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百法明门论直解 第九讲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种: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声,八香,九味,十触,十一法处所摄色。
心、心所所变相分,皆名为色。今且约内五根、外六尘,故但略有十一种也。
凡是心王和心所变现的相分,都叫做色。现在只按内的五根和外的六尘来宣讲,所以只略说十一种。
眼耳鼻舌身五根,皆第八识相分。而各有二:一者胜义五根,即八识上色之功能,以能发识,比知是有,非他人所能见知。
眼、耳等的前五根其实是第八识的相分。这些根各自有胜义和浮尘两种:
首先,胜义五根,是指八识上具有的能变现色法的功能。从果位发起了五种识,可以推断出因位有能生这些识的功能。比如果位生起了认识物体形色和显色的识,对此观察:这个识不会是无因而生,一定是从相应的因所生,从果上生了眼识,可以推断在因位的阿赖耶识上一定有能生这种识的功能,这个功能是能生眼识的根本,所以取名“眼根”。因为凡夫的心不能见到或了知它,所以称为“胜义根”。
二者浮尘五根,即胜义五根所依托处,乃四大之所合成。众生妄计以为我身,实与外之地水火风无二无别,均是第八识相分耳。
二、浮尘五根,是胜义五根所依托之处。是由地、水、火、风四大元素所合成。众生都把肉体的根身虚妄的认为是我,其实这跟外在的地水火风没有差别。也就是说,无论眼根、耳根等,都是由坚固性的地、湿润性的水、暖热性的火、动转性的风所合成。外在的四大也是这样,比如我们喝了外界的水,就换成了体内的水大,从体内排出汗液、尿液,又转成了外界的水大,我们呼吸是内外风大的转换,饮食和排泄是内外地大和火大的转换。从这里看出,内根身的四大和外器界的四大没有差别,都是第八识的相分。
就此第八识所变依正二报之相,眼识缘之,即名为色。此色即是眼识相分,乃托第八识之相分以为本质,自于识上变相而缘。喻如镜中之影,未尝亲缘本质色也。
针对这第八识所变的依报器界和正报根身的相分,眼识缘取它作为境,所缘的境就称为“色”,色是眼识的相分。它是怎么出现的呢?就是以第八识的相分作为依托的本质境,自己在识上变起这个相分而缘它。好比在镜子里现起了影像,只是缘一个影像,而不是亲自缘到本质色。
比如眼前出现了一座山,这个眼识所缘的“山”相,叫做色。它的出现是以第八识的相分——境上真正的那个山作为本质境,然后在眼识上就变起跟它类似的影像而缘取。眼识所缘的只是影缘境,而不是本质境。以比喻来对应,镜子前的物体,好比第八识的相分或本质色;依托这个物体,在镜子里现出与它相似的影像,好比眼识所缘的相分。
依正二报,动则有声。耳识缘之,自变声相。
依报的器界和正报的根身这两种果报的色法,在彼此摩擦、碰撞或运行时就会发出声音,耳识缘着这些本质境,而自己变起声音的影像,就叫做“声”。
依正二报,具香臭气,鼻识缘之,自变香相。
依正二报,具甜淡等六味,舌识缘之,自变味相。
依正二报,具冷暖坚润等触,身识缘之,自变触相。
依正二报——器界、根身的显现,有香、臭等的气味,鼻识缘着这些本质境而自己变起香的影像,这叫做“香”。
依正二报——器界、根身的显现,有甜、淡等的六种味尘,舌识缘着这些本质境而自己变起味的影像,这叫做“味”。
依正二报——器界、根身的显现,有寒冷、温暖、坚固、湿润、粗糙、柔软等的触尘,身识缘着这些本质境而自己变起触尘的影像,这叫做“触”。
五尘落谢影子,并及表无表色,定果色等,惟是意识所缘相分,名法处所摄色。
色、声、香、味、触这五种尘在灭去之后所落下的影子,加上表色、无表色、定果色等,这些都只是意识所缘的相分,叫做“法处所摄色”。
意思是说,在前五识前,显现的色、声、香、味、触的相分,一刹那就灭掉了,之后留下影像,意识可以缘着它分别、回忆等。而“表色”是指身体有弯曲、伸展、行走等的表现。“无表色”是指受戒时依靠传戒师的引导,在得戒时现起的戒体。“定果色”是指圣者菩萨在禅定中有大威力,能变出地、水、火、风等的色法。这些都是意识所缘的相分,称为“法处所摄色”。
盖法处所摄有二:一者心法,即五十一心所是也;二者色法,即意识所变相分是也。然五十一个心所,亦各自变相分。其所变相,随于心王,摄入六尘。
五十一种心所也各自变出相分,无论是起悭吝、嫉妒、谄诳等的心,当这些心生起时都有它所缘的相。所变的相分跟随心王,也归纳在六尘中。
故除此十一色法,更无他色可得。则知色惟心王心所二者所现之影,明矣。
总之,除这十一种色法之外,再没有其他色法。这样就知道,色法只是心王和心所所现的影像。
也就是说,色声香味触和法处所摄色这一切种类的色法,要么是心王的相分,要么是心所的相分。比如物体的颜色和形状,就是眼识的相分,各种声音就是耳识的相分。
像这样,色法只是心王和心所所现的影像,不是心外有什么色法的自体可得。
第四心不相应行法,略有二十四种。
相应者,和顺之义。今得及命根等二十四种,非能缘故,不与心及心所相应;非质碍故,不与色法相应;有生灭故,不与无为法相应。
相应是随顺相合的意思。现在得、命根等的二十四种法,因为不是能缘的法,所以与心和心所不相应。心和心所都是缘虑心,缘着境有种种思虑、心理活动,但是得、命根等没有心缘虑的体性,在上面没有种种心理活动。其次,色法有一种形体,会造成空间上的阻碍,这叫做“有质碍”。命根等并不是这样有质碍的体性,所以和色法也不相应。而且这些法有生灭的缘故,和无为法也不相应。
故《唯识论》云:非如色心及诸心所体相可得,非异色心及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实有。
所以在《唯识论》上讲到心不相应行法,它不像色法、心法和心所法,能够得到体相。同时又不是脱开色法、心法和心所法之外,另有一种作用可得,从这里知道,这些不相应行法并不是实有的法。
意思是:色法、心法、心所法在世俗中各有自己的体相。而不相应行法,没有这样的体相,但也不是脱开这些法之外,另有一种作用。这样就懂得这是依于色法、心王、心所的分位差别而作假立。
但依色心及诸心所分位假立,今直云心不相应行者,虽依三法假立,而色是心及心所之所现影,心所又即与心相应,故但言心,明其总不离心也。
心不相应行法,实际上只是依于色法、心王、心所这三类法的分位而作各种假立。
这里只说到心不相应行法的原因是:虽然,事实上是依于色法、心王、心所这三类法的分位而假立,但色法是心王和心所所现的影像,心所又和心王相应,所以只在“不相应行法”前说一个“心”字,因为归在根本上,这一切都不离开心。
“不相应”,指和色不相应,非质碍故;和心王、心所不相应,非缘虑故。“缘虑”指心和心所的体性,无论起什么心和心所,都缘境有一个了别或思虑。
一得,二命根,三众同分,四异生性,五无想定,六灭尽定,七无想报,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十三老,十四无常,十五流转,十六定异,十七相应,十八势速,十九次第,二十时,二十一方,二十二数,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一得者,依一切法造作成就假立。
一、得,是依于色法、心法、心所法等一切法已经造作成就而假立的。比如说:得了精神病,就是指说已经由因缘造就了错乱的心。得了罪,是指以烦恼等的因缘已经完成了行为,而成为罪业。得了戒,是指由受戒的因缘和合,已经得了戒体。得了道,是指由因缘和合,已经见了本性。这样的“得”不是在心、心所和色法外另有一种它的体性,这只是依于色法或心法造作成就的分位而假立为“得”。
二命根者,依于色心连持不断假立。
二、命根,就是由于阿赖耶识中储藏的业种子,有能执持一期身心持续不断的功能。依于色、心连持不断,而假名安立为“命根”。
如果一期色法和心法同类的相续已经断绝,而不再延续,就叫做“断命根”也就是“死了”,一期生命到此告终。
自从业识入胎受取了新的生命,就开始由宿世引业种子的力量,而使这一期同类身心的现象持续不断,这就叫“命根”,并不是在色法、心法、心所法之外,另有一种命根的体性。
三众同分者,如人与人同,天与天同,依于彼此相似假立。
三、众同分,就是指同类。比如人类,只是依于人和人同类,而假立人的同分。各种色法、心王和心所,都是依于彼此相似而立为“众同分”。
四异生性者,妄计我法,不与圣人二空智性相同,依于圣凡相对假立。
四、异生性,是指一类有情因为心里虚妄地认为有真实的我和法,和圣者了达我、法二空的智慧体性不同,相对于圣而安立凡,假名立为“异生性”。
五无想定者,外道厌恶想心,作意求灭,功用淳熟,令前六识心及心所一切不行,惟第七识俱生我执与第八识仍在,不离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
五、无想定,有一类外道因为对于“想”生厌恶想,作意求得“想“心所寂灭,结果在修定的功用达到纯熟时,使得前六识心和心所一切都不现行,只有第七识俱生我执和第八识仍然存在,这个第七识的俱生我执和第八识不离于定中的根身。依于这一种身心分位,假名立为“无想定”。
意思是:这时前六识所摄的一切心王和心所都不现行,只是第七识俱生我执和第八识都还存在,对于这样一种身心分位,假立为“无想定”。
六灭尽定者,三果以上圣人,欲暂止息受想劳虑,依于非想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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