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能”与“所”之并称。某一动作之主体,称为能。其动作之客体(对象),称为所。例如能见物之“眼”,称为能见;为眼所见之“物”,称为所见。又被依靠者,称所依;依靠他人者,称能依。修行者,称能行;所行之内容,称所行。而归依者,称能归;为其所归依者,称所归。教化人者,称能化;被教化者,称所化。认识之主体,称为能缘;其被认识之客体,称为所缘。以语句、文章、教法等表示意义者,称能诠;为其所表示之意义、内容者,称所诠。总之,能与所具有相即不离与体用因果之关系,故称能所一体。[三无性论卷上、佛性论卷一、法华文句卷一上]
(术语)二法对待之时,自动之法,谓为能。不动之法,谓为所。如能缘所缘能见所见等。世言原告,即为能告。被告即为所告也。金刚经新注一曰:“般若妙理亡能所,绝待对。”
自动之法叫做能,被动之法叫做所。譬如六根对六尘,六根是能缘,六尘为所缘。 - 陈义孝编
二法对待,其主动的一面称“能”,被动的一面称“所”。亦即有为法之造作,主体的一面称能,客体(对象)一面称所。如心识缘境,心识为能缘,尘境是所缘。阿赖耶识储藏万法种子,阿赖耶识是能藏,种子是所藏等是。 - 于凌波居士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