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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觀綱要(智圓法師)▪P14

  ..續本文上一頁也都得不到,完全是空性。

  (叁)凡是觀待因緣而生者,實際唯是無生。

  如果一個果依靠其他因緣而顯現,那就沒有獨立的自性,所以只是因緣幻出的假相。既然是假相,沒有它的自體,也就沒有它的“生”。

  

1、第一種觀察法

  首先觀察,以因緣和合而生果。無論在因緣的和合中有果或者無果,都不成立生果。

  觀察的理路:如果成立有實法之果産生,那只有兩種情況,要麼在因緣和合中已經有了它而生起它,要麼在因緣和合中沒有它而生起它。如果這兩種情況都不成立,那就證明本來沒有實果産生。

  論雲:“若衆緣和合,而有果生者,和合中已有,何須和合生?若衆緣和合,是中無果者,雲何從衆緣,和合而果生?”即:衆緣和合中,若已有果,則再生果定不合理,以果已有,不必再生故;若無有果,怎麼能從中生果呢?比如每一粒沙子中無飯,多少粒沙子的聚合中也無飯般。

  如果在衆緣和合中已經有果存在,那再生果是不合理的。因爲果已經有了,不必再通過因緣和合來生它。如果在因緣和合中沒有果,那麼怎麼可能生果呢?比如每一粒沙子中都沒有飯,合在一起怎麼能出飯呢?合在一起也只是一堆沙子,而沒有飯。

  總之,如果是緣起假立的生,即由虛幻的因緣和合,現起虛幻的果,只是把這一點叫做“生”,則不遮破。但如果說有真實的法産生,那就必定會遭到以上的妨難。

  論中又說:“若衆緣和合,是中有果者,和合中應有,而實不可得。若衆緣和合,是中無果者,是則衆因緣,與非因緣同。”若衆緣和合中已經有果法以自性存在,則應當以量從中獲得,然而不可得。比如,飯若存在于米等當中,則應當得到,然而縱然將米等碎爲微塵也得不到飯,若在因緣的每一分中得不到飯,則在其聚合中也得不到。若衆緣和合中無有果法,則與非因緣相同。如米、水等中無飯,而又能産生飯,爲何以沙、土等不能産生飯呢?二者同樣是“衆緣中不具果法”,理應産生。

  繼續分兩步觀察:

  第一、假如在因緣和合中已經有果存在了,那應當能夠得到。而實際上得不到。即使把這些因緣碎爲微塵也找不到果,因此不成立。

  第二、如果在因緣和合中沒有某個果,還能夠生出這個果,那麼同樣,從非因緣的法中也應當生出這個果。這是說,如果承許因、緣、果都是實法,那就是像東山和西山那樣他體的法。如果在因緣裏沒有這個果,還能生出它來,那麼同樣,從非因緣的法中也應當生出這個果來。

  衆緣和合中若沒有果法,那就和“非因緣”的情況成了一樣。就像《入中論》所說,如果以他法能生他法,就應當成立一切生一切,因爲同樣是別別他法的緣故。意思是,既然一個有自性的法能産生另一個有自性的法,那就應成一切可以生一切了。其實,一個實法根本不可能生另一個實法。如果在因緣和合中沒有果,那就和“非因緣”相同,其中都沒有果法。如果在實有的米、水等中沒有飯,還能生實有的飯,那麼爲什麼以沙、土等不能生飯呢?兩者同樣是“因緣中沒有果法”,理應産生。

  總之,以理觀察時,如果承許果是實法,無論在因緣的和合中有它或者沒有它,都無法成立生,所以並沒有實有的果産生。因此就說“因緣生即是無生”。

  

2、第二種觀察法

  論中又說:“若因與果因,作因已而滅,是因有二體,一與一則滅。若因不與果,作因已而滅,因滅而果生,是果則無因。”

  “因與果因”(因給果作了因),就像斧頭對著樹砍伐那樣,因給果做了一份作業。“作因已而滅”,做完了因的工作,因就滅掉了,因滅了就生果。

  “是因有二體,一與一則滅”(前“一”指因要給果作因,後“一”指因滅才生果),這樣,因上就有常和斷兩種體性:由于因滅了才生果,所以因是滅(斷)的體性;而且,因要延續到果出生時,對果作一份作業,這又成了常的體性。但是一個法上不可能有相違的二種體性,所以不成立“生”。

  只有此法對于彼法起作用,才能說此法生了彼法。比如理發師給人理發,一定是頭發和他手中的剪刀同時配合才在理發,如果剪刀從來都沒碰到過頭發,能說理了發嗎?當然不能。又如會計師打了一天的算盤,會計師的手和算盤這二法同時存在,才能說打了算盤。但是,有手時沒有算盤,有算盤時沒有手,怎麼能說打了一天的算盤?同理,要說因生了果,則因和果首先須握手相會,因對果作用一下才行,有因時沒有果,有果時沒有因,怎麼能說作呢?又怎麼能說生呢?

  因此,要安立因生果,則因和果需要同時存在,且因在果顯現時給予果一份作業。但是,一定只有因滅了才産生果,凡是因果法都是無常法。如果因常住不滅,怎麼會有新的果産生呢?如果果不是新生的法,而是先前已經存在,那又怎麼能稱爲果呢?所以凡是因果法,決定都是刹那滅的無常性。

  “因果同時”和“因先果後”相違,這就出現了難以調和的矛盾。既要成立因對果做了作業,又要成立因滅了才生果,無法兩全。

  如果因從沒有給果做過什麼,只是在它滅去之後,果隨著生起,那這個果就成了無因,因爲前面的法對它什麼都沒做過,不能承許爲它的因。

  首先證成:因和果是無常法。

  倘若因果是常法,則無絲毫變動,不可能由因轉變爲果。因此,凡是因、果法,都一定是刹那性。

  如果因和果是常法,絲毫都不會變,怎麼能由因轉爲果呢?比如從種子轉成苗芽,是種子滅了才生苗芽,如果種子一直不動,怎麼會有苗芽呢?所以,凡是因果法,決定都是刹那滅的體性。這是首先要證成的問題。

  回到偈頌來解釋:

  因要對果起作用,必須在果産生的同時,因也存在。然而因壞滅時才能生果。由此一個因上就有二種體性,一來在果存在時,給與果作用,如此則成常法;二來在果産生時,因已滅盡,如此又成斷法。一個法上有相違的二種體性,永遠無法成立。若因滅時果才出生,由于因沒對果起任何作用,應成果是無因生,然而這不可能成立。

  因要對果起作用,必須在果産生的同時,因也存在。另一方面,只有因滅了才生果。這樣一來,在一個因上就有兩種體性存在:一是在果存在時,給與果作用,這樣因就成了常法;二是當果産生時,必須承許因已滅盡,這樣因又成了斷法。一個法既是常又是斷,這是無法成立的。

  如果是在因滅之後才産生果,那就不是這個果的因,因爲:只有對果發生作業才可以說是因;而因滅果生,因和果不發生任何關系。因此,應成果是無因而生,但這也違背事實。

  以上以勝義正理抉擇了緣起生即是無生。

  內外諸法都是緣起生,以緣起生故,無有自性,正顯現時,如同水月,毫無實質。

  總之,一切內外諸法都是因緣所生,以緣起生故,無自性,正顯現的時候也如同水月,毫無實質。

  全知麥彭仁波切在《緣起心要釋》中說:“如是觀察的話,若不觀待因緣,則必定成爲如空中蓮花一般。因此,凡是有的法,都是觀待而生,或僅僅依于因緣而生。如此,凡是因緣所生法,決定不成自性實有,而僅是先前無有、後來以因緣作成,故與影像無有絲毫不同。”

  這段引文首先宣說萬法都是因緣生。假如有一個不必觀待因緣而存在的法,那決定是空中的蓮花了。也就是說,絕不可能有不觀待因緣的法,在十方世界裏都找不到這樣的法。

  凡是有的法,決定都是觀待因緣而生。我們心前顯現的任何一法都是因緣所生。比如觀察一幅畫:有了畫布、顔料,以及畫師的思想、動作等,才産生這幅畫;不觀待這些因緣,則決定不可能自己顯現出這幅畫。因此,這幅畫上的每一部分都完全是觀待因緣而出現。萬法都是像這樣由因緣而生。

  其次,以“萬法因緣生”成立“萬法無實有”。萬法都是先前無有,後來因緣和合時就顯現出來,因此與影像毫無差別。譬如影像先前無有,物體與鏡子和合時當即出現;萬法都是如此,緣聚而生,緣散則滅,所以都只是一刹那現起的假相,正顯現時得不到絲毫實法。

  

四、指示緣起的究竟義

  即緣起的安立,其義究竟而言,以自心前如是顯現爲根據:

  怎麼安立有千差萬別的種種緣起呢?這唯一是以自己的心前如是顯現作爲根據,除此之外再也沒有其他的根據。

  比如問:怎麼安立有六道呢?答:因爲在衆生各自的心前這樣顯現了六道。怎麼安立有苦樂呢?答:因爲自己心裏顯現了苦樂。怎麼安立有貪嗔呢?答:因爲在自己心裏顯現了貪嗔。怎麼安立有物質世界的現象和規律呢?答:因爲在自心前是這樣顯現的。像這樣自心造作、自心顯現,就是緣起。除此之外再也沒有什麼,離開自心談什麼緣起呢?這樣就更切中要點了,原來,萬法都是因緣生;更切要地說,萬法都是唯心所造,這就是緣起的究竟義。

  當下依自己的心,可以造地獄法界、餓鬼法界、旁生法界,可以造天、人、阿修羅的法界,也可以造聲聞、緣覺的法界,或者菩薩、佛的法界。以如是的心而如是地顯現。一切法都唯一是依于自心的因緣而顯現。

  緣起究竟是以何者而安立的呢?譬如照鏡子,臉上有哪種表情,鏡子裏就顯現那種影像。臉比喻自心,影像比喻顯現。猶如影像依于臉而現,依于臉而假立,如是顯現也依于心而現,依于心而假立。比如,同一條河的水,以地獄衆生的嗔習,顯現爲烊銅;以餓鬼的悭習,顯現爲膿血;以人的習氣,顯現爲水;以天人善業習氣,顯現爲甘露。別別的顯現,唯是觀待別別的習氣而生,依于各自的心而假立,也只在各自的心前顯現。

  首先舉鏡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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