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有叁方面的含意:一、因明論式叫量,成立論式叫立量。二、量是有關知識性質的,故把《因明論》叫做《量論》,即帶有認識論的意味。叁、量的作用和它的結果,即對事物得到正確的認識,如象用尺子量布,一尺一尺地量下去是量的作用,而所了解到的長度乃是量的結果。
佛家因明,其先也承認有限量,比量,聲教量叁種,到公元六世紀,印度傑出的因明學家陳那(Slob dpon phyogs kyi glang po)集量理之大成,寫了一部巨著名《集量論》(tshad makun btus)否定了聲教量。他分析量的對象即所謂“所量” (gzhal bya),不超出“自相”(rang mtshan)和共相(spyi mtshan)兩大類。自相,即事物自具的特性,共相,即事物間的共性。因此,認識它們的量,也只有了解自相的“現量”和了解共相的“比量”兩種。法稱遵其說,以現量和比量(分爲自利比量,利他比量兩部分)來概括了因明的全部內容。
什麼叫做現量呢?如《正理滴論》說:“自利比量者,謂由叁相之因所生諸認識。……具叁相之因者,謂于所推論比度之事上必須具備,于同品上定有,于異品上遍無”。即列出具因叁相的論式以正確的理由爲根據,作出符合實際的判斷。
什麼叫做利他比量呢?如《正理滴論》說:“利他比量,說爲叁相因者,謂于因安立果(即將真能立語說爲比量——譯注)故。由于立量之別,此分二種,謂具同品法及具異品法。無論何種論式,皆具此二義,無有差別。”意謂能成立因須具叁相,在自立立他上並無差別。但自利系就個人進行思維而言,利他則就對他人以語言建立爲論式所收效果而言。
具備叁相之因方爲正因,只有叁種。如《正理滴論》說:“叁相所在之處,唯有叁種因,謂未緣到因(ma dmigs pavi rtags) (有譯爲“不可得因”);自性因(rang bzhin gyi rtags),果因(vbras rtags) (有譯爲“果性因”)。據此是以成立比量,不得多亦不得少。
法稱在他利他比量品中,認爲利他比量的語言結構,爲了運用方便起見可以用兩種不同的格式去表達。一種是帶著同品法性質表示因與同品相結合的,叫做隨因後遍(rjes khyab),又叫做隨因後行(rjes su vgro ba)。一種是帶著異品法性質表示因與異品相離的,叫做隨因遣遍(ldog khyab),又叫做隨因後遣(rjes su ldog pa)。聯合起來,構成隨因遍行遍遣 (rje su vgro ldog gi khyab pa),這兩種格式,只是在正面和反面的形態上有所不同,其實質卻都能夠表明因有叁相,屬于完全的比量,法稱認爲可以把同法式與異法式分開單獨運用,再同未緣到因、自性因、果因的論式分別結合起來,便可以構成各種不同的量式,以進行廣泛的推理論證。
佛教因明,原來是爲了探求真理,而同印度當時的別種宗派學說進行辯論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法稱在《正理滴論》這一書中,既繼承了陳那的因明學思想又有了新的創見和發展,試舉幾點略加說明。
1.法稱改革了利他比量叁支格式,主張合因喻爲一體,不必再沿用喻支的名目,如《正理滴論》說:“以上所略述因叁相之義,獲領悟已,所謂喻者,雖爲能立之支分,但離之別無有體,故未另立其相,蓋隨能立已了解其義故。”
2.法稱不用“相違決定”,如《正理滴論》說:“相違決定,亦說爲猶豫之因,何故于此處不敘述之?以其不成比量推理之對象故,于敘述果因、自相因、未緣到因之性相時,既然無相違決定,于他處更無相違決定可言。因此,由于未見物體,乃依言教而比度之,對此等義進行辨析所構成之相違決定,乃說爲宗之過。”
3、法稱重視事物的關系,爲因明理論奠定了較穩固的基礎,例如在比量方面,因和所立法的“不相離性”,乃以事物之間的相屬關系爲依據,如《正理滴論》說:“所成立之義,與因相系屬,複分爲二種,即直接爲所成立義之自性及所成立義出生。凡非彼之自性及非從彼出生者,乃爲與彼無相系屬之自性。自性及從生二者,唯有自性因及果因,唯有此二因,成立事物故。”這裏所說的自性因,是就事物自具的一種特性,或概念的本質加以分析所得;果因則由一般事物中的因果關系而建立。有了這樣的相屬關系,因明本身就有了客觀的保證,用不著去對它猶豫不決了。
4.至于未緣到因,如《正理滴論》說:“雖亦成立否定,唯就未緣到而言,謂物若有,不致未緣到彼故。若于他處,因域、時、性原因隱秘之物,未被緣慮之所明了者,雖因自之現量識錯覺,而彼物亦不定爲無。”這兒所講的未緣到因,主要是以否定的形式反成某種難見的事物。所謂“緣”,是“緣慮”的意思,作爲“見到”理解,凡未見到的東西,當然沒有。但由于地域空間,過現未的時間,事物的特性等原因,所未見到的東西,從主觀認識上講是沒有的,但並不能因爲自身的認識受到限製,即肯定那種未見到的東西絕對沒有。這是法稱的一個創見,在漢譯因明論典中,未見“未緣到因”之說。所以我對這個專用詞,采取了按藏文字義的對譯法。
5、書名我譯爲《正理滴論》,考慮到“滴”字的藏文爲“thigs pa”,是滴的泛說詞,並無數量的限製,如果用“一”來限製它,即成爲“一滴”,還原爲藏文,就該爲“thigs pa gcig”,但原書並無“gcig”字。藏文中有“滴水積成大海”之說,可見這個泛說的“滴”字,沒有必要用數字去限製它。法稱用“滴”字冠以書名,可見其有妙用。
對《正理滴論》內容的介紹,概括地談了上面這些。由于譯者的水平所限和時間倉促,難免存在某些缺點和錯誤,殷切希望得到批評指教。
(原載《世界宗教研究》1982年第1期)
《藏傳因明學 附錄(2) 正理滴論》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