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语sa^magri^。略作和合。唯识宗所说百法之一,二十四不相应行法之一。指形成心、色等诸法之因缘,能彼此和合之性质。亦即有为诸法生起时,必须由众多之因缘和合集会之特性,称为和合性。印度六派哲学中,胜论学派之胜论六句义,其第六句义即和合句义。又胜论学派以此和合性为实法,大乘佛教则以之为分位假立。然小乘之俱舍宗,并未别立和合性之说。[显扬圣教论卷一、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二、瑜伽师地论卷三]
在因果中,缘众和合,名为和合性。 - 陈义孝编
为二十四种不相应行法之一。诸法因缘和合,不相乖背。如水土之相和,涵盖之相合。《百法直解》曰:“和合者,依于诸法不相违假立。”《百法纂释》中谓:“言和合性者,谓于诸法不相乖反。和如水乳和,合如函盖合也。”此指事物现象共处于一定具体的因果关系中,而互相依存。 - 于凌波居士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