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无常,乃以所作性为理由立量式。
二、世许正确因,谓具备三相因之—,凡是成立彼之宗体,皆为传称世许,为世许正确因之性相,比如:成立怀兔可诠为月亮,乃以存在于分别识之境上为理由立量式。
三、信仰正确因,谓具备三相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宗体,由凡夫量识认定须观待于圣教,为信仰正确之性相。比如:成立“由施造福,守法安乐”圣教所诠表之意义非虚诳,乃以依经过三种观察所订之圣教为理由立量式。
谓建立量式之一,不具备三相,为不正确因之性相。
或云:谓未认识宗体之补特伽罗,不可能用量识立三相之因。分为三种。
一、谓宗法虽成但为对周遍颠倒认识之量式,为相违(矛盾)因之性相。
二、谓宗法虽成,但未定为既非正确之周遍亦非颠倒之周遍,为不定因之性相。或云:谓宗法虽成,但已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对正确或颠倒之周遍均未定者。
三、谓建立量式之一,宗法不极成,为不成因之性相。
相违因,从立量方面分为三种:
1.谓相违因之一,与尔质异,成立彼之所遮法上有从生相属,为相违果因之性相。比如:成立于有烟处无火,乃以烟为理由立量式。
2.谓成立之相违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所遮法,乃为尔之同体能遍,为相违自性因之性相。比如:成立声音常住,乃以所作性为理由立量式。
3.谓相违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真正所遮法,乃为遮止,为未缘到之相违因性相。比如:为成立无树之悬崖峭壁上有沉香树,乃以无树为理由立量式。
相违因从言诠方面分为四种:
1.谓宗法虽成,但成立彼之所立法之自性与周遍颠倒认识,为成立法自性相违因之性相。比如:为成立声是常往,乃以所作性为理由立量式。
2.谓宗法虽成,但在意许上乃执所立法之自性,而在言诠上则与所立法之差别法认识颠倒周遍,为成立法差别相违因之性相。比如:成立眼等为非积聚之其他有境所用,乃以积聚性为理由立量式。
3、谓宗法虽成,但在意许上乃执所立法之自性,而在言诠上乃与所持有法自性之法认识颠倒周遍,为成立有法自性相违因之性相。比如:为成立实有虚空是常,乃以无为作为理由立量式。
4.谓于意许之有法上宗法虽已极成,但意许却执所立法自性,而在言诠上乃与所持有法差别之法认识颠倒周遍,为成立有法差别相违因之性相。比如:为成立眼等为非积聚之其他有境所用,乃以积聚性为理由立量式。
不定因,分为二种:
1.谓宗法虽成,但于成立彼之同品异品上均未见,为不共不定因之性相。
复次,谓宗法虽成,成立彼之宗有法已极成之补特伽罗,于同品异品均未见,为不共不定因之性相。比如:成立声常,乃以所闻性为理由立量式。又如:为成立活身体有我,乃以命为理由立量式。
2、谓不定因之一,对宗有法已极成之补特伽罗,或见于同品,或见于异品,为共不定因之性相。分为二种:
A、谓共不定因之一,对宗有法已极成之补特伽罗,于同品异品皆见之,为真正不定因之性相。
B、谓共不定因之一,对宗有法已极成之补特伽罗,于同品异品见未周遍,为具余不定因之性相。
A、分为四种:
(1)于同品、异品皆遍有,比如:为成立声常,乃以所量性为理由立量式。
(2)于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比如:对胜论派成立声常,乃以非触为理由立量式。
(3)于同品有非有、异品遍有,比如:为成立声非勤勇无间所发,乃以无常为理由立量式。
(4)异品有非有、同品遍有,比如:为成立声是勤勇无间所发,乃以无常为理由立量式。
B、分为二种:
(1)谓具余不定因之一,对宗法已极成之朴特伽罗,见成立彼之异品,为相违具余不定因之性相。比如:为成立彼讲话者是一切智人,乃以讲话为理由立量式。
(2)谓具余不定因之一,对宗有法已极成之补特伽罗,见于同品,为正确具余不定因之性相。比如:为成立彼讲话者非一切智人,乃以讲话为理由立量式。
不成因,分为三种:谓观待意义不成,观待知觉不成,观待补特伽罗不成。
观待意义不成,分为三种:所依不成,无差别不成,观待一面不成。
所依不成,复分为二种:
1.因之自性不可能有故不成,比如:为成立士夫有我,乃以具有我之功德为理由立量式。
2.法之自性不可能有故不成,比如:为成立我遍于身,乃以缘一切苦乐为理由立量式。
无差别不成,复分为三种:
1.前陈与因无差别不成,比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乃以声为理由立量式。
2、前陈与后陈无差别不成,比如:为成立声即声,乃以无常为理由立量式。
3.后陈与因无差别不成,比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乃以无常为理由立量式。
观待一面不成,比如:为成立见两个月亮之根识现量,乃以离分别不错乱为理由立量式。
观待知觉不成,复分为二种:谓犹豫不成,无欲知不成。
犹豫不成,复分为三种:
1.对有法犹豫不成,比如:为成立虾莎之瓶为无常,乃以所作性为理由立量式。
2、因犹豫不成,比如:对有青烟处,怀疑它是烟或水蒸气时,为成立有火,乃以有烟为理由立量式。
3.对有法与因之相属犹豫不成,比如:为成立于三山谷间有孔雀,乃以孔雀鸣为理由立量式。
无欲知不成,比如:对已极成声是无常尚未忘者立量,声是无常,所作性故。
观待补特伽罗不成,分为三种:
1.观待立者不成,比如;数论派对佛教徒,为成立觉乐无心,乃以生异为理由立量式。
2.观待敌者不成因,比如:裸体派为成立树有心,乃以剥皮致死为理由立量式。
3.观待立敌不成因,比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乃以眼识所缘为理由立量式。
谓认识宗体以前。成为认识周遍之事,为正确喻之性相。分为二种:
一、谓认识宗体以前,成为直接认识随因后遍之事,为正确同喻之性相。复分为二种:
1.真正同喻,比如:以所作性成立声是无常,乃以瓶为同喻立量式。
2.类似真正同喻,比如:鼓腹虽可见,但未缘到,乃于无鼓腹陶器处成立无瓶,乃以兔子头上之角为同喻立量式。
谓认识宗体以前,成为直接认识随因遣遍之事,为正确异喻之性相。比如:以所作性成立声是无常,乃以虚空为异喻立量式。
谓认识宗体以前,不能认定执为认识周遍之事,为似喻之性相。复分为二种。
一、谓认识宗体以前,不能认定执为认识周遍之事,为似同喻之性相。复分为三种:谓意义有过、知觉有过、语言有过。
意义有过,复分为三种:
l、由后陈所遣之似同喻,比如:以非有身为理由成立声常,乃以业为同喻立量式。
2.由因所遣之似同喻,比如:以非有身为理由成立声常,乃以极微为同喻立量式。
3.由后陈及因俱遣之似同喻,比如:以非有身为理由成立声常,乃以瓶为同喻立量式。
二、谓认识宗体以前,不能认定执为直接随因遣遍之事,为似异喻之性相。分为意义有过等三种似异喻。
意义有过,复分为三种:
1.由后陈所不遣,比如:以非有身为理由成立声常,乃以极微为异喻立量式。
2、由因所不遣,比如:以非有身为因成立声常,乃以业为异喻立量式。
3、由后陈及因俱不遣之似异喻,比如:以非有身为理由成立声常,乃以虚空为异喻立量式。
附述因、喻之过失:
一、谓成立彼之立量式规则唯于彼具有,彼立量式为非成立彼正确因之具备三相因之一,是成立宗体及三相随一之真正反面之一,为因过之性相。分为三种:
1.不成因过,比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乃以眼识所见为理由立量时,如立声是无常量式,则宗法不成。
2.相违因过,比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以所作性为理由立量时,如立声是常住量式,则颠倒认识周遍。
3.不定因过,比如:为成立声是常住,以所量性为理由立量时,如立声是常住量式,则对真正周遍或颠倒周遍皆不能认定。
因此,凡是因过,皆为成事;凡因有过,则有成事与非成事之任何一种。
凡是正确因性相之所否定者,皆须非成事,因为以所作性为理由成立声是无常之似因及以眼识所见为理由成立声是无常之正确因,皆为正确因所否定故。此于讲喻及宗时,亦应如是理解。
二、谓成立彼之立喻式规则唯于彼具有,彼立喻式为非成立彼正确喻之具备三相因之一,于认识宗体以前,成为认定周遍事之真正反面,为喻过之性相。复分为二种:
1.同喻过,比如:以非有身为理由成立声常,以瓶为同喻立量时,由常所遣。
2.异喻过,比如:以非有身为理由成立声常,以虚空为异喻立量时,不被常所遣。
乙、抉择利他比度
抉择利他比度,分为正、宗,破等。
谓由立者量识所成因三相,对敌者显示无增减具二支语,为利他比度或正确能立语之性相。分为二种:
一、谓由立者量识所成宗法,随因后遍,对敌者显示真正无增减具二支语,为正确顺法结合语之性相,如云:凡所作,皆无常,如瓶声者所作也。
二、谓由立者量识所成宗法,随因遣遍,对敌者显示无增减具二支语,为正确不顺法结合语之性相,如云:凡常恒住,皆非所作,如虚空、声者所作也。
谓建立能语之一,犯任何一种过失,为似能立语之性相。分为三种:
一、知觉有过之似能立结合语;如云:觉乐(有法)无心 (法),是生异故(因),如色等。
二、意义有过之似能立结合语,如云:声(有法)是常恒 (法),是宗与同品随一故。
三、语言有过之似能立结合语,如云:声者无常也,所作性故,喻如瓶,声亦所作,是故声是无常。
谓根据正确因(正确理由)方了解,为正确因之宗体性相。分为二种。
一、谓偶然认识因方了解,为自利正确因宗体之性相。
二、谓具自性义等五法,为利他正确因之宗体性相。或云:可立为宗体,立者共许宗。所谓五法,如《集量论》云:“自性、唯、自体,所欲及不遣。”谓成立彼之敌者已由量识极成非未忘记,非正列为成立彼之理由,成立彼之立者乐为比度境,成立彼之立者所主张,成立彼之敌者量识未遣除。
谓立者立宗集合义之一,未具性质义等五法,为利他似宗之性相。分为五种。
一、已极成之似宗,如对声无常已经量识认定者,当立声是无常宗时之声是无常。
二、正列举为理由之似宗,如为成立声无常,当立声无常时之声是无常。
三、立者不乐比度之似宗,如立者已先承认食米斋派之教理,但在后来为成立声无常,以所作为理由立量时,却云:声是常恒,如虚空功德。
四、立者不欲主张之似宗,如数论派欲成立眼等必为我所用,但在语言上,乃以眼等必为他用立量时,却云:眼等必为他用。
五、相违似宗,如云:声非所闻。
谓似宗之一,尔反面之义已由量识所成,为相违之性相。分为二种:
一、谓似宗之一,尔之真正反面义已由现量成立,为现量相违之性相,如说:声非所闻。
二、谓似宗之一,尔之真正反面义已由物力比量所成立,为物力比量相违之性相,如说:声常。
三、谓似宗之一,尔之真正反面义已由世许比量所成立,为世间比量相违之性相,如说:怀兔非月。
四、谓先已承认之宗旨,嗣后抛弃之似宗义,为自教相违之性相。复分为二种:
1.谓自之前言被自之后语损害之似宗义,为自语前后矛盾之意许相违之性相。比如:先以一妇女为宗,后又说为石女立量时,乃成为妇女是否具有生育子女功能,则模棱两可。
2.谓似宗之一,自之真正反面义已由信解比量所成立,为自教相违之性相。比如:先许佛陀圣教量,嗣后又立量云:行布施等善事,未来不感招安乐。
由上所述,可谓凡自教相违,非皆与自教比量相违。就总而言,自教相违与物力相违并非矛盾。
复次,《集量论》云:“所谓信解,归纳为自语及自教,其性相如次:谓由立者执为谛实所诠宗体之语及依经过三种观察所订正之圣教。但以往师承对此二所下定义如次:谓诠宗语之一,如有有法,则由凡夫以物立成立,有根据自教与不根据自教两种情况。对此说值得分析。
附述。
作为宗,唯彼具有,非成立彼真正宗具三相因之一,为自性义等五法随一之反面,为宗过之性相。分为五种:
一、极成之似宗过,谓对业已由量识认定声是所闻之敌者,又立声是所闻。余四类推。
讲能破,谓对过言过,能理解有过之语,为真能破之性相。分为二种:谓自续之真能破式及应成立真能破式。所谓自续,谓真能立语,已如前述。
谓立破式之一,对过言过,但不能理解其过之语,为似能破之性相。
谓由答辩所不能抨遣之语,为真应成论式之性相。分为二种。
一、谓正确应成论式之一,由后陈反面,于自之前陈上,如用反面因成立并具三相,为射理由正确应成论式之性相。分为二种:
1.谓正确应成论式之一,由后陈反面,于自之前陈上,如用反面因成立并具自类三相,为射自类正确应成论式之性相。比如:论敌已许烈火普蔽之处有冷触继续存在,乃对之立应成论式;由烈火普蔽之处,应非由烈火普蔽,因为尚有强烈冷触继续存在故。
2.谓正确应成论式之一,由后陈反面,于自之前陈上,如用反面因成立并具非自类三相,为射他类正确应成论式之性相。比如:论敌已许有青烟上冲之夜晚海上有烟,乃对之立应成论式:有青烟上冲之夜晚海上应有火,因有烟故。
二、谓正确应成论式之一,由后陈反面,于自之前陈上,如用反面因成立非具三相,为不射理由正确应成论式之性相。如对方已许无鼓腹缩脚陶器之处有瓶,乃对之立应成论式:无鼓腹缩脚陶器之处应无瓶,因为鼓腹陶器虽可见,但未缘到故。
谓答辩可以抨遣之应成论式,为似应成论式之性相。比如:论敌已许声是常恒,乃对之立应成论式:声音应是无常,是所闻性故。
谓承认能立前宗之补特伽罗,为立者之性相。
谓承认破前宗之补特伽罗,为敌者之性相。
谓裁判立敌辩论胜负之补特伽罗,为证者之性相。
复次,讲似应成论式答辩法,如说。
声应是常,所作性故。对此答:周遍矛盾。
又如说:声应是无常,所闻性故。对此答:周遍不定。
又如说:声应是无常,眼所见故。对此答:因不成立。
又如说:前面地上之虾莎瓶应是无常,所作性故,对此答:对因怀疑。
又如说:不了义圣教所显示之义应非虚诳,依经过三种观察所订正之圣教故。对此答:诺。
入门终
《藏传因明学 因明七论入门》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