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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百法明門論直解 第九講▪P2

  ..續本文上一頁想定,遊觀無漏以爲加行,乃得趣入。入此定已,前六識心及心所,一切不行,第七識俱生我執及彼心所,亦皆不行。惟第七識俱生法執與第八識仍在,不離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

  六、滅盡定,指聲聞乘叁果以上的聖人,先是想止息受想勞慮,這樣依著修非想非非想定,在定中遊觀無漏作爲加行,而能趣入滅盡定。入在這種定中,前六識和相應的心所都不現行,第七識的俱生我執和跟它相應的心所也都不現行,只有第七識俱生法執和第八識仍然存在,不離開根身。對這樣的身心分位,假立爲“滅盡定”。

  七無想報者,外道修無想定既得成就,舍此身後,生在第四禅天。五百劫中,前六識心及彼心所長時不行,惟有第七識俱生我執與第八識仍在,攬彼第四禅中微細色質爲身,彼微細色即是第八識所變相分,依此色心分位假立。

  七、無想報,指外道修持無想定,在成就後,舍掉這個肉身而生在四禅天,五百劫裏前六識和跟前六識相應的心所都不現行,只有第七識俱生我執和第八識仍然存在,攝持著四禅中的微細色質作爲身體。這種微細色是第八識所變現的相分。就是依著這色心分位,而假名安立爲“無想報”。

  接下來講解“名身、句身、文身”的涵義,叁者合稱爲“名句文身”。“身”是“積聚”的意思。

  八名身者,名诠諸法自性,如眼耳等種種名字。

  九句身者,句诠諸法差別,如眼無常、耳無常等種種道理。

  十文身者,文即是字,爲名句之所依。

  八、名身,九、句身。

  名,是表诠諸法的自性,比如說桌子、椅子、手、腳、眼、耳等。說一個名字,就是表诠事物的自性或總體。如果說成了句子,比如“眼睛是無常的、地是堅固的、風是清涼的”等等,就是在表诠這些法上面的差別。

  十、文句,文就是字,是組成名和句的所依。

  這裏的“字”是指字母。漢字的字實際是“名”,比如“山”字實際上是“名”。而“句”是表诠它的差別,比如山高大、山無常等,念出“山”、“shan”的每一個字母就是這裏說的“字”。字母是組成名和句的所依。

  多個名就叫“名身”。多個句子就叫“句身”。多個字就叫“文身”。“身”是積聚的意思,很多個法積聚在一起,就叫做“身”,就像說法身、蘊身、色身等那樣。

  此叁皆依色聲法塵分位假立。若語言中所有名句及字,即依聲立;若書冊中所有名句及字,即依色立;若心想中所有名句文字,即依法立。

  名身、句身、文身這叁者,都是依于色法、聲音、法塵的分位而假名安立。

  這裏說的所依有叁種:一、色法,二、聲音,叁、法塵。如果是語言上的名句文身,那就是依于聲音而假立。比如我現在說“草原遼闊”,這是說了一個句子,這個句子是依于剛才傳出的一串聲音而假立的,不是在這串聲音之外,另有什麼句子的自體。

  如果是書本上的名句文身,那是依著顯現字的形色和顯色而假立。比如書上有一個個字,一句句話,就是“名字文身”。這是依于形色和顯色而假立的。比如對一個黑色的“十”的形狀,就假立這是“十”字,又對一個“日”的形狀,假立這是“日”字等。這樣有一個個字的假立,一個個句子的假立,依于這些書上顯色和形色的顯現,而假立名句文身。這也不是在色法的顯現之外,另有什麼名句文身的體性。

  再講心上的名句文身,是指心想中的一切名、句、文,它是依著法塵而假立的。比如心裏默念“草原遼闊”,心裏也會顯出“草原遼闊”這些字的法塵影像。默念一部《心經》,心裏有“觀自在菩薩”等一個個字出來,這些就是心上的名句文身。這不是從口裏發出的聲音,也不是書上的形色顯色,而是對心裏現的法塵作假立。這種心上的名句文身並不是離法塵外另有什麼。

  總之,名句文身只不過是依著色法、聲音或者法塵的分位而作假立。

  此方眼耳意叁種根識獨利,故偏約叁塵立名句文。若他方余根識利,則香飯天衣等,並可依之假立名句文叁。是故六塵皆爲教經,亦複皆爲行經,皆爲理經也。

  此方娑婆世界的衆生以眼、耳、意叁種根識最明利,所以只按色法、聲音、法塵這叁種塵,來安立名、句、文。如果是他方世界,衆生以其他根識爲明利,那就依于香、飯、天衣等,都可以假立名、句、文。比如衆香國的衆生鼻根很利,就以香塵說法,又有的國土以味塵說法、觸塵說法等。

  所以,色、聲、香、味、觸、法六塵都是教經,都是行經,都是理經。經就是教、行、理的能诠文。經以什麼爲體性呢?就是名句文身。名句文身依什麼來假立呢?根據各個世界的情況不同,會有種種方式。從總體上說,六塵都可以說法,都是經。

  十一生者,依于色心仗緣顯現假立。

  十一、生,只是對于“色法和心法依緣顯現”這一點而作假立,所以不是在色法和心法之外另有什麼“生”的體性。

  比如,一種色法顯現了,就叫它生了。花顯現了,叫花生了。貪心顯現了,叫貪心生了等等。

  總之,只是對色、心二法依仗因緣而顯現,稱之爲“生”。

  十二住者,依于色心暫時相似相續假立。

  十二、住,是對于色法和心法暫時的相似相續,而假名安立。“相似相續”指同類的顯現在刹那刹那地相續,對此假名安立爲“住”。

  比如,銀幕上的一朵花持續顯現了叁分鍾,因爲現的是同類的花的影像,而沒有間斷,對此說爲“這朵花在安住”。

  十叁老者,亦名爲異。依于色心遷變不停,漸就衰異假立。

  有情有生、老、病、死,器世界的法有生、住、異、滅。這個法最初顯現了,叫做“生”;之後同類的顯現相續不斷,叫做“住”;由不斷地變異,而到了衰朽的分位,對此假名安立爲“老”或者“異”。

  十四無常者,亦名爲滅,依于色心暫有還無假立。

  十四、無常,也叫做“滅”。就是依于色法和心法暫時顯現之後歸于壞滅而假立。對于某種顯現的息滅,就假立爲無常。

  這上又安立有粗、細二種,“細”是指一切因緣生的事物都只顯現一刹那就沒有了,對此假立爲刹那無常。“粗”是指因緣所生的同類現相,在因緣消散時不複顯現,對此假立爲相續無常。比如,一盞油燈暫時在一個小時中持續地顯現,一個小時過後,油燒光了,燈光不再顯現,對這同類的燈光現象的消失,安立爲相續無常。從細分假立,每一刹那的燈光都是由燈油、燈芯等的因緣所合成,都只現一個刹那就沒有了,對于“燈光刹那即滅”這一點,安立爲刹那無常。

  總之,無常是依于色、心二法顯現後歸于無有而假立的。

  十五流轉者,依于色心因果前後相續假立。

  十五、流轉,是對于色法和心法這兩類法以由因生果的方式,前後相續不斷而作假立。即前刹那爲因,後刹那爲果,輾轉不斷地相續,叫做“流轉”。

  十六定異者,依于善惡因果種子現行各各不同假立。

  十六、定異,就是決定的差異或差別。

  這是依于善惡因果或種子、現行等各自不同而假立。從因上各自不同,果上就顯現不同;種子上各自不同,現行的相就各自不同,這就是決定的差異。這個“定異”,不是另有什麼體性。而只是依于色法、心法的顯現,因及果上各自不同而假立的。

  十七相應者,依于心及心所和合俱起假立。

  十七、相應,狹義的理解專指心王和心所之間和合而起,對此假立。

  十八勢速者,依于色心諸法遷流不暫停住假立。

  十八、勢速,就是指運行,是依于色法和心法的遷流不息而假立。比如一輛車不斷地行進,河水滔滔不絕地奔流,心識刹那不斷地遷流。

  十九次第者,依于諸法前後引生,庠序不亂假立。

  十九、次第,是依于色法和心法由前前引生後後,前後依次不紊亂而假立。

  二十時者,依于色心刹那展轉假立,故有日月年運長短差別。

  二十、時間,是依于色法和心法刹那輾轉而假立。就是依著顯現了多少個刹那,而假立日、月、年、世紀、劫等的長短差別。以一刹那的色心顯現作爲單位,然後按刹那有十個、百個、千個、萬個等數量差別,而安立各種長短的時間。

  二十一方者,依于形質前後左右假立。故有東西南北四維上下差別。

  二十一、方,是指在物質形體上有前、後、左、右等的部分,依著這些部分來做假立,就有東、南、西、北、四維、上、下等方位的差別。

  比如一張桌子依著它上、下、左、右等的部分,安立爲上方、下方、左方、右方等,離開這張桌子的顯現,並沒有獨立存在的“方”的自體。

  所以百法抉擇下來,就知道萬法唯識,因爲:物質只是心識所現的影像,時間只是依色、心顯現有多少個刹那而假立,方位只是依心識所現的物體影像上有東、南、西、北等的部分而假立。所以離開心,絕對沒有獨立的時間、空間和物質。

  二十二數者,依于諸法多少相仍相待假立,故有一十百千乃至阿僧祇之差別。

  二十二、數量,這也是第六意識所立。比如學數學,先是對于一個碗、一個杯子等,假立這叫“一”,之後一乘十叫做“十”、十乘十叫做“百”、百乘十叫做“千”,乃至阿僧祇等,或者“一”的一半叫“二分之一”,一半的一半叫“四分之一”等,這叫做“相仍相待”。

  意思就是,先假立最小的數量爲一,然後以它來做加、減、乘、除、乘方、開方等,這樣就有了數量的概念,也因此發展出一整套的數學,其實都是第六意識的假立。

  數只是依于色法和心法的顯現而假立。比如對某個五蘊顯現,先假立爲一個人,然後就有人的數量。像這樣,幾棵樹、幾座山、幾個團體、幾種商品、幾個細胞、幾次心跳、幾個念頭等,都是依于色法和心法而假立,並沒有自己的體存在。

  二十叁和合者,依于諸法不相乖違假立。

  二十四不和合者,依于諸法互相乖違假立。

  二十叁、和合,是對于“諸法互不違背”這一點而假立,這並不是在色法和心法之外,另有自己的體性。

  二十四、不和合,是對于“諸法互相違背”這一點而假立,這也不是在色法和心法之外另有自己的體性。

  

《大乘百法明門論直解 第九講》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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