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稱有體法。爲“無法”之對稱。指存在或實有之法。唯識家認爲現在十八界之法有體性,故稱有體法;無爲法亦含攝于有體法中。反之,過去、未來及龜毛免角等法無體性,故稱爲無體法(無法)。北本大般涅槃經卷十(大一二·四二二下):“本有今無,本無今有;叁世有法,無有是處。”
(二)因明用語。因明論式中,將宗(命題)之主詞稱有法,述詞稱法,即宗之主詞含有述詞之法義。如立“聲爲無常”之宗,“聲”即爲宗之有法,“無常”爲宗之法。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大四四·九八下):“初所陳,唯具一義,能持自體,義不殊勝,不得法名;後之所陳,具足兩義,能持複軌,義殊勝故,獨得法名。前之所陳,能有後法,複名有法。”
又就宗之主詞與述詞在各種不同之相對關系而言,有各種語意相對之異稱:(一)主詞爲整個命題之主體,故稱爲“體”;述詞則爲能诠表、決定命題之意義者,故稱爲“義”。(二)主詞爲一命題之語意尚未確立前所須界定、區別而有待界定、區別之基本語詞,故稱爲“所別”;述詞則爲具有界定、區別全句命題語意之功能者,故稱爲“能別”。如“聲爲無常”之命題,“聲”于全句命題中,尚未賦予界定或特殊屬性之含義,而猶待界定、區別始具意義可言;一旦加上述詞之“無常”,則全句命題始具備語意上有所界定、區別之含義。(叁)主詞爲一命題中所先陳述之概念,故稱爲“前陳”;述詞則爲陳述于後之概念,故稱“後陳”。此前陳、後陳二名詞于因明中最常用來表示一命題之主詞、述詞兩項各別之概念。(四)主詞爲一命題中所議論之對象,有待述詞爲之顯示其特性、說明其類別,而並非其前另有一名詞待主詞去界定,故稱“自性”;述詞則必用來界定主詞之特性或表現其類別,故稱爲“差別”。又于因明中,亦常連用主詞、述詞兩種以上之異稱者,如言“前陳自性”即是指主詞,言“後陳差別”即是指述詞。[因明正理門論、因明入正理論]
(術語)對無法之語。如龜毛兔角體性都無者,謂之無法,如他之事物體用非無者,謂之有法。涅槃經十曰:“本有今無,本無今有。叁世有法,無有是處。”[囗@又]于因明宗之前句,名爲有法,後句名爲法。即前句有後句之法之義。例如聲(是有法),無常(是法)合二者而名爲宗。因明大疏上本曰:“初所陳唯具一義能持自體,義不殊勝,不得法名。後之所陳具足兩義能持複軌,義殊勝故,獨得法名。前之所陳,能有後法,複名有法。”
有作爲之法,如體用俱全的一切事物是,若龜毛兔角等體性全無者,則叫做無法。 - 陳義孝編
瑜伽八十四卷叁頁雲:有法者:能引義故。依于苦等,有無量種出離遠離所生法故。
二解 瑜伽六十六卷十叁頁雲:複次雲何有法?謂一切世間法,說名有法。問:阿羅漢等世間善法,是世間故,則有所攝。以何因緣,說名無漏?答:墮叁有故;名有所攝。諸漏隨眠,永解脫故;說名無漏。
叁解 集異門論十卷十一頁雲:有法者:謂所說語,不越素怛纜及毗奈耶阿毗達磨;是名有法。
四解 品類足論六卷七頁雲:有法雲何?謂有漏法。 - 朱芾煌
有作爲之法,如體用具全的一切事物,名有法。
- 梵心居士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