亘及,具有比知、推測之作用,故又稱一切境識、廣緣識。
唯識宗又將意識分爲五俱意識與不俱意識兩種。(一)五俱意識,與前五識並生,明了所緣之境,故又稱明了意識。複可分爲:(1)五同緣意識,系與前五識俱起,且緣同一對境之意識。(2)不同緣意識,雖與前五識俱起,然緣其他之異境。(二)不俱意識,不與前五識俱起,而系單獨發生作用之意識。亦分二種:(1)五後意識,雖不與前五識俱起並生,然亦不相離而續起。(2)獨頭意識,有定中、獨散、夢中等叁種之別。1.定中意識,又稱定中獨頭意識。系與色界、無色界等一切定心俱起之意識,乃禅定中發生之意識活動。2.獨散意識,又稱散位獨頭意識。系指脫離前五識而單獨現起,追憶過去、預蔔未來,或加以種種想像、思慮等計度分別之意識。3.夢中意識,又稱夢中獨頭意識。乃于睡夢中朦胧現起之意識作用。又上記之外,亦有將意識概分爲明了意識、定中意識、獨散意識、夢中意識等四種,並稱爲四種意識。
要言之,第六意識乃八識中最猛利、最敏捷者,具有自由自在之能力,叁界九地,一切迷悟升沈之業,無一不由此意識所作。
又第七識爲末那識,末那之梵語爲manas,意譯爲“意”,思量之義,若采取意譯,則易與第六意識混同。然此二識于梵語原文中皆有“意識”之意,此因第六識乃以末那識爲所依,故知第六識之所以稱爲“意”者,即由“依意之識”而來;第七之末那識,其原文 manas,則表示“意即是識”,其識之本身即名爲“意”。此乃兩者名義接近、所依與作用迥別,而一用音譯、一用意譯之緣故。[大毗婆沙論卷七十一、俱舍論卷二、卷叁、成唯識論卷七、大乘起信論、俱舍論光記卷二、卷叁、百法問答鈔卷一](參閱“四種意識”1816)
(二)眼、耳、鼻、舌、身、意等六識之全部,亦統稱爲意識。
(術語)六識之一。依意根而起,了別法境之心王也。有四種之別:一獨頭意識,不與他之五識俱起,獨起而泛緣十八界之意識也。此在散心,于叁量中必爲比非之二量。二五同緣意識,與他五識同時而起,與彼共緣其境明了依之意識也。是心之現量。叁五俱意識,與五識同時而起,緣五境傍緣十八界之意識也,是通于現比非叁量。四五後意識,生于五俱意識之後念,緣前念五境之境,及緣他一切法之意識也,是全與獨頭意識相同。此獨頭意識之釋,乃就六識建立之小乘而言,若就大乘之八識家言之,則尚與末那識阿賴耶識俱起,非獨頭現行也。見百法問答鈔二。又第六意識,六識中意識位于第六,故名。
六識之一。見六識條。 - 陳義孝編
顯揚一卷叁頁雲:意識者:謂從阿賴耶識種子所生,依于意根,與彼俱轉,緣一切共不共法爲境,了別爲性。
二解 集論一卷十二頁雲:何等意識?謂依意、緣法、了別爲性。
叁解 品類足論一卷叁頁雲:意識雲何?謂依意根、了別諸法。 - 朱芾煌
唯識宗所立“八識心王”的第六心王,此爲我人理活動的綜合中心。在西洋哲學中視之爲“能把握客觀對象的心機能”。廣義言之,即吾人所有諸種經驗,從原始之感覺至高度之思考均包括在內。凡能統攝多種經驗內容的作用,皆稱爲意識。至于意識與物質之關系,乃哲學上的核心問題,觀念論(唯心論)否定物質之獨立性,視意識(思考、精神)爲一切之根源;反之,唯物論視意識爲物質(存在、自然)的産物。
唯識宗又將意識分爲五俱意識與不俱意識兩種,前者是與前五識共同發生作用,後者是單獨發生作用。單獨發生作用者又稱獨頭意識,它緣慮的對衆是抽象的觀念,即所謂法境,在其認識作用中包括著推理、判斷等在內,且不受時間空間限製,而通于過去、未來、現在。 - 于淩波居士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