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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菩萨行论·善解义海 第八章 静虑品(上)▪P5

  ..续本文上一页ft">辛二、详说修持法,有二:

  

壬一、正行,壬二、利德。

  

壬一、正行,有三:

  

癸一、总说,癸二、详解,癸三、结论。

  

癸一、总说

  

苦乐皆相同,如自守护他。

  

一切众生理应如同守护自己地守护他人,欣喜安乐和厌离痛苦之本性,与自己相同之故。

  

癸二、详解,有二:

  

子一、能孳生平等心,子二、生平等心为合理。

  

子一、能孳生平等心

  

手足等诸多差别,善守护如同一身,众生不同之苦乐,皆如我欲愿安乐。

  

若我之痛苦,不伤害他身,如是彼痛苦,执我难忍故。

  

因此他诸苦,当不降临我,如是彼痛苦,执我难忍故。

  

虽然手足等诸多差别相,此一切别相耽着同一身故,如善守护手足等视为同一身体;如是众生虽具有相异之种性,一切有情仍耽着与自身同一种性;犹如自己欲弃除痛苦,欲求自身之安乐,视自他为同一本性──平等。若谓:自他之痛苦相互之间不冲突,类此之意识如何产生?《入行论大疏》曰:“倘若我之痛苦,既不危害他人之身,而此痛苦乃自己承受之痛苦,自己之耽着性,难以忍受故。如是他人之诸痛苦,虽不降临我身,若将他人耽着为我,则他人之痛苦是我之痛苦,耽着他人为自身故,此痛苦难以忍受。”从《大疏》之解释,若守护自他,则应了知他人之痛苦与自身之痛苦无差别。

  

子二、生平等心为合理,有二:

  

丑一、设立因相,丑二、成立遍相。

  

丑一、设立因相,有二:

  

寅一、境──苦、乐,寅二、有境──欲求相同。

  

寅一、境──苦、乐

  

我应除他苦,他苦如自苦,我当利益他,有情如我身。

  

〔有 法〕:他人之痛苦。 〔所立法〕:是我所清除之标的。

  

〔因支义〕:因是痛苦故。 〔 喻 〕:如同自身之痛苦。

  

〔有 法〕:其它有情。 〔所立法〕:是我所利益之对象。

  

〔因支义〕:是有情故。 〔 喻 〕:如同自身。

  

寅二、有境──欲求相同

  

尔时自他二,欲求乐相同,我有何特殊?何故勤自乐?

  

尔时自他二,不喜苦相同,我有何特殊?何故唯自护?

  

无论何时,自、他两者欲求安乐之心相同,自他有何区别?为何唯精勤于自己之安乐而非他人之安乐?如是,任何时候,自、他两者不喜痛苦之心相同,我有何特殊?为何守护自己,而非守护他人?欲求离苦得乐之心相同故,“作、不作”自他取舍之差别皆不合理。《入行论大疏》主张上述遍相成立。

  

丑二、成立遍相,有二:

  

寅一、正行,寅二、遮除断恶之答辩。

  

寅一、正行,有二:

  

卯一、自他相异不欲许同一体故相互不守护之过,卯二、断除我执为合理。

  

卯一、自他相异不欲许同一体故相互不守护之过,有二:

  

辰一、不守护相异时间受苦之过失,辰二、不守护相异境受苦之过失。

  

辰一、不守护相异时间受苦之过失

  

若彼痛苦性,不害我不护,后苦不害今,何故汝守护?

  

思我当受苦,妄见是邪思,今死生他世,亦是他体故。

  

若谓:倘若我之痛苦,伤害我自己,则我必须守护,他人孳生之痛苦不伤害我,故不守护他人?曰:未来世三恶道之痛苦,为何守护──即遮止此世为恶之因,应不用守护,来世之痛苦不伤害今生之故。若作是念:来世之痛苦虽不危害今生,然将会成为我后世领受之异熟果,故应善守护。今生缘持此四大结合蕴体之妄分别,唯有邪见,因此,今生之死投生他世,亦是他体之故,类推此思惟,剎那之间亦如是。

  

辰二、不守护相异境受苦之过失

  

尔时以谁苦,应由彼守护,足苦非手苦,何故手护足?

  

若谓任何时候,云何谁之苦,应由彼来守护,而非他人?

  

〔有 法〕:足之痛苦。

  

〔所立法〕:为何由彼手来守护,应不能守护。

  

〔因 相〕:非手痛苦故。

  

卯二、断除我执为合理

  

设若此非理,执我故如是,执自他非理,尽力断此执。

  

若谓:今生我执之作祟虽不合理,了知“时间先后”和“手足”等相互守护之意识。无论执着自或他任一方皆不合理,当尽力断除。乃诸注释者之主张。

  

寅二、遮除断恶之答辩

  

相续与群聚,妄名如军鬘,本无受苦者,谁调伏彼苦?

  

既无痛苦者,无一切差别。

  

若谓:虽相似之相异体,而自前、后世,谓一相续。又如手、足……等谓群聚,故相互守护。至于其它个人,非如是,故不须守护。曰:所谓“相续”乃诸多念珠组成一串;所谓“群聚”乃诸多勇士组成军队等;是为虚妄不实──不成立同一真实体。若作是念:诸相异之时、境,能领受之主体相续心为同一者,故守护?云何是为痛苦之主体,实无故,谁调伏此苦?实无痛苦之主体,一切自、他无分别性故,若以“同一、非同一”之主体,而作守护、不守护之区别,乃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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