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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因明学 因明七论入门▪P4

  ..续本文上一页质之功德(特点)法之一,非物,为体法之性相,如分别识所见色无常。

  关于质体之说法,系尊者,仁达瓦之主张。

  现在,就所流传之质体性相列举如次。

  谓尔成事,尔即尔,非尔者亦非尔,为质之性相,如色。

  谓尔成事,尔非尔或非尔者是尔,为体之性相。

  体法分复为二种:

  l、谓尔成事,尔非尔,为非自之体法之性相,如性相。

  2.谓尔成事,尔即尔,非尔者即尔,为自体法之性相,如所表。

  是自,非自,是自等,必须极成,但将比等作为质、体之各言,不见得可靠。

  四、比度——推理法则

  甲、抉择自利比度

  谓具备三相,为正确因之性相,何等为三相

  一、谓由量识认定,因于成立彼之欲知有法上符合立式规则,为宗法之性相。

  二、谓由量识认定,因如成立彼之立式规则,唯于同品定有,为随因后遍之性相。

  三、谓由量识认定,因如成立彼之立式规则,于异品定唯无,为随因遣遍之性相。

  复次,谓自己之量识对宗尚未成立者,对三相已由量识成立之因,为正确因之性相。

  一、谓自己之量识对宗尚未介入立破者,因于成立彼之欲知有法上为异,复由量识认定符合立式规则,为彼宗法之性相。

  二、谓已极成宗有法者,认定因如成立彼之立式规则,唯于同品定有,为已极成有法者成立随因后遍之性相。

  三、谓已极成宗有法者,认定因于成立彼之异品遍无,为由彼成立之随因遣遍之性相。

  从而得知,后遍与遣遍之性相,如前所述,唯因之后,遣性相耳。

  谓成立彼之假宗分之—,作为成立彼之所立法比度事,为欲知有法或所成立有法之性相,比如声音。

  谓成立彼之假宗分之一,于成立彼之所立法上,以因比度为所立法之性相,比如无常。

  谓如立式规则,不被所成立法所空,为同品之性相,比如瓶。

  谓此之反面,为异品之性相。复分为三种。

  一、其他异品,比如;成立声是无常宗,以所知为异品。

  二、相违异品,比如:成立声是无常宗,以常住为异品。

  三、本无异品,比如:成立声是无常宗,以兔角为异品。

  正确因从定数方面分为:果因、自性因、未缘到因等三种因式。 一、谓具备三相因之一,与自变为质异所成立法有从生属性,为正确果因之性相。

  二、谓正确立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所立法,皆为尔同体之能遍,为正确自性因之性相。

  三、谓具备三相正确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直接所成立法,皆为遮止,为正确未缘到因之性相。

  果因分为五种:

  1.谓成立彼果因之一。于尔之时,成立彼之所立法已皆成就,为成立因法之性相,比如:于口内之糖块上,为成立有现存之糖色体,乃以现在之糖味为理由立量式。

  2.谓具备三相正确因之一,与自变为异质成立彼之所成立法结果,为成立亲因之性相。比如:于有烟之山上成立有火,乃以烟为理由立量式。

  3、成立因先行之果因,比如:为成立能明了之执声听觉自因声无常已先行,乃以勤奋所生听觉为理由立量式。

  4.成立因差别之果因,比如:为成立执色根识有意根以外之因,乃以若无意根以外之因则不生之物为理由立量式。

  5.成立总因之果因,比如:为成立苦谛有自因,乃以偶而生为理由立量式。

  正确自性因,分为二种:

  1.谓正确自性因之一,诠尔之言词未涉及作为尔体之物,为净除差别正确自性因之性相,比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乃以物为理由立量式。

  2.谓正确自性因之一,诠尔之言词涉及作为尔观待之物,为观待差别正确自性因之性相。复分为二种:

  A、观待非异之自性因,比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乃以有生为理由立量式。

  B、观待异之自性因。复分为二种:

  (1)直接涉及观待之自性因,比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乃以从因缘生为理由立量式。

  (2)间接涉及观待之自性因,比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乃以所作性为理由立量式。

  正确未缘到因(未缘到因,旧译不可得因。),分为二种;

  1.谓虽有成立彼之所遮止法之境,但作为彼宗有法之人不能见,为未见故未缘到正确因之性相,比如:于前面地上,成立不明了有虾莎(或云鬼魅,实为一种难见的生物。)者,不可能说出定有虾莎之名符其实言词,乃以由于不明了虾莎者,未缘到虾莎为理由立量式。

  2、未缘到正确因之一,谓若有成立彼之所遮止法之境,作为成立彼宗有法之人则可以见到,为可见但未缘到正确因之性相。复分为二种:

  A、谓未缘到正确因之一,是遮无,为属性境未缘到正确因之性相。

  B、谓未缘到正确因之一,为遮非是或成立之任何一种,为缘矛盾正确因之性相。

  属性境未缘到正确因,复分为四种:

  (1)谓属性境未缘到正确因之一,凡变为成立彼之所遮止法之物,与彼变为质异尔之真正反面,有从生之属性,又是彼之因,为因未缘到正确因之性相。比如:为成立冒青烟但无火之夜晚海上无烟,乃以无火为理由立量式。

  (2)谓属性境未缘到正确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所遮止法,彼与尔之任何真正体法有同体属性,为能遍未缘到正确因之性相。比如:为成立无树之峥嵘悬崖上无沉香树,乃以无树为理由立量式。

  (3)谓唯成立名言未缘到正确因之一,凡是尔之真正反面,皆为成立彼之所遮止法自性,为自性未缘到正确因之性相。比如:在无鼓腹缩脚陶器之处成立无瓶,如鼓腹缩脚虽可见,但未缘到。

  (4)谓属性境未缘到正确因之一,凡变为尔之真正反面法之物,皆为成立彼之所遮止法物之亲果,为亲果未缘到正确因之性相。比如:于无烟之围墙内成立烟因力非无障碍,乃以无烟为理由立量式。

  缘矛盾正确因,分为二种:

  (1)谓缘矛盾正确因之一,从互排矛盾方面否定成立彼之所遮止,为依互排矛盾而缘矛盾正确因之性相。

  (2)谓缘矛盾正确因之一,从不能同时并存矛盾方面否定成立彼之所遮止,为依不能同时并存矛盾而缘矛盾正确因之性相。

  (1)又分为二种:

  ①因依互排矛盾缘能遍矛盾正确因,比如:为成立声非常非物,乃以所作性为理由立量式。

  ②因依互排矛盾而缘违遍正确因,比如:为成立瓶之变异不须观待以后作为因之其他物,乃以当自身形成之时即变异为理由立量式。 (2)又分为六种:

  ①由于不能同时并存而缘自性之矛盾,比如:为于烈火继续普遍燃烧之处,成立严寒冷触不继续存在,乃以烈火普遍燃烧为理由立量式。

  ②由于不能同时并存而缘不能遍之矛盾,比如:为于烈火继续普遍燃烧之处,成立冷触不继续存在,乃以烈火普遍燃烧为理由立量式。 ③由于不能同时并存而缘因之矛盾,比如:为于烈火继续普遍燃烧之处,成立寒冷之结果寒毛竖起不继续存在,乃以烈火普遍燃烧为理由立量式。

  ④由于不能同时并存而缘果之矛盾,比如:为于烈火继续普遍燃烧之处,成立冷因之力既强复无障碍不继续存在,乃以烈火普遍燃烧为理由立量式。

  ⑤由于不能同时并存而缘矛盾果,比如:为于浓烟上冲普蔽之处,成立严寒冷触不继续存在,乃以浓烟之冲普蔽为理由立量式。

  ⑥由于不能同时并存而缘与因矛盾之果,比如:为于浓烟上冲普蔽之处,成立寒冷结果寒毛竖起不继续存在,乃以浓烟上冲普蔽为理由立量式。

  复次,由于不能同时并存而缘矛盾正确因分为:缘矛盾之自性有四种,缘矛盾之果有四种,缘矛盾之能遍有四种共十二种。虽有如此说法,但无大矛盾。

  正确因从所立法方面分为二种:

  一、正确立因,谓成立彼之正确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真正所立法,皆为立,为正确立因之性相。如一切因果及自性因。

  二、正确遮因,谓成立彼之正确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真正所立法,皆为遮,为正确遮因之性相。如一切未缘到因。

  正确因从所为方面分为二种。

  一、自利正确因,谓正确因之一,立者未为敌者之需要而立量,为自利正确因之性相,比如:无立者,有人自己对自己为成立有烟之山上有火时,乃以烟为理由立量式。

  二、利他正确因,谓正确因之一,立者为敌者之需要而立量式,为利他正确因之性相,比如:立者对敌者为成立声是无常时,以所作性为理由立量式。

  正确因从立理方面分为二种:

  一、成立意义之正确因,谓成立意义正确因之一,成立彼之所遮止法义,虽存在于欲知有法上,但对此见宗有法之量识不能见,为成立意义正确因之性相。比如:于冒青烟而无火之夜晚海洋上,成立无烟,乃以无火为理由立量式。

  二、唯成立名言之正确因,谓唯成立名言正确因之一,彼所遮止法义若存在欲知有法上,对此见宗有法之量识则可见,为唯成立名言正确因之性相。比如:于无鼓腹缩脚陶器处成立无瓶,乃以鼓腹缩脚陶器可见实未见为理由立量式。

  谓唯成立名言正确因之一,成立彼之所遮止法之名言,虽存在于欲知有法上,对此见宗有法之量识不能见,为成立名言正确因之性相。

  复次,正确因从立理方面分为二种。

  一、谓具备三相正确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真正所立法,皆是性相,为成立意义正确因之性相。比如:为成立声是刹那性,乃以从因缘所生为理由立量式。

  二、谓具备三相正确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真正所立法,皆是所表,为成立名言正确因之性相。比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乃以所作性为理由立量式。

  正确因从入理方面分为二种。

  一、谓正确因之一,如立式规则,同品定有,为入同品遍有正确因之性相,比如:成立螺声是无常,以所作性为理由主量式。

  二、谓正确因之一,如立式规则,于同品一分非有,为俱品转正确因之性相,比如:成立螺声是无常,勤奋所生(勤勇无间所发)为理由立量式。

  正确因从宗体方面分为三种:

  一、物力正确因,谓具备三相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宗体,既非依据传称亦非依据圣教,为物力正确因之性相。比如:成立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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