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ft">辛二、詳說修持法,有二:
壬一、正行,壬二、利德。
壬一、正行,有叁:
癸一、總說,癸二、詳解,癸叁、結論。
癸一、總說
苦樂皆相同,如自守護他。
一切衆生理應如同守護自己地守護他人,欣喜安樂和厭離痛苦之本性,與自己相同之故。
癸二、詳解,有二:
子一、能孳生平等心,子二、生平等心爲合理。
子一、能孳生平等心
手足等諸多差別,善守護如同一身,衆生不同之苦樂,皆如我欲願安樂。
若我之痛苦,不傷害他身,如是彼痛苦,執我難忍故。
因此他諸苦,當不降臨我,如是彼痛苦,執我難忍故。
雖然手足等諸多差別相,此一切別相耽著同一身故,如善守護手足等視爲同一身體;如是衆生雖具有相異之種性,一切有情仍耽著與自身同一種性;猶如自己欲棄除痛苦,欲求自身之安樂,視自他爲同一本性──平等。若謂:自他之痛苦相互之間不沖突,類此之意識如何産生?《入行論大疏》曰:“倘若我之痛苦,既不危害他人之身,而此痛苦乃自己承受之痛苦,自己之耽著性,難以忍受故。如是他人之諸痛苦,雖不降臨我身,若將他人耽著爲我,則他人之痛苦是我之痛苦,耽著他人爲自身故,此痛苦難以忍受。”從《大疏》之解釋,若守護自他,則應了知他人之痛苦與自身之痛苦無差別。
子二、生平等心爲合理,有二:
醜一、設立因相,醜二、成立遍相。
醜一、設立因相,有二:
寅一、境──苦、樂,寅二、有境──欲求相同。
寅一、境──苦、樂
我應除他苦,他苦如自苦,我當利益他,有情如我身。
〔有 法〕:他人之痛苦。 〔所立法〕:是我所清除之標的。
〔因支義〕:因是痛苦故。 〔 喻 〕:如同自身之痛苦。
〔有 法〕:其它有情。 〔所立法〕:是我所利益之對象。
〔因支義〕:是有情故。 〔 喻 〕:如同自身。
寅二、有境──欲求相同
爾時自他二,欲求樂相同,我有何特殊?何故勤自樂?
爾時自他二,不喜苦相同,我有何特殊?何故唯自護?
無論何時,自、他兩者欲求安樂之心相同,自他有何區別?爲何唯精勤于自己之安樂而非他人之安樂?如是,任何時候,自、他兩者不喜痛苦之心相同,我有何特殊?爲何守護自己,而非守護他人?欲求離苦得樂之心相同故,“作、不作”自他取舍之差別皆不合理。《入行論大疏》主張上述遍相成立。
醜二、成立遍相,有二:
寅一、正行,寅二、遮除斷惡之答辯。
寅一、正行,有二:
卯一、自他相異不欲許同一體故相互不守護之過,卯二、斷除我執爲合理。
卯一、自他相異不欲許同一體故相互不守護之過,有二:
辰一、不守護相異時間受苦之過失,辰二、不守護相異境受苦之過失。
辰一、不守護相異時間受苦之過失
若彼痛苦性,不害我不護,後苦不害今,何故汝守護?
思我當受苦,妄見是邪思,今死生他世,亦是他體故。
若謂:倘若我之痛苦,傷害我自己,則我必須守護,他人孳生之痛苦不傷害我,故不守護他人?曰:未來世叁惡道之痛苦,爲何守護──即遮止此世爲惡之因,應不用守護,來世之痛苦不傷害今生之故。若作是念:來世之痛苦雖不危害今生,然將會成爲我後世領受之異熟果,故應善守護。今生緣持此四大結合蘊體之妄分別,唯有邪見,因此,今生之死投生他世,亦是他體之故,類推此思惟,剎那之間亦如是。
辰二、不守護相異境受苦之過失
爾時以誰苦,應由彼守護,足苦非手苦,何故手護足?
若謂任何時候,雲何誰之苦,應由彼來守護,而非他人?
〔有 法〕:足之痛苦。
〔所立法〕:爲何由彼手來守護,應不能守護。
〔因 相〕:非手痛苦故。
卯二、斷除我執爲合理
設若此非理,執我故如是,執自他非理,盡力斷此執。
若謂:今生我執之作祟雖不合理,了知“時間先後”和“手足”等相互守護之意識。無論執著自或他任一方皆不合理,當盡力斷除。乃諸注釋者之主張。
寅二、遮除斷惡之答辯
相續與群聚,妄名如軍鬘,本無受苦者,誰調伏彼苦?
既無痛苦者,無一切差別。
若謂:雖相似之相異體,而自前、後世,謂一相續。又如手、足……等謂群聚,故相互守護。至于其它個人,非如是,故不須守護。曰:所謂“相續”乃諸多念珠組成一串;所謂“群聚”乃諸多勇士組成軍隊等;是爲虛妄不實──不成立同一真實體。若作是念:諸相異之時、境,能領受之主體相續心爲同一者,故守護?雲何是爲痛苦之主體,實無故,誰調伏此苦?實無痛苦之主體,一切自、他無分別性故,若以“同一、非同一”之主體,而作守護、不守護之區別,乃不合理。
《入菩薩行論·善解義海 第八章 靜慮品(上)》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