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因缘和合而生的一切理法。 - 陈义孝编
品类足论六卷四页云:有为法云何?谓十处,一处少分。 - 朱芾煌
为者谓有所作为、造作之意。又简称有为。乃泛指由因缘和合所造作的现象;狭义而言,特指人的造作行为。亦即一切处于相互联系、生灭变化中之现象,而以生、住、异、灭之四有为相为其特征。相对于此,永远不变而绝对存在者,则称为无为法。据俱舍论光记卷五载,因缘造作称为“为”,色、心等法从因缘生,有因缘之造作,故称为有为,因此有为亦为缘起法之别名。大乘义章曰:“为是集起造作之义,法有为作故,名有为。”俱舍论光记曰:“因缘造作名为,色心等法,从因缘生,有彼为故,名曰有为。” - 于凌波居士著
指因缘和合而生的一切理法。
- 梵心居士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