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属于僧团之物资可分为二种,一称现前僧物,一称四方僧物。四方僧物指来自他方所供养,而属于一切比丘所共用之物,例如寺舍、厨库、田园、米饭、衣服、汤药等,故又称十方僧物、常住僧物。五分律卷二十五以住处地、房舍、须用物、果树、华果等五种为四方僧物,并谓若有沙门释子变卖四方僧物,则犯偷罗遮罪。[摩诃僧祇律卷二十八、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七](参阅“僧物”5736)
(杂名)属于十方僧之物件,如寺中之饭米是也。见僧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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