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百法明門論直解 第九講
第叁色法,略有十一種:一眼,二耳,叁鼻,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九味,十觸,十一法處所攝色。
心、心所所變相分,皆名爲色。今且約內五根、外六塵,故但略有十一種也。
凡是心王和心所變現的相分,都叫做色。現在只按內的五根和外的六塵來宣講,所以只略說十一種。
眼耳鼻舌身五根,皆第八識相分。而各有二:一者勝義五根,即八識上色之功能,以能發識,比知是有,非他人所能見知。
眼、耳等的前五根其實是第八識的相分。這些根各自有勝義和浮塵兩種:
首先,勝義五根,是指八識上具有的能變現色法的功能。從果位發起了五種識,可以推斷出因位有能生這些識的功能。比如果位生起了認識物體形色和顯色的識,對此觀察:這個識不會是無因而生,一定是從相應的因所生,從果上生了眼識,可以推斷在因位的阿賴耶識上一定有能生這種識的功能,這個功能是能生眼識的根本,所以取名“眼根”。因爲凡夫的心不能見到或了知它,所以稱爲“勝義根”。
二者浮塵五根,即勝義五根所依托處,乃四大之所合成。衆生妄計以爲我身,實與外之地水火風無二無別,均是第八識相分耳。
二、浮塵五根,是勝義五根所依托之處。是由地、水、火、風四大元素所合成。衆生都把肉體的根身虛妄的認爲是我,其實這跟外在的地水火風沒有差別。也就是說,無論眼根、耳根等,都是由堅固性的地、濕潤性的水、暖熱性的火、動轉性的風所合成。外在的四大也是這樣,比如我們喝了外界的水,就換成了體內的水大,從體內排出汗液、尿液,又轉成了外界的水大,我們呼吸是內外風大的轉換,飲食和排泄是內外地大和火大的轉換。從這裏看出,內根身的四大和外器界的四大沒有差別,都是第八識的相分。
就此第八識所變依正二報之相,眼識緣之,即名爲色。此色即是眼識相分,乃托第八識之相分以爲本質,自于識上變相而緣。喻如鏡中之影,未嘗親緣本質色也。
針對這第八識所變的依報器界和正報根身的相分,眼識緣取它作爲境,所緣的境就稱爲“色”,色是眼識的相分。它是怎麼出現的呢?就是以第八識的相分作爲依托的本質境,自己在識上變起這個相分而緣它。好比在鏡子裏現起了影像,只是緣一個影像,而不是親自緣到本質色。
比如眼前出現了一座山,這個眼識所緣的“山”相,叫做色。它的出現是以第八識的相分——境上真正的那個山作爲本質境,然後在眼識上就變起跟它類似的影像而緣取。眼識所緣的只是影緣境,而不是本質境。以比喻來對應,鏡子前的物體,好比第八識的相分或本質色;依托這個物體,在鏡子裏現出與它相似的影像,好比眼識所緣的相分。
依正二報,動則有聲。耳識緣之,自變聲相。
依報的器界和正報的根身這兩種果報的色法,在彼此摩擦、碰撞或運行時就會發出聲音,耳識緣著這些本質境,而自己變起聲音的影像,就叫做“聲”。
依正二報,具香臭氣,鼻識緣之,自變香相。
依正二報,具甜淡等六味,舌識緣之,自變味相。
依正二報,具冷暖堅潤等觸,身識緣之,自變觸相。
依正二報——器界、根身的顯現,有香、臭等的氣味,鼻識緣著這些本質境而自己變起香的影像,這叫做“香”。
依正二報——器界、根身的顯現,有甜、淡等的六種味塵,舌識緣著這些本質境而自己變起味的影像,這叫做“味”。
依正二報——器界、根身的顯現,有寒冷、溫暖、堅固、濕潤、粗糙、柔軟等的觸塵,身識緣著這些本質境而自己變起觸塵的影像,這叫做“觸”。
五塵落謝影子,並及表無表色,定果色等,惟是意識所緣相分,名法處所攝色。
色、聲、香、味、觸這五種塵在滅去之後所落下的影子,加上表色、無表色、定果色等,這些都只是意識所緣的相分,叫做“法處所攝色”。
意思是說,在前五識前,顯現的色、聲、香、味、觸的相分,一刹那就滅掉了,之後留下影像,意識可以緣著它分別、回憶等。而“表色”是指身體有彎曲、伸展、行走等的表現。“無表色”是指受戒時依靠傳戒師的引導,在得戒時現起的戒體。“定果色”是指聖者菩薩在禅定中有大威力,能變出地、水、火、風等的色法。這些都是意識所緣的相分,稱爲“法處所攝色”。
蓋法處所攝有二:一者心法,即五十一心所是也;二者色法,即意識所變相分是也。然五十一個心所,亦各自變相分。其所變相,隨于心王,攝入六塵。
五十一種心所也各自變出相分,無論是起悭吝、嫉妒、谄诳等的心,當這些心生起時都有它所緣的相。所變的相分跟隨心王,也歸納在六塵中。
故除此十一色法,更無他色可得。則知色惟心王心所二者所現之影,明矣。
總之,除這十一種色法之外,再沒有其他色法。這樣就知道,色法只是心王和心所所現的影像。
也就是說,色聲香味觸和法處所攝色這一切種類的色法,要麼是心王的相分,要麼是心所的相分。比如物體的顔色和形狀,就是眼識的相分,各種聲音就是耳識的相分。
像這樣,色法只是心王和心所所現的影像,不是心外有什麼色法的自體可得。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略有二十四種。
相應者,和順之義。今得及命根等二十四種,非能緣故,不與心及心所相應;非質礙故,不與色法相應;有生滅故,不與無爲法相應。
相應是隨順相合的意思。現在得、命根等的二十四種法,因爲不是能緣的法,所以與心和心所不相應。心和心所都是緣慮心,緣著境有種種思慮、心理活動,但是得、命根等沒有心緣慮的體性,在上面沒有種種心理活動。其次,色法有一種形體,會造成空間上的阻礙,這叫做“有質礙”。命根等並不是這樣有質礙的體性,所以和色法也不相應。而且這些法有生滅的緣故,和無爲法也不相應。
故《唯識論》雲:非如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實有。
所以在《唯識論》上講到心不相應行法,它不像色法、心法和心所法,能夠得到體相。同時又不是脫開色法、心法和心所法之外,另有一種作用可得,從這裏知道,這些不相應行法並不是實有的法。
意思是:色法、心法、心所法在世俗中各有自己的體相。而不相應行法,沒有這樣的體相,但也不是脫開這些法之外,另有一種作用。這樣就懂得這是依于色法、心王、心所的分位差別而作假立。
但依色心及諸心所分位假立,今直雲心不相應行者,雖依叁法假立,而色是心及心所之所現影,心所又即與心相應,故但言心,明其總不離心也。
心不相應行法,實際上只是依于色法、心王、心所這叁類法的分位而作各種假立。
這裏只說到心不相應行法的原因是:雖然,事實上是依于色法、心王、心所這叁類法的分位而假立,但色法是心王和心所所現的影像,心所又和心王相應,所以只在“不相應行法”前說一個“心”字,因爲歸在根本上,這一切都不離開心。
“不相應”,指和色不相應,非質礙故;和心王、心所不相應,非緣慮故。“緣慮”指心和心所的體性,無論起什麼心和心所,都緣境有一個了別或思慮。
一得,二命根,叁衆同分,四異生性,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無想報,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十叁老,十四無常,十五流轉,十六定異,十七相應,十八勢速,十九次第,二十時,二十一方,二十二數,二十叁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一得者,依一切法造作成就假立。
一、得,是依于色法、心法、心所法等一切法已經造作成就而假立的。比如說:得了精神病,就是指說已經由因緣造就了錯亂的心。得了罪,是指以煩惱等的因緣已經完成了行爲,而成爲罪業。得了戒,是指由受戒的因緣和合,已經得了戒體。得了道,是指由因緣和合,已經見了本性。這樣的“得”不是在心、心所和色法外另有一種它的體性,這只是依于色法或心法造作成就的分位而假立爲“得”。
二命根者,依于色心連持不斷假立。
二、命根,就是由于阿賴耶識中儲藏的業種子,有能執持一期身心持續不斷的功能。依于色、心連持不斷,而假名安立爲“命根”。
如果一期色法和心法同類的相續已經斷絕,而不再延續,就叫做“斷命根”也就是“死了”,一期生命到此告終。
自從業識入胎受取了新的生命,就開始由宿世引業種子的力量,而使這一期同類身心的現象持續不斷,這就叫“命根”,並不是在色法、心法、心所法之外,另有一種命根的體性。
叁衆同分者,如人與人同,天與天同,依于彼此相似假立。
叁、衆同分,就是指同類。比如人類,只是依于人和人同類,而假立人的同分。各種色法、心王和心所,都是依于彼此相似而立爲“衆同分”。
四異生性者,妄計我法,不與聖人二空智性相同,依于聖凡相對假立。
四、異生性,是指一類有情因爲心裏虛妄地認爲有真實的我和法,和聖者了達我、法二空的智慧體性不同,相對于聖而安立凡,假名立爲“異生性”。
五無想定者,外道厭惡想心,作意求滅,功用淳熟,令前六識心及心所一切不行,惟第七識俱生我執與第八識仍在,不離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
五、無想定,有一類外道因爲對于“想”生厭惡想,作意求得“想“心所寂滅,結果在修定的功用達到純熟時,使得前六識心和心所一切都不現行,只有第七識俱生我執和第八識仍然存在,這個第七識的俱生我執和第八識不離于定中的根身。依于這一種身心分位,假名立爲“無想定”。
意思是:這時前六識所攝的一切心王和心所都不現行,只是第七識俱生我執和第八識都還存在,對于這樣一種身心分位,假立爲“無想定”。
六滅盡定者,叁果以上聖人,欲暫止息受想勞慮,依于非想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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