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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傳因明學 附錄(2) 正理滴論▪P2

  ..續本文上一頁,則遍于同品及異品或遍于任何一品。(此爲“共不定”。細分爲“同品遍轉,異品分轉”;“同品分轉,異品遍轉”;“俱品一分轉”叁類——譯注)如是對此相若起疑惑,亦唯爲不定因過者,如雲:對欲言之某甲,爲成立其非一切智者或具貪者,而以言說等法爲因,乃于從異品上遣除起疑惑。對一切智者,言未見其言說之所謂未緣到之相者,以未如境見之,故爲疑惑之因,尤其爲遣除非一切智者,而遣除言說等,乃成爲疑惑,因爲言說與一切智二者不相違故。

  如雲:雖未見到,但凡一切智者皆未言說,此說所遣,亦不成立者,因爲生起疑惑故。諸物之相違有二種,一者謂非未全具因而生之果,有他則自無之相違,如冷觸與熱觸。二者謂一方排另一方而存之唯實相者,如有與無。言說及一切智者均無此二相違過,不相違故,雖緣慮亦非了知爲無。

  貪等及言詞等並不能成立爲因果之物。蓋遣他事非因並非亦遣言詞者,如是若遣言詞等,則有猶豫不定。二相顛倒成立,亦是相違。二相者何,謂同品定有及異品遍無。

  以所作並及勤勇無間所發性爲因,成立常住,是相違因,蓋此二于同品中無,于異品中有,乃爲顛倒成立。此二相皆因顛倒成立所立法故,爲相違因。

  違意許故,豈非第叁相違耶

  如以積聚性故爲因成立眼等必爲他用,如臥具等支。其中許非積聚爲他用,乃顛倒成立故相違。其何故不明言,因唯攝入此二之中故。此二顛倒成立所立法,與此二非異故。而意許與言诠二者爲所立法則無差別。從二相中,一爲不成,一爲猶豫故不定。如雲:以言說故,而爲離貪者,或爲一切智者。此之隨因遣行爲不成因。于隨因後行,乃爲生起疑惑,因爲尚不明了一切智與離貪欲者故。對此,則于言詞等尚疑惑爲有或無故。此爲猶豫不定,如以有生命等爲因,成立活身體有我,不論有我與無我,五蘊之外別無生命存在,以我之存在及滅亡攝一切故。于此二之中,亦不定存在于一處。蓋成立有我或無我,而命等不極成故。尤其是與活身體有相屬關系之命等,遣除其有我與無我皆爲不定,故不能離此二。于一我亦不成者,以彼無隨因後行故。有我與無我,無隨因後行與因遣行,皆不肯定。因爲隨因後行與遣行,其性質唯互相排除故。一方既然必定無,而另一方當然必定有,乃爲無可置疑者也。是故,對隨因後行與遣行,因爲猶豫,故爲不定因,所立法與其反面不肯定故。

  如是叁相中之每一相,皆各有二過,即不成或猶豫。有犯叁種似因過者,謂不成,相違,不定。

  相違決定,亦說爲猶豫之因,何故于此處不敘述之

  以其不成爲比量推理之對象故。于敘述果因、自性因、未緣到因之性相時,既然無相違決定,于他處更無相違決定可言。因此,由于未見物體,乃依言教而比度之,對此等義進行辨析所構成之相違決定,乃說爲宗之過,諸製造論典者或因誤解意義,可能顛倒顯示自性。因爲自性因及果因,未緣到因不能像如所見諸物之存在故。于此,例如,凡處于一諸物之中與自身有相屬關系之物,但唯獨自呈現自身相屬關系皆普遍存在,猶如虛空等。

  總之,一切境物之中凡與自身有相屬關系者,必與之同時顯現相屬關系,因爲與彼有相屬關系之自性所隨逐之自性,唯是于彼境物上所存在之自性。所謂于何物而無何性者,是說于其境物,自性乃非能周遍,此爲自性因之量。

  第二種因,凡可以爲緣慮之所明了而未緣到者即無。如雲:某處無瓶,于諸明顯之處亦複爲緣慮之所明了之物,但皆未緣到。此未緣到因與自性因,雖爲相互成立相違之義,但于對其一生起疑惑。

  以上所略述因叁相之義,獲領悟已,所謂喻者,雖爲能立之支分,但離之別無有體,故未另立其相,蓋隨能立已了解其義故。

  因者,謂于同品定有,于異品遍無,其原理雖無差別。複次,果因與自性因之構成,分別言其隨因後行,應明了者,謂無論何處凡有煙必有火,若無火則煙亦無,譬如竈房及他處。

  無論何處凡有所作性必有無常性,若無無常性則所作性亦無,譬如瓶及虛空。

  于他處,不能任意論述同品及異品之有與無。

  所謂果因,唯于其果上決定之。所謂自性因,乃由自性所遍,此等理路,僅如是耳。

  由此亦須排除喻之諸過,如雲:聲是常住,非有身故,如業、極微、瓶。此等喻于所立法及能立法上皆無故。如是于所立法生起疑惑等,如雲:以言說故成立具有貪欲等,如大路之人,以此人有貪欲等故。又如雲:此又爲死亡之有法,如大路上之人。如雲:有貪欲等故,非一切智人,如大路上之人。

  無隨因後行或未全示隨因後行之量,如雲:凡言說者,皆爲有貪欲等之人,如欲界之人。如雲:所作性故,聲是無常、猶如瓶等。如是隨因倒行者,如雲:凡是無常者,皆所作性,此爲同法。而異法亦如極微、業、虛空。此爲未遣所立法等。

  如是,從所立法遣除,尚有疑惑者,如雲:缁素等人,非一切智人或非信賴者。蓋因實無顯示一切智人與離欲者之因所生之究竟量故。

  于此異法喻者,如雲:凡一切智人或離貪欲者,皆能顯示星宿知識等,如導師及益群等人。以異法喻遣除所成立法,非一切智人及非信賴者尚有疑惑。

  遣除宗立生起疑惑者,如雲:叁明之婆羅門,不可用某甲所欲诠述之詞而言者,以具有貪欲等故。

  于此,異法喻者,凡所诠述之言詞,皆不具貪欲等,猶如喬達磨等,所作宗教經典。從喬達磨等宗之法遣除具貪欲等,猶有疑惑。

  于二者俱遣尚疑惑者,如雲:缁素等人,執著一切及普遍執著故,未離貪欲。

  于此,異法喻者,謂凡離貪欲之人,皆不執著一切及不普遍執著,如導師等。其中所立法及宗之法爲離貪欲,而對從導師等身上遣除執著一切及普遍執著尚存疑惑。

  不遣者,如雲:以言說故非離貪欲。謂凡非未離貪欲者,皆非言說者,譬如石塊,若從石塊可以俱遣,但如雲:諸離貪欲者,皆非言說者。此有遣遍不成過,因無所遣故。

  未全顯所遣者,于異法喻如雲:聲爲所作性之無常,猶如虛空。

  倒遣者,如雲:凡非所作性,皆爲常住。

  以上述似因。不能顯示量式之共同性相,爲同品定有及異品遍無,亦不能顯示個別之性相。是故應當了知,從意義上排除此等之過失。能指出不具足量式之相者,爲能破之功。如前所說,凡能指出不具足能立之各種條件者,皆名爲能破,以此對對方成立所愛樂之之義有違害故。所謂似能破,即諸邪破,謂不能正確顯示他宗之過。

  班智達·興納彭巴桑布等同西藏翻譯家羅登喜饒合譯審定。

  譯 者 跋

  《正理滴論》,是公元七世紀,印度的因明學家法稱(dpal ldan chos kyi gragspa)所著七部量理論典(tshad ma sda bdun)中的一部。《七部量論》,又叫七部因明論著:(1)釋量論(tshad ma rnam vgrel),(2)定量論(tshad ma rnam parnges pa),(3)正理滴論(rigs pavi thigs pa), (4)因滴論(gtan tshigs kyi thigspa),(5)觀相屬論 (vbrel ba brtag pa),(6)成他相續論(rgyud gzhan grub pa),(7)诤理論(rtsod pavirigs pa)。

  七部量論是法稱繼承和發展陳那因明學的重要著作。七部原著加上印度十五家學者的注釋,共有五十九種(根據德格版《丹珠爾》),形成因明學從原理到論證比較系統的思想體系。這些寶貴文獻,目前還完整地保存于藏文佛教典籍《丹珠爾》(bstan vgyur)即《論藏》之中。

  從這些書目裏,我們可以看到印度解釋《正理滴論》的注疏有:

  (1)《正理滴論廣注》,作者律天(dul bavi lha)。

  (2)《正理滴論廣釋》,作者法勝(chos mchog)。

  (3)《正理滴論前宗略》,作者蓮花戒(Ka ma la shiv la) 。

  (4)《正理滴論攝義》,作者勝友(dsi na mi tra)。

  這些論著先後譯成藏文後,使法稱的因明學說得以逐步傳播並應用于西藏等地區的佛學研究。公元十世紀以來,由于政治、經濟等錯綜發展的原因,西藏産生了若幹佛教教派,各教派出了不少學行都有成就的學者,其中有些人曾爲法稱的因明著作寫過注釋,而專爲解釋《正理滴論》的,有賈曹·達爾瑪人欽(rgyl lshab dar ma rin chen)作的《正理滴論善說心藏注》(tshad ma rigs thigs kyi vgrel pa legs bshed snying pavi gter)。

  近代,東西方各國研究因明的人也多取材于法稱的著作,特別是《正理滴論》一書,由于精簡扼要地對法稱自己的因明學體系作了概括的敘述,表現了在邏輯上的價值,受到東西方學者的重視,並給予一定出評價。

  《正理滴論》開宗明義就說:“士夫成辦諸事,正智必須先行”。其中“正智”,即“正確的認識”,“士夫”即“有志之士”。這句話的整個含意,可以理解爲立志做成一番事業的人們,要使自己的行動適應預期的目的,就必須具備正確的認識。換句話說,對有關問題必須有正確的了解。而闡述獲得這種認識的途徑和進行推理論證的法則,正是因明學的旨趣。

  原書分叁部分,即現量品(mngon sum gyi levu)、自利比量品(有譯爲“爲自比量品”,“自義比量品”。)(bdag gi don rjes su dpag pavi levu)、利他比量品(有譯爲“爲他比量品”,“他義比量品”。)(gzhan gyi don gyi rjes su dpag pavi levu)。這裏所提到的一個核心問題就是“量”,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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