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語)衆生以身內之五根五境爲非執受之法,執受者,執爲攝之義、持之義,受爲領之義、覺之義也,攝爲自體,持使不壞。又共安危能生苦樂等之覺解,名爲執受。唯識述記二本曰:“言執受義者。執者,是攝義持義。受是領義、覺義。攝爲自體,持令不壞,安危共同而領受之能生覺受,名爲執受。”
顯揚十九卷十一頁雲:問:雲何執受?答:謂由隨一若清淨相,或光明相,起執取相。
二解 雑集論五卷八頁雲: 雲何執受?幾是執受?爲何義故,觀執受耶?謂受生所依色故,是執受義。若依此色,受得生;是名執受。色蘊一分,五有色界處全及四一分,是執受。色蘊一分者:謂根根居處所攝。五有色界處全者:謂眼等。四一分者:謂不離根色香味觸。爲舍執著身自在轉我故;觀察執受。 - 朱芾煌
1.「執取;被吸引」的意思,另譯作「取」,如「執受相,執受隨形好」,相當的南傳經文作「被引誘」。2.「保持;維持」的意思,如「執受安樂住」、「已滿者隨順執受」。 - 莊春江居士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