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明用語。于因明中,指自己認知之作用。[因明正理門論]
(二)又作自體分。指唯識家于心之作用所立“四分”之一。自,自體之義;證,證知之義。亦即心識之自體能證知自己“見分”(認識活動),及“證自證分”的內在之作用。(參閱“四分”1663)
見四分條。 - 陳義孝編
成唯識論二卷十七頁雲: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卽自證分。此若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 - 朱芾煌
又作自體分,唯識宗所立識體四分的第二分。自是自體;證爲證知,即爲自覺的證知作用。四分中的見分有緣慮、了別相分的作用,但不能自知其所見有無謬誤,故必須另有一證知見分的作用,即是自證分。自證分即識之自體,故又名自體分。自證分還有一種再度知的作用,與自證分互相爲證,以證二者有無謬誤。參閱“識體四分”條。 - 于淩波居士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