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2) 正 理 滴 論
附錄(2)
正 理 滴 論
法稱著
楊化群譯
敬禮妙吉祥童子。
一、現量品
士夫成辦諸事,正智必須先行,故于此處,當敘述之。
正智有二,謂現量及比量。
其中現量者,謂離分別,不錯亂。分別者,謂混言诠名種顯現之識,當離之耳。不錯亂者,謂未被眩瞖、速轉、乘舟混亂等迷惑所生之智。
此智分爲四種,其中五根現量者,謂各取現境之等無間俱緣境識。意現量者,謂與五根認識相應之等無間緣所生之意識。自證現量者,謂由心及心所所生之諸自證分。瑜伽現量者,謂修習正確境物最終所生之瑜伽識。
現量智所緣之境爲自相。自相者,謂從近或遠之境物所生之認識,各照自境,現見各異。此種境物之所以名爲勝義有,謂是因爲彼爲物之實相,唯表彼之功能故。
其余皆爲共相,此爲比量所緣之境物。
現量之智 ,即爲量之結果,蓋唯以了境爲其性故。與境物相應,爲彼之量者,由彼之力,方立了境故。
二、自利比量品
比量分爲二種,謂自利及利他。其中自利比量者,謂由具叁相因,所生諸認識。于此建立量果之理,與現量相同。
具叁相之因者,謂于所推論比度之事上必須具備,于同品上定有,于異品上遍無。所比度之事者,于此指欲了知之各別有法。同品者,謂概與所成立之法相符之事。異品者,謂非同品。包括彼外之異品,與彼相違之異品,彼上沒有之異品叁種。
叁相所在之處,唯有叁種因,謂未緣到因,自性因,果因。
其中未緣到因者,如雲:于各別地方無瓶,若有,則當爲緣慮之所明了,但未緣到故,所謂緣慮之所明了,謂具備緣慮之其他緣及所緣物之特殊自性。即說凡有自性之處,而能緣識之其他條件若亦具備,必然成爲現實。
自性因者,唯自具有所成立法之因,如雲:此是樹木,是沈香樹故。
果因者,如雲:彼處有火,以有煙故。
此叁種因,概括爲二種,一爲立物因,一爲否定因。
若自性相系屬者,乃由意義得了知;若與彼物不相系屬,亦不肯定與彼物不相混淆。
所成立之義與因相系屬,複分爲二種,即直接爲所成立義之自性及從所成立義出生,凡非彼之自性及非從彼出生者,乃爲與彼無相系屬之自性。自性及從生二者,唯是自性因及果因,唯由此二因,成立事物故。
雖亦成立否定,唯就未緣到而言,謂物若有,不致未緣到彼故。若于他處,因域,時,性原因隱秘之物,未被緣慮之所明了者,雖因自之現量識錯覺,而彼物亦不定爲無,既未受迷惑並有念行之立者,其現量識,若將過去,錯覺爲現在。容有所謂無物之言诠,因彼物必定無故,彼之量式,分別列出,有十一種。
自性未緣到者,如雲:此處無煙,若有,則應爲緣慮之所明了,但未緣到故。
果未緣到者,如雲:此處生煙之因力,非無障礙,以無煙故。
能遍未緣到者,如雲:此處無沈香樹,以無樹故。
緣到自性相違者,如雲:此處無冷觸,以有火故。
緣到相違果者,如雲:此處無冷觸,以有煙故。
緣到相違遍者,如雲:物出現後未定爲變壞者,須待他因故。
緣到果相違者,如雲:此處冷因之力非無障礙,以有火故。
緣到能遍相違者,如雲:此處無霜觸,以有火故。
因未緣到者,如雲:此處無煙,以無火故。
緣到因相違者,如雲:此處無所謂寒毛豎起等之各別現象,以接近製服彼之各別物故。
緣到因相違果者,如雲:非是具有所謂寒毛豎起等差別之人,以有煙故。
由于對他物之存在及否定緣故,所立量式雖異,然由義勢之門,果未緣到等未緣到之十種量式,皆攝于自性未緣到之中,由于屢見立量而串習,使自己亦如是領悟其遮破,故于自利比量時,亦分別敘述之。
爲成立所謂無之名言,此等未緣到因之量式中,亦有緣到自性相違等,以及未緣到原因等,凡所說之否定,唯從緣慮之所明了而言緣到及未緣到者,亦當了知。
于他處不必成立相違及有或無因,果。對隱秘之物,未緣到之現量及比量,其正確與否尚爲疑惑之因素,因爲不能以量識之錯覺成立無物故。
叁、利他比量品
利他比量,說爲叁相因者,謂于因安立果故。由于立量之別,此分二種,謂具同品法及具異品法,無論立何種量式,皆具此二義,無有差別。
其中具同品法者,謂凡緣慮之所明了物,若未緣到,即爲所謂無之名言安立之處。如雲:如所見某物,于所立宗上之瓶。爲緣慮所明了卻未緣到,如兔角等。
如是立自性因之量式,如雲:凡有,皆是無常,猶如瓶等。此爲純自性因量式。如雲:凡有生,皆是無常。此屬自性差別法之自性因量式。如雲:凡所作,皆是無常。此爲特殊之差別者。爲成立自之性質,而觀待別有作者之性質,故說爲所作性。如對勤勇無間所發性及由緣之差別而異等,亦應如是觀之。
所謂有或有生、所作等語,乃顯示爲近于宗之法。一切能立之法,無論成立自之何等體性,能立之法與所立法,唯隨逐相系屬而立,應通曉之。實則,彼爲彼之自性,其自性亦爲因故。在成立彼時,若彼不能成立,或因爲無彼之自性,或因爲謬誤故。
果因之量式,如雲:謂何處有煙,則必有火,猶如竈房等。此處亦有煙,于此,唯就成立因與果物之關系時,爲了成立原因而以結果爲因立量式。
具異品法之量式,如雲:于何處有,即爲緣慮之所明了,此則唯就緣到而言。如雲:若是青色等支分,而于此處緣慮之所明了者爲瓶,以未如實緣到瓶。即未緣到之量式。
若無無常,則是有或是有生或是所作性皆必然無。所謂聲是有或是有生或是所作性,皆爲自性因量式。
如雲:若無火,則不出煙,此處有煙。此爲果因之量式。
就意義而言,由同品法,對所立量式之異品法亦能領悟。若無彼法,則所成立法即無隨因後行故。如是,由異品法,亦能領悟隨因後行者,若無彼法,則無所成立法,無有因,即不能成立宗。若于自性不相系屬,反一方,則另一方未必能遣。
複次,一切量式皆概括爲二種,謂彼之自性及因果。是故言遣,則須敘其相系屬。如是,遣之一詞,唯攝相系屬。凡诠表何種相系屬,亦即名爲隨因後行。如是,不論從隨因後行門抑或隨因遣行門。雖僅用一詞,而于同品及異品,即可诠表其有因與無因,是故勿須定用上之二語以诠表所立之量式。
未緣到因之量式,如雲:凡是有者,必爲緣慮之所明了,此則唯就緣到而言,若未緣到,則彼爲無。領悟此理,隨因後行,即得成立。此二種量式,亦非必須皆標明宗。
于此凡有同品法之量式,亦爲凡緣慮之所明了而緣到者,爲所謂無之名言所诠境,如言于此緣慮之所明了之瓶未緣到,則由此義勢顯示此處無瓶。
如是凡有異品法之量式,亦爲所謂有之名言所诠境,爲緣慮之所明了,則必爲緣到,于此言如此之瓶未緣到。則由此義勢謂此處所謂有之名言所诠境爲無。
所謂宗將如何顯示,謂顯示爲唯自之自性,自己,意樂,非被排除等皆說爲宗。
所謂自之自性,謂許爲所成立法。
所謂唯自之自性,唯許爲所成立法,非堪爲成立,如爲成立聲是無常,乃以眼所見爲因,于聲則不極成故,若此爲所成立法,彼于此處,則唯诠爲能立,不許爲唯所立。
所謂自己,即于彼時立論者所诠表之能立,是故若有人根據某種論典,雖诠表能立,由于此種論典對彼有法,已許多種法,但于彼時之立論者,乃隨自意樂而爲所立,並非爲立論之敵方。
所謂意樂,謂無論诤議何義而立之宗,皆爲隨自意樂之能立,在此以多言表述所成立者,以彼爲所诤之事故。如雲:眼等必爲他用,是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支分。于此雖未直言爲我所用,但實唯爲我而有所立,以此境爲言诠,非真所立故。
所謂非被排除(玄奘譯作“相違”),謂雖具上述彼等相,但所愛樂能立之義,凡被現量,比量,世許(世間共許),自語等所排除者皆非宗。
此中被現量排除(玄奘譯作“現量相違”)者,如雲:聲非所聞。
被比量排除(玄奘譯作“比量相違”)者,如雲:瓶是常住。
被世許排除(玄奘譯作“世間相違”)者,如雲:懷兔非月。
被自語排除(玄奘譯作“自語相違”)者,如雲:比量非量。
以上所列均爲似宗,以犯被四種排除過(又可名爲似宗之四種相違過——譯注)故。
如是不論極成與否,皆許爲宗。于彼時由于立論者自己非意樂之宗,唯以言诠及遣被排除,遂爲所成立法。具其自性及立論者之意樂,未被排除叁者方可爲宗。唯其如是,宗之性相,始爲無過。
利他比量者,謂诠因叁相。于叁相中若缺一相未言及,即名似能立,雖已言叁相,立論者或敵論者,不極成或有疑義,亦名似能立。與有法相系屬之一相不極成或疑惑時,皆爲似因不成過。如爲成立聲是無常,以眼所見故爲因,則兩俱不成。如爲成立樹木有心,以剝去其皮即死爲因,對敵論者有不成過。蓋彼敵論者只許識,根壽之滅相爲死,而樹木無此等相故。如爲成立苦樂等無意識,以有生或無常爲因。立論者數論派于自己則犯不成過(以上之二不成過,合稱立者敵者任何一方隨一不成。——譯注)。
如是,若對性質及事起疑惑時亦犯不成過,如爲成立有火,而以疑惑霧氣等物爲大種和合爲因。(此名“猶豫不成”,因爲遠處似是煙,實爲蒸氣、霧氣等。——譯注)又如,以孔雀鳴故爲因,成立在此山間有孔雀。但對鳴處尚未明了(因所系屬的地方不能確定,稱爲“所依不成”。——譯注)。
有法不成亦犯不成過,如爲成立我于一切處,以于一切處緣到之功德爲因(勝論派主張隨處有和靈魂同樣的我,以隨處可以發現知覺等屬于我的性質爲理由,因敵論者中如佛家不許有我,其理由又從何處發生
此種錯誤由有法連帶而來,故名“有法不成”。——譯注)
如是,于異品遍無一相不成,亦爲似因不定過,如爲成立聲是常等法,以所量性故等法爲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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