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语s/as/a-rajas。谓可止住于兔毛尖之微尘。相当于羊毛尘的七分之一。微尘为组成物质之要素,极微尘则为最细小而不可再分之单位。集合七微尘,称一金尘;集合七金尘,称一水尘;集合七水尘,则成为一兔毛尘。[俱舍论卷十二](参阅“极微”5479)
(杂语)小于羊毛尘七分者,可止住兔毛尖之微尘也。俱舍论十二曰:“积七兔毛尘,为一羊毛尘量。”
积七水尘为一兔毛尘。如逾缮那等量中说。 二解 如色之分齐中说。 - 朱芾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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