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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纲要(智圆法师)▪P14

  ..续本文上一页也都得不到,完全是空性。

  (三)凡是观待因缘而生者,实际唯是无生。

  如果一个果依靠其他因缘而显现,那就没有独立的自性,所以只是因缘幻出的假相。既然是假相,没有它的自体,也就没有它的“生”。

  

1、第一种观察法

  首先观察,以因缘和合而生果。无论在因缘的和合中有果或者无果,都不成立生果。

  观察的理路:如果成立有实法之果产生,那只有两种情况,要么在因缘和合中已经有了它而生起它,要么在因缘和合中没有它而生起它。如果这两种情况都不成立,那就证明本来没有实果产生。

  论云:“若众缘和合,而有果生者,和合中已有,何须和合生?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云何从众缘,和合而果生?”即:众缘和合中,若已有果,则再生果定不合理,以果已有,不必再生故;若无有果,怎么能从中生果呢?比如每一粒沙子中无饭,多少粒沙子的聚合中也无饭般。

  如果在众缘和合中已经有果存在,那再生果是不合理的。因为果已经有了,不必再通过因缘和合来生它。如果在因缘和合中没有果,那么怎么可能生果呢?比如每一粒沙子中都没有饭,合在一起怎么能出饭呢?合在一起也只是一堆沙子,而没有饭。

  总之,如果是缘起假立的生,即由虚幻的因缘和合,现起虚幻的果,只是把这一点叫做“生”,则不遮破。但如果说有真实的法产生,那就必定会遭到以上的妨难。

  论中又说:“若众缘和合,是中有果者,和合中应有,而实不可得。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是则众因缘,与非因缘同。”若众缘和合中已经有果法以自性存在,则应当以量从中获得,然而不可得。比如,饭若存在于米等当中,则应当得到,然而纵然将米等碎为微尘也得不到饭,若在因缘的每一分中得不到饭,则在其聚合中也得不到。若众缘和合中无有果法,则与非因缘相同。如米、水等中无饭,而又能产生饭,为何以沙、土等不能产生饭呢?二者同样是“众缘中不具果法”,理应产生。

  继续分两步观察:

  第一、假如在因缘和合中已经有果存在了,那应当能够得到。而实际上得不到。即使把这些因缘碎为微尘也找不到果,因此不成立。

  第二、如果在因缘和合中没有某个果,还能够生出这个果,那么同样,从非因缘的法中也应当生出这个果。这是说,如果承许因、缘、果都是实法,那就是像东山和西山那样他体的法。如果在因缘里没有这个果,还能生出它来,那么同样,从非因缘的法中也应当生出这个果来。

  众缘和合中若没有果法,那就和“非因缘”的情况成了一样。就像《入中论》所说,如果以他法能生他法,就应当成立一切生一切,因为同样是别别他法的缘故。意思是,既然一个有自性的法能产生另一个有自性的法,那就应成一切可以生一切了。其实,一个实法根本不可能生另一个实法。如果在因缘和合中没有果,那就和“非因缘”相同,其中都没有果法。如果在实有的米、水等中没有饭,还能生实有的饭,那么为什么以沙、土等不能生饭呢?两者同样是“因缘中没有果法”,理应产生。

  总之,以理观察时,如果承许果是实法,无论在因缘的和合中有它或者没有它,都无法成立生,所以并没有实有的果产生。因此就说“因缘生即是无生”。

  

2、第二种观察法

  论中又说:“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若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

  “因与果因”(因给果作了因),就像斧头对着树砍伐那样,因给果做了一份作业。“作因已而灭”,做完了因的工作,因就灭掉了,因灭了就生果。

  “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前“一”指因要给果作因,后“一”指因灭才生果),这样,因上就有常和断两种体性:由于因灭了才生果,所以因是灭(断)的体性;而且,因要延续到果出生时,对果作一份作业,这又成了常的体性。但是一个法上不可能有相违的二种体性,所以不成立“生”。

  只有此法对于彼法起作用,才能说此法生了彼法。比如理发师给人理发,一定是头发和他手中的剪刀同时配合才在理发,如果剪刀从来都没碰到过头发,能说理了发吗?当然不能。又如会计师打了一天的算盘,会计师的手和算盘这二法同时存在,才能说打了算盘。但是,有手时没有算盘,有算盘时没有手,怎么能说打了一天的算盘?同理,要说因生了果,则因和果首先须握手相会,因对果作用一下才行,有因时没有果,有果时没有因,怎么能说作呢?又怎么能说生呢?

  因此,要安立因生果,则因和果需要同时存在,且因在果显现时给予果一份作业。但是,一定只有因灭了才产生果,凡是因果法都是无常法。如果因常住不灭,怎么会有新的果产生呢?如果果不是新生的法,而是先前已经存在,那又怎么能称为果呢?所以凡是因果法,决定都是刹那灭的无常性。

  “因果同时”和“因先果后”相违,这就出现了难以调和的矛盾。既要成立因对果做了作业,又要成立因灭了才生果,无法两全。

  如果因从没有给果做过什么,只是在它灭去之后,果随着生起,那这个果就成了无因,因为前面的法对它什么都没做过,不能承许为它的因。

  首先证成:因和果是无常法。

  倘若因果是常法,则无丝毫变动,不可能由因转变为果。因此,凡是因、果法,都一定是刹那性。

  如果因和果是常法,丝毫都不会变,怎么能由因转为果呢?比如从种子转成苗芽,是种子灭了才生苗芽,如果种子一直不动,怎么会有苗芽呢?所以,凡是因果法,决定都是刹那灭的体性。这是首先要证成的问题。

  回到偈颂来解释:

  因要对果起作用,必须在果产生的同时,因也存在。然而因坏灭时才能生果。由此一个因上就有二种体性,一来在果存在时,给与果作用,如此则成常法;二来在果产生时,因已灭尽,如此又成断法。一个法上有相违的二种体性,永远无法成立。若因灭时果才出生,由于因没对果起任何作用,应成果是无因生,然而这不可能成立。

  因要对果起作用,必须在果产生的同时,因也存在。另一方面,只有因灭了才生果。这样一来,在一个因上就有两种体性存在:一是在果存在时,给与果作用,这样因就成了常法;二是当果产生时,必须承许因已灭尽,这样因又成了断法。一个法既是常又是断,这是无法成立的。

  如果是在因灭之后才产生果,那就不是这个果的因,因为:只有对果发生作业才可以说是因;而因灭果生,因和果不发生任何关系。因此,应成果是无因而生,但这也违背事实。

  以上以胜义正理抉择了缘起生即是无生。

  内外诸法都是缘起生,以缘起生故,无有自性,正显现时,如同水月,毫无实质。

  总之,一切内外诸法都是因缘所生,以缘起生故,无自性,正显现的时候也如同水月,毫无实质。

  全知麦彭仁波切在《缘起心要释》中说:“如是观察的话,若不观待因缘,则必定成为如空中莲花一般。因此,凡是有的法,都是观待而生,或仅仅依于因缘而生。如此,凡是因缘所生法,决定不成自性实有,而仅是先前无有、后来以因缘作成,故与影像无有丝毫不同。”

  这段引文首先宣说万法都是因缘生。假如有一个不必观待因缘而存在的法,那决定是空中的莲花了。也就是说,绝不可能有不观待因缘的法,在十方世界里都找不到这样的法。

  凡是有的法,决定都是观待因缘而生。我们心前显现的任何一法都是因缘所生。比如观察一幅画:有了画布、颜料,以及画师的思想、动作等,才产生这幅画;不观待这些因缘,则决定不可能自己显现出这幅画。因此,这幅画上的每一部分都完全是观待因缘而出现。万法都是像这样由因缘而生。

  其次,以“万法因缘生”成立“万法无实有”。万法都是先前无有,后来因缘和合时就显现出来,因此与影像毫无差别。譬如影像先前无有,物体与镜子和合时当即出现;万法都是如此,缘聚而生,缘散则灭,所以都只是一刹那现起的假相,正显现时得不到丝毫实法。

  

四、指示缘起的究竟义

  即缘起的安立,其义究竟而言,以自心前如是显现为根据:

  怎么安立有千差万别的种种缘起呢?这唯一是以自己的心前如是显现作为根据,除此之外再也没有其他的根据。

  比如问:怎么安立有六道呢?答:因为在众生各自的心前这样显现了六道。怎么安立有苦乐呢?答:因为自己心里显现了苦乐。怎么安立有贪嗔呢?答:因为在自己心里显现了贪嗔。怎么安立有物质世界的现象和规律呢?答:因为在自心前是这样显现的。像这样自心造作、自心显现,就是缘起。除此之外再也没有什么,离开自心谈什么缘起呢?这样就更切中要点了,原来,万法都是因缘生;更切要地说,万法都是唯心所造,这就是缘起的究竟义。

  当下依自己的心,可以造地狱法界、饿鬼法界、旁生法界,可以造天、人、阿修罗的法界,也可以造声闻、缘觉的法界,或者菩萨、佛的法界。以如是的心而如是地显现。一切法都唯一是依于自心的因缘而显现。

  缘起究竟是以何者而安立的呢?譬如照镜子,脸上有哪种表情,镜子里就显现那种影像。脸比喻自心,影像比喻显现。犹如影像依于脸而现,依于脸而假立,如是显现也依于心而现,依于心而假立。比如,同一条河的水,以地狱众生的嗔习,显现为烊铜;以饿鬼的悭习,显现为脓血;以人的习气,显现为水;以天人善业习气,显现为甘露。别别的显现,唯是观待别别的习气而生,依于各自的心而假立,也只在各自的心前显现。

  首先举镜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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