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则遍于同品及异品或遍于任何一品。(此为“共不定”。细分为“同品遍转,异品分转”;“同品分转,异品遍转”;“俱品一分转”三类——译注)如是对此相若起疑惑,亦唯为不定因过者,如云:对欲言之某甲,为成立其非一切智者或具贪者,而以言说等法为因,乃于从异品上遣除起疑惑。对一切智者,言未见其言说之所谓未缘到之相者,以未如境见之,故为疑惑之因,尤其为遣除非一切智者,而遣除言说等,乃成为疑惑,因为言说与一切智二者不相违故。
如云:虽未见到,但凡一切智者皆未言说,此说所遣,亦不成立者,因为生起疑惑故。诸物之相违有二种,一者谓非未全具因而生之果,有他则自无之相违,如冷触与热触。二者谓一方排另一方而存之唯实相者,如有与无。言说及一切智者均无此二相违过,不相违故,虽缘虑亦非了知为无。
贪等及言词等并不能成立为因果之物。盖遣他事非因并非亦遣言词者,如是若遣言词等,则有犹豫不定。二相颠倒成立,亦是相违。二相者何,谓同品定有及异品遍无。
以所作并及勤勇无间所发性为因,成立常住,是相违因,盖此二于同品中无,于异品中有,乃为颠倒成立。此二相皆因颠倒成立所立法故,为相违因。
违意许故,岂非第三相违耶
如以积聚性故为因成立眼等必为他用,如卧具等支。其中许非积聚为他用,乃颠倒成立故相违。其何故不明言,因唯摄入此二之中故。此二颠倒成立所立法,与此二非异故。而意许与言诠二者为所立法则无差别。从二相中,一为不成,一为犹豫故不定。如云:以言说故,而为离贪者,或为一切智者。此之随因遣行为不成因。于随因后行,乃为生起疑惑,因为尚不明了一切智与离贪欲者故。对此,则于言词等尚疑惑为有或无故。此为犹豫不定,如以有生命等为因,成立活身体有我,不论有我与无我,五蕴之外别无生命存在,以我之存在及灭亡摄一切故。于此二之中,亦不定存在于一处。盖成立有我或无我,而命等不极成故。尤其是与活身体有相属关系之命等,遣除其有我与无我皆为不定,故不能离此二。于一我亦不成者,以彼无随因后行故。有我与无我,无随因后行与因遣行,皆不肯定。因为随因后行与遣行,其性质唯互相排除故。一方既然必定无,而另一方当然必定有,乃为无可置疑者也。是故,对随因后行与遣行,因为犹豫,故为不定因,所立法与其反面不肯定故。
如是三相中之每一相,皆各有二过,即不成或犹豫。有犯三种似因过者,谓不成,相违,不定。
相违决定,亦说为犹豫之因,何故于此处不叙述之
以其不成为比量推理之对象故。于叙述果因、自性因、未缘到因之性相时,既然无相违决定,于他处更无相违决定可言。因此,由于未见物体,乃依言教而比度之,对此等义进行辨析所构成之相违决定,乃说为宗之过,诸制造论典者或因误解意义,可能颠倒显示自性。因为自性因及果因,未缘到因不能像如所见诸物之存在故。于此,例如,凡处于一诸物之中与自身有相属关系之物,但唯独自呈现自身相属关系皆普遍存在,犹如虚空等。
总之,一切境物之中凡与自身有相属关系者,必与之同时显现相属关系,因为与彼有相属关系之自性所随逐之自性,唯是于彼境物上所存在之自性。所谓于何物而无何性者,是说于其境物,自性乃非能周遍,此为自性因之量。
第二种因,凡可以为缘虑之所明了而未缘到者即无。如云:某处无瓶,于诸明显之处亦复为缘虑之所明了之物,但皆未缘到。此未缘到因与自性因,虽为相互成立相违之义,但于对其一生起疑惑。
以上所略述因三相之义,获领悟已,所谓喻者,虽为能立之支分,但离之别无有体,故未另立其相,盖随能立已了解其义故。
因者,谓于同品定有,于异品遍无,其原理虽无差别。复次,果因与自性因之构成,分别言其随因后行,应明了者,谓无论何处凡有烟必有火,若无火则烟亦无,譬如灶房及他处。
无论何处凡有所作性必有无常性,若无无常性则所作性亦无,譬如瓶及虚空。
于他处,不能任意论述同品及异品之有与无。
所谓果因,唯于其果上决定之。所谓自性因,乃由自性所遍,此等理路,仅如是耳。
由此亦须排除喻之诸过,如云:声是常住,非有身故,如业、极微、瓶。此等喻于所立法及能立法上皆无故。如是于所立法生起疑惑等,如云:以言说故成立具有贪欲等,如大路之人,以此人有贪欲等故。又如云:此又为死亡之有法,如大路上之人。如云:有贪欲等故,非一切智人,如大路上之人。
无随因后行或未全示随因后行之量,如云:凡言说者,皆为有贪欲等之人,如欲界之人。如云:所作性故,声是无常、犹如瓶等。如是随因倒行者,如云:凡是无常者,皆所作性,此为同法。而异法亦如极微、业、虚空。此为未遣所立法等。
如是,从所立法遣除,尚有疑惑者,如云:缁素等人,非一切智人或非信赖者。盖因实无显示一切智人与离欲者之因所生之究竟量故。
于此异法喻者,如云:凡一切智人或离贪欲者,皆能显示星宿知识等,如导师及益群等人。以异法喻遣除所成立法,非一切智人及非信赖者尚有疑惑。
遣除宗立生起疑惑者,如云:三明之婆罗门,不可用某甲所欲诠述之词而言者,以具有贪欲等故。
于此,异法喻者,凡所诠述之言词,皆不具贪欲等,犹如乔达磨等,所作宗教经典。从乔达磨等宗之法遣除具贪欲等,犹有疑惑。
于二者俱遣尚疑惑者,如云:缁素等人,执著一切及普遍执著故,未离贪欲。
于此,异法喻者,谓凡离贪欲之人,皆不执著一切及不普遍执著,如导师等。其中所立法及宗之法为离贪欲,而对从导师等身上遣除执著一切及普遍执著尚存疑惑。
不遣者,如云:以言说故非离贪欲。谓凡非未离贪欲者,皆非言说者,譬如石块,若从石块可以俱遣,但如云:诸离贪欲者,皆非言说者。此有遣遍不成过,因无所遣故。
未全显所遣者,于异法喻如云:声为所作性之无常,犹如虚空。
倒遣者,如云:凡非所作性,皆为常住。
以上述似因。不能显示量式之共同性相,为同品定有及异品遍无,亦不能显示个别之性相。是故应当了知,从意义上排除此等之过失。能指出不具足量式之相者,为能破之功。如前所说,凡能指出不具足能立之各种条件者,皆名为能破,以此对对方成立所爱乐之之义有违害故。所谓似能破,即诸邪破,谓不能正确显示他宗之过。
班智达·兴纳彭巴桑布等同西藏翻译家罗登喜饶合译审定。
译 者 跋
《正理滴论》,是公元七世纪,印度的因明学家法称(dpal ldan chos kyi gragspa)所著七部量理论典(tshad ma sda bdun)中的一部。《七部量论》,又叫七部因明论著:(1)释量论(tshad ma rnam vgrel),(2)定量论(tshad ma rnam parnges pa),(3)正理滴论(rigs pavi thigs pa), (4)因滴论(gtan tshigs kyi thigspa),(5)观相属论 (vbrel ba brtag pa),(6)成他相续论(rgyud gzhan grub pa),(7)诤理论(rtsod pavirigs pa)。
七部量论是法称继承和发展陈那因明学的重要著作。七部原著加上印度十五家学者的注释,共有五十九种(根据德格版《丹珠尔》),形成因明学从原理到论证比较系统的思想体系。这些宝贵文献,目前还完整地保存于藏文佛教典籍《丹珠尔》(bstan vgyur)即《论藏》之中。
从这些书目里,我们可以看到印度解释《正理滴论》的注疏有:
(1)《正理滴论广注》,作者律天(dul bavi lha)。
(2)《正理滴论广释》,作者法胜(chos mchog)。
(3)《正理滴论前宗略》,作者莲花戒(Ka ma la shiv la) 。
(4)《正理滴论摄义》,作者胜友(dsi na mi tra)。
这些论著先后译成藏文后,使法称的因明学说得以逐步传播并应用于西藏等地区的佛学研究。公元十世纪以来,由于政治、经济等错综发展的原因,西藏产生了若干佛教教派,各教派出了不少学行都有成就的学者,其中有些人曾为法称的因明著作写过注释,而专为解释《正理滴论》的,有贾曹·达尔玛人钦(rgyl lshab dar ma rin chen)作的《正理滴论善说心藏注》(tshad ma rigs thigs kyi vgrel pa legs bshed snying pavi gter)。
近代,东西方各国研究因明的人也多取材于法称的著作,特别是《正理滴论》一书,由于精简扼要地对法称自己的因明学体系作了概括的叙述,表现了在逻辑上的价值,受到东西方学者的重视,并给予一定出评价。
《正理滴论》开宗明义就说:“士夫成办诸事,正智必须先行”。其中“正智”,即“正确的认识”,“士夫”即“有志之士”。这句话的整个含意,可以理解为立志做成一番事业的人们,要使自己的行动适应预期的目的,就必须具备正确的认识。换句话说,对有关问题必须有正确的了解。而阐述获得这种认识的途径和进行推理论证的法则,正是因明学的旨趣。
原书分三部分,即现量品(mngon sum gyi levu)、自利比量品(有译为“为自比量品”,“自义比量品”。)(bdag gi don rjes su dpag pavi levu)、利他比量品(有译为“为他比量品”,“他义比量品”。)(gzhan gyi don gyi rjes su dpag pavi levu)。这里所提到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量”,它…
《藏传因明学 附录(2) 正理滴论》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