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我的阅读记录 ▼

藏传因明学 附录(2) 正理滴论

  附录(2) 正 理 滴 论

  

  附录(2)

  正 理 滴 论

  法称著

  杨化群译

  敬礼妙吉祥童子。

  一、现量品

  士夫成办诸事,正智必须先行,故于此处,当叙述之。

  正智有二,谓现量及比量。

  其中现量者,谓离分别,不错乱。分别者,谓混言诠名种显现之识,当离之耳。不错乱者,谓未被眩瞖、速转、乘舟混乱等迷惑所生之智。

  此智分为四种,其中五根现量者,谓各取现境之等无间俱缘境识。意现量者,谓与五根认识相应之等无间缘所生之意识。自证现量者,谓由心及心所所生之诸自证分。瑜伽现量者,谓修习正确境物最终所生之瑜伽识。

  现量智所缘之境为自相。自相者,谓从近或远之境物所生之认识,各照自境,现见各异。此种境物之所以名为胜义有,谓是因为彼为物之实相,唯表彼之功能故。

  其余皆为共相,此为比量所缘之境物。

  现量之智 ,即为量之结果,盖唯以了境为其性故。与境物相应,为彼之量者,由彼之力,方立了境故。

  二、自利比量品

  比量分为二种,谓自利及利他。其中自利比量者,谓由具三相因,所生诸认识。于此建立量果之理,与现量相同。

  具三相之因者,谓于所推论比度之事上必须具备,于同品上定有,于异品上遍无。所比度之事者,于此指欲了知之各别有法。同品者,谓概与所成立之法相符之事。异品者,谓非同品。包括彼外之异品,与彼相违之异品,彼上没有之异品三种。

  三相所在之处,唯有三种因,谓未缘到因,自性因,果因。

  其中未缘到因者,如云:于各别地方无瓶,若有,则当为缘虑之所明了,但未缘到故,所谓缘虑之所明了,谓具备缘虑之其他缘及所缘物之特殊自性。即说凡有自性之处,而能缘识之其他条件若亦具备,必然成为现实。

  自性因者,唯自具有所成立法之因,如云:此是树木,是沉香树故。

  果因者,如云:彼处有火,以有烟故。

  此三种因,概括为二种,一为立物因,一为否定因。

  若自性相系属者,乃由意义得了知;若与彼物不相系属,亦不肯定与彼物不相混淆。

  所成立之义与因相系属,复分为二种,即直接为所成立义之自性及从所成立义出生,凡非彼之自性及非从彼出生者,乃为与彼无相系属之自性。自性及从生二者,唯是自性因及果因,唯由此二因,成立事物故。

  虽亦成立否定,唯就未缘到而言,谓物若有,不致未缘到彼故。若于他处,因域,时,性原因隐秘之物,未被缘虑之所明了者,虽因自之现量识错觉,而彼物亦不定为无,既未受迷惑并有念行之立者,其现量识,若将过去,错觉为现在。容有所谓无物之言诠,因彼物必定无故,彼之量式,分别列出,有十一种。

  自性未缘到者,如云:此处无烟,若有,则应为缘虑之所明了,但未缘到故。

  果未缘到者,如云:此处生烟之因力,非无障碍,以无烟故。

  能遍未缘到者,如云:此处无沉香树,以无树故。

  缘到自性相违者,如云:此处无冷触,以有火故。

  缘到相违果者,如云:此处无冷触,以有烟故。

  缘到相违遍者,如云:物出现后未定为变坏者,须待他因故。

  缘到果相违者,如云:此处冷因之力非无障碍,以有火故。

  缘到能遍相违者,如云:此处无霜触,以有火故。

  因未缘到者,如云:此处无烟,以无火故。

  缘到因相违者,如云:此处无所谓寒毛竖起等之各别现象,以接近制服彼之各别物故。

  缘到因相违果者,如云:非是具有所谓寒毛竖起等差别之人,以有烟故。

  由于对他物之存在及否定缘故,所立量式虽异,然由义势之门,果未缘到等未缘到之十种量式,皆摄于自性未缘到之中,由于屡见立量而串习,使自己亦如是领悟其遮破,故于自利比量时,亦分别叙述之。

  为成立所谓无之名言,此等未缘到因之量式中,亦有缘到自性相违等,以及未缘到原因等,凡所说之否定,唯从缘虑之所明了而言缘到及未缘到者,亦当了知。

  于他处不必成立相违及有或无因,果。对隐秘之物,未缘到之现量及比量,其正确与否尚为疑惑之因素,因为不能以量识之错觉成立无物故。

  三、利他比量品

  利他比量,说为三相因者,谓于因安立果故。由于立量之别,此分二种,谓具同品法及具异品法,无论立何种量式,皆具此二义,无有差别。

  其中具同品法者,谓凡缘虑之所明了物,若未缘到,即为所谓无之名言安立之处。如云:如所见某物,于所立宗上之瓶。为缘虑所明了却未缘到,如兔角等。

  如是立自性因之量式,如云:凡有,皆是无常,犹如瓶等。此为纯自性因量式。如云:凡有生,皆是无常。此属自性差别法之自性因量式。如云:凡所作,皆是无常。此为特殊之差别者。为成立自之性质,而观待别有作者之性质,故说为所作性。如对勤勇无间所发性及由缘之差别而异等,亦应如是观之。

  所谓有或有生、所作等语,乃显示为近于宗之法。一切能立之法,无论成立自之何等体性,能立之法与所立法,唯随逐相系属而立,应通晓之。实则,彼为彼之自性,其自性亦为因故。在成立彼时,若彼不能成立,或因为无彼之自性,或因为谬误故。

  果因之量式,如云:谓何处有烟,则必有火,犹如灶房等。此处亦有烟,于此,唯就成立因与果物之关系时,为了成立原因而以结果为因立量式。

  具异品法之量式,如云:于何处有,即为缘虑之所明了,此则唯就缘到而言。如云:若是青色等支分,而于此处缘虑之所明了者为瓶,以未如实缘到瓶。即未缘到之量式。

  若无无常,则是有或是有生或是所作性皆必然无。所谓声是有或是有生或是所作性,皆为自性因量式。

  如云:若无火,则不出烟,此处有烟。此为果因之量式。

  就意义而言,由同品法,对所立量式之异品法亦能领悟。若无彼法,则所成立法即无随因后行故。如是,由异品法,亦能领悟随因后行者,若无彼法,则无所成立法,无有因,即不能成立宗。若于自性不相系属,反一方,则另一方未必能遣。

  复次,一切量式皆概括为二种,谓彼之自性及因果。是故言遣,则须叙其相系属。如是,遣之一词,唯摄相系属。凡诠表何种相系属,亦即名为随因后行。如是,不论从随因后行门抑或随因遣行门。虽仅用一词,而于同品及异品,即可诠表其有因与无因,是故勿须定用上之二语以诠表所立之量式。

  未缘到因之量式,如云:凡是有者,必为缘虑之所明了,此则唯就缘到而言,若未缘到,则彼为无。领悟此理,随因后行,即得成立。此二种量式,亦非必须皆标明宗。

  于此凡有同品法之量式,亦为凡缘虑之所明了而缘到者,为所谓无之名言所诠境,如言于此缘虑之所明了之瓶未缘到,则由此义势显示此处无瓶。

  如是凡有异品法之量式,亦为所谓有之名言所诠境,为缘虑之所明了,则必为缘到,于此言如此之瓶未缘到。则由此义势谓此处所谓有之名言所诠境为无。

  所谓宗将如何显示,谓显示为唯自之自性,自己,意乐,非被排除等皆说为宗。

  所谓自之自性,谓许为所成立法。

  所谓唯自之自性,唯许为所成立法,非堪为成立,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乃以眼所见为因,于声则不极成故,若此为所成立法,彼于此处,则唯诠为能立,不许为唯所立。

  所谓自己,即于彼时立论者所诠表之能立,是故若有人根据某种论典,虽诠表能立,由于此种论典对彼有法,已许多种法,但于彼时之立论者,乃随自意乐而为所立,并非为立论之敌方。

  所谓意乐,谓无论诤议何义而立之宗,皆为随自意乐之能立,在此以多言表述所成立者,以彼为所诤之事故。如云:眼等必为他用,是积聚性故,如卧具等支分。于此虽未直言为我所用,但实唯为我而有所立,以此境为言诠,非真所立故。

  所谓非被排除(玄奘译作“相违”),谓虽具上述彼等相,但所爱乐能立之义,凡被现量,比量,世许(世间共许),自语等所排除者皆非宗。

  此中被现量排除(玄奘译作“现量相违”)者,如云:声非所闻。

  被比量排除(玄奘译作“比量相违”)者,如云:瓶是常住。

  被世许排除(玄奘译作“世间相违”)者,如云:怀兔非月。

  被自语排除(玄奘译作“自语相违”)者,如云:比量非量。

  以上所列均为似宗,以犯被四种排除过(又可名为似宗之四种相违过——译注)故。

  如是不论极成与否,皆许为宗。于彼时由于立论者自己非意乐之宗,唯以言诠及遣被排除,遂为所成立法。具其自性及立论者之意乐,未被排除三者方可为宗。唯其如是,宗之性相,始为无过。

  利他比量者,谓诠因三相。于三相中若缺一相未言及,即名似能立,虽已言三相,立论者或敌论者,不极成或有疑义,亦名似能立。与有法相系属之一相不极成或疑惑时,皆为似因不成过。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以眼所见故为因,则两俱不成。如为成立树木有心,以剥去其皮即死为因,对敌论者有不成过。盖彼敌论者只许识,根寿之灭相为死,而树木无此等相故。如为成立苦乐等无意识,以有生或无常为因。立论者数论派于自己则犯不成过(以上之二不成过,合称立者敌者任何一方随一不成。——译注)。

  如是,若对性质及事起疑惑时亦犯不成过,如为成立有火,而以疑惑雾气等物为大种和合为因。(此名“犹豫不成”,因为远处似是烟,实为蒸气、雾气等。——译注)又如,以孔雀鸣故为因,成立在此山间有孔雀。但对鸣处尚未明了(因所系属的地方不能确定,称为“所依不成”。——译注)。

  有法不成亦犯不成过,如为成立我于一切处,以于一切处缘到之功德为因(胜论派主张随处有和灵魂同样的我,以随处可以发现知觉等属于我的性质为理由,因敌论者中如佛家不许有我,其理由又从何处发生

  此种错误由有法连带而来,故名“有法不成”。——译注)

  如是,于异品遍无一相不成,亦为似因不定过,如为成立声是常等法,以所量性故等法为因…

《藏传因明学 附录(2) 正理滴论》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

直接转到: 第2页 第3页

菩提下 - 非赢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网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