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我的阅读记录 ▼

藏传因明学 附录(2) 正理滴论▪P3

  ..续本文上一页有三方面的含意:一、因明论式叫量,成立论式叫立量。二、量是有关知识性质的,故把《因明论》叫做《量论》,即带有认识论的意味。三、量的作用和它的结果,即对事物得到正确的认识,如象用尺子量布,一尺一尺地量下去是量的作用,而所了解到的长度乃是量的结果。

  佛家因明,其先也承认有限量,比量,声教量三种,到公元六世纪,印度杰出的因明学家陈那(Slob dpon phyogs kyi glang po)集量理之大成,写了一部巨著名《集量论》(tshad makun btus)否定了声教量。他分析量的对象即所谓“所量” (gzhal bya),不超出“自相”(rang mtshan)和共相(spyi mtshan)两大类。自相,即事物自具的特性,共相,即事物间的共性。因此,认识它们的量,也只有了解自相的“现量”和了解共相的“比量”两种。法称遵其说,以现量和比量(分为自利比量,利他比量两部分)来概括了因明的全部内容。

  什么叫做现量呢?如《正理滴论》说:“自利比量者,谓由三相之因所生诸认识。……具三相之因者,谓于所推论比度之事上必须具备,于同品上定有,于异品上遍无”。即列出具因三相的论式以正确的理由为根据,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

  什么叫做利他比量呢?如《正理滴论》说:“利他比量,说为三相因者,谓于因安立果(即将真能立语说为比量——译注)故。由于立量之别,此分二种,谓具同品法及具异品法。无论何种论式,皆具此二义,无有差别。”意谓能成立因须具三相,在自立立他上并无差别。但自利系就个人进行思维而言,利他则就对他人以语言建立为论式所收效果而言。

  具备三相之因方为正因,只有三种。如《正理滴论》说:“三相所在之处,唯有三种因,谓未缘到因(ma dmigs pavi rtags) (有译为“不可得因”);自性因(rang bzhin gyi rtags),果因(vbras rtags) (有译为“果性因”)。据此是以成立比量,不得多亦不得少。

  法称在他利他比量品中,认为利他比量的语言结构,为了运用方便起见可以用两种不同的格式去表达。一种是带着同品法性质表示因与同品相结合的,叫做随因后遍(rjes khyab),又叫做随因后行(rjes su vgro ba)。一种是带着异品法性质表示因与异品相离的,叫做随因遣遍(ldog khyab),又叫做随因后遣(rjes su ldog pa)。联合起来,构成随因遍行遍遣 (rje su vgro ldog gi khyab pa),这两种格式,只是在正面和反面的形态上有所不同,其实质却都能够表明因有三相,属于完全的比量,法称认为可以把同法式与异法式分开单独运用,再同未缘到因、自性因、果因的论式分别结合起来,便可以构成各种不同的量式,以进行广泛的推理论证。

  佛教因明,原来是为了探求真理,而同印度当时的别种宗派学说进行辩论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法称在《正理滴论》这一书中,既继承了陈那的因明学思想又有了新的创见和发展,试举几点略加说明。

  1.法称改革了利他比量三支格式,主张合因喻为一体,不必再沿用喻支的名目,如《正理滴论》说:“以上所略述因三相之义,获领悟已,所谓喻者,虽为能立之支分,但离之别无有体,故未另立其相,盖随能立已了解其义故。”

  2.法称不用“相违决定”,如《正理滴论》说:“相违决定,亦说为犹豫之因,何故于此处不叙述之?以其不成比量推理之对象故,于叙述果因、自相因、未缘到因之性相时,既然无相违决定,于他处更无相违决定可言。因此,由于未见物体,乃依言教而比度之,对此等义进行辨析所构成之相违决定,乃说为宗之过。”

  3、法称重视事物的关系,为因明理论奠定了较稳固的基础,例如在比量方面,因和所立法的“不相离性”,乃以事物之间的相属关系为依据,如《正理滴论》说:“所成立之义,与因相系属,复分为二种,即直接为所成立义之自性及所成立义出生。凡非彼之自性及非从彼出生者,乃为与彼无相系属之自性。自性及从生二者,唯有自性因及果因,唯有此二因,成立事物故。”这里所说的自性因,是就事物自具的一种特性,或概念的本质加以分析所得;果因则由一般事物中的因果关系而建立。有了这样的相属关系,因明本身就有了客观的保证,用不着去对它犹豫不决了。

  4.至于未缘到因,如《正理滴论》说:“虽亦成立否定,唯就未缘到而言,谓物若有,不致未缘到彼故。若于他处,因域、时、性原因隐秘之物,未被缘虑之所明了者,虽因自之现量识错觉,而彼物亦不定为无。”这儿所讲的未缘到因,主要是以否定的形式反成某种难见的事物。所谓“缘”,是“缘虑”的意思,作为“见到”理解,凡未见到的东西,当然没有。但由于地域空间,过现未的时间,事物的特性等原因,所未见到的东西,从主观认识上讲是没有的,但并不能因为自身的认识受到限制,即肯定那种未见到的东西绝对没有。这是法称的一个创见,在汉译因明论典中,未见“未缘到因”之说。所以我对这个专用词,采取了按藏文字义的对译法。

  5、书名我译为《正理滴论》,考虑到“滴”字的藏文为“thigs pa”,是滴的泛说词,并无数量的限制,如果用“一”来限制它,即成为“一滴”,还原为藏文,就该为“thigs pa gcig”,但原书并无“gcig”字。藏文中有“滴水积成大海”之说,可见这个泛说的“滴”字,没有必要用数字去限制它。法称用“滴”字冠以书名,可见其有妙用。

  对《正理滴论》内容的介绍,概括地谈了上面这些。由于译者的水平所限和时间仓促,难免存在某些缺点和错误,殷切希望得到批评指教。

  (原载《世界宗教研究》1982年第1期)

  

  

《藏传因明学 附录(2) 正理滴论》全文阅读结束。

菩提下 - 非赢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网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